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复习重点纯知识点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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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增项注册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规定申请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前提:
须在同一单位内申请注册。
PS:
以上注册需提交的材料见书P2—P3,其间只有变更注册需要提交执业印章
(二)不予注册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2个或2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出发尚未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6、因第5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法执行完毕之日起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到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记忆方法:
关键词关系
例:
因执业活动受刑罚执行完不满5年
其他原因受刑罚执行完不满3年不予注册
吊销注册证书不满2年
注册之日前3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三)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形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这些情行都将被注销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四)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又称:
注销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消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1、规定的印章失效的情形发生:
既(三)的8个情形
2、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3、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4、受到刑事处罚的;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二、执业管理
1、执业范围原则性规定:
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在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具体规定:
1应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2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二个及二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
3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2、注册建造师的权利与义务:
(书P4-P5阅读了解即可)
权利与义务中都有的一条是:
接受继续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四、监督管理
1、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
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检查中不得:
暂扣、收缴、吊销注册证书)
2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3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4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2、管理措施之撤销注册(书P6重点理解)
重点记忆:
①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查处地:
违法行为发生地。
②谁发证,谁撤销。
③撤销的其他情形(书P6)
(注:
都是非正常渠道获得注册证书的情况)
难点:
不予注册、吊销注册、撤消注册、注销注册的区别与适用情形。
不予注册
撤消注册
注销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注册人员滥用职权准予注册的
1、单位破产、吊销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的
2、申请二个或二个以上单位注册
2、超越法定职权准予注册的
2、已与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
3、未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3、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3、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
4、受到刑事处罚执行中(注意不同起因的年限不同)
4、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获得注册的
4、年龄超过65周岁
5、被吊销证书未满2年
5、其他
5、撤消注册的
6、前3年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6、吊销注册证书的
7、聘用单位不符合要求
7、执业中受到刑事处罚的
8、年龄超过65周岁
8、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9、其他
以上都是不正当手段取得所以要撤消改正错误的发放
第二节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一、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体系)
二、法律体系包括法律部门
宪法部门:
包括:
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立法法、国籍法等附属的低层次的法律。
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
民法:
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主要有:
1、《民法通则》
2、单行民事法律:
合同法、担保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
商法:
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
主要包括:
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等
注:
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原则。
商法虽然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但民法的许多概念,规则和原则也通用于商法。
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
行政法:
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包括:
《劳动法》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有关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的法律,包括:
安全生产法、消防法。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书P7
刑法:
书P8
诉讼法:
二、法的形式
掌握法的纵向和横向效力
1、法的纵向效力: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2、法的横向效力:
新法优先于旧法
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
不溯及既往原则(溯:
回溯、追溯,逆的意思)
3、法的制定
2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3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的法。
4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5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内有效,有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6行政规章包括: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低于
同级或上级地方性法规。
法的制定机关:
宪法
全国人大
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法律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不负责法律解释)
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与法律解释有根本的不同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省、较大市人大及常委会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
合称“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地方政府规章
省、较大市政府
适用地方法规,国务院决定。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解决:
适用部门规章,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定。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冲突解决:
国务院决定。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之间的冲突解决:
制定机关裁决
第三节民法
一、民事法律关系
什么是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本质是受到法律调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是指由于出现了某些法律事实,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得以发生、变化或消灭。
(书P7)
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
财产所有关系(如:
所有权)
财产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如:
债权)
民事法律关系
人格关系(如:
姓名、名称、名誉等)
人身关系
身份关系(如:
收养、监护等)
★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一就不构成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自然人:
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能否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分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注意: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而民事行为能力则取决于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
民事权利
一般权利能力
出生—死亡(如:
继承)
特殊权利能力
如:
婚姻
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或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18周岁,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或16周岁—18周岁自食其力的
2、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法人代表法人不是平时讲的意义上的“人”
“能独立承担责任”是法人不同与其他非法人组织的核心特征。
法人应当具备4个条件:
i.依法成立;
ii.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iii.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iv.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特征:
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
法人也具有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其行为总是有限的。
由其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所决定。
法人的行为能力始于法人的成立而终于法人的撤销。
3、其他组织(又称非法人组织):
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
合伙制的企业、分公司
(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民事法律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之间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了解: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
财、物、行为、智力成果
财:
一般指资金及各种有价证券
物:
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和生活所需要的客观实体。
法律意义上的“物”应具备的条件:
①人可以控制、②有经济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