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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学籍与学位管理文档格式.docx

第三条对已办理报到手续的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入学者,或患有疾病,经校医院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暂时不宜在校学习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停学或休学手续(详见本文有关停学、休学的规定)。

第四条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办理交费手续,然后持交款票据到所在学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学期可直接到所在学院注册。

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交清各种费用者,一律不予注册。

教育部从2008年秋季开始,已要求所有在校生进行学年注册(即在校生每学年都要注册且上报教育部)。

未履行注册手续者,教育部管理系统按不在籍处理(即系统中在校生部分将不再有该生信息)。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缓缴学费,办理有关缓缴学费手续后注册。

困难生缓缴学费期限最多为一年。

在前一年未还清欠款以前,不得作为下一年的贫困生申请缓缴学费,也不予注册。

学校允许困难学生停学工作积累学费,以助其本人继续回校学习。

二、学制

第五条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

本科生基本学制为4年,专科生基本学制为3年。

学生在基本学制内,修满规定学分,可以毕业。

学生在基本学制内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休学、停学,可以根据学校规定办理手续,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三、课程与学分

第六条各专业开设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选修课又分限选课与任选课。

1.必修课:

是根据培养目标和基本培养规格,为使学生掌握所属专业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而开设的必须修读的理论或实践课程,也是为后续课程和将来继续深造打基础的课程。

必修课分为公共必修课与专业必修课(含必修实践课)。

2.限选课:

是指与本专业培养方向相关的专业知识或专业技能课程。

要求学生在教学计划限定的范围内按规定的门数或学分选修。

3.任选课:

是为拓宽学生知识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发展学生个性而开设的专业课程或跨专业、跨学科的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及自己的兴趣、需要等情况选修。

第七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学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获得一定数量的学分方能毕业。

1.课程学分:

课程学分一般以每16-18学时1学分折算,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一般以每周为1学分折算,分散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一般以每32-36学时为1学分折算。

2.总学分:

本科专业一般为160-170学分,专科专业一般为120-125学分。

3.学生在校期间的发明创造获得科技奖励和国家专利,在省级以上的科技文化活动与竞赛中获得奖励,或毕业(专业)设计被社会有关部门采用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者,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学分。

四、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课程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

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

第十条考试课程的成绩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并参考平时成绩评定。

一般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占60%~70%,平时成绩占30%~40%;

含有课内实验、或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平时成绩可占50%。

考查课程的成绩可根据平时听课、作业、实验、课堂讨论、平时测验、期末考查等综合评定。

具体课程各部分所占的比例,由课程所在的教学单位确定并由任课教师告知学生。

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及格,即可获得该课程的规定学分。

第十一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课程并参加考核,考核合格即可取得课程的规定学分。

第十二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应事先凭有关证明申请缓考,经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否则按旷考处理。

缓考一般安排在该课程的重修补考时间进行。

重修补考一般不办理缓考手续。

第十三条学生考试、考查不及格者,应重修并补考。

重修补考按照《肇庆学院关于学生重修补考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学生旷考或在考核中违反考核纪律及作弊者,其旷考课程或考核违纪的课程成绩按零分计。

考核违纪或作弊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查,教务处批准,可以在毕业前重修该课程。

第十五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学院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并按照《肇庆学院学生预警机制实施办法》(肇学院[2006]137号)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学生(家长)预警,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旷课、缺课累计超过所学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未交作业的次数超过该门课程作业总数三分之一者,教师有权确定其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核,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重修、补考机会。

五、课程的免听与免修

第十六条免听

学生学习成绩较好,自学能力较强,或选修的课程在时间上冲突时,可以申请免听部分课程。

免听课程须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

获准免听的学生仍须参加该课程的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并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参加考试,成绩合格即获得学分。

每学期免听的课程一般不超过两门,思想政治理论课一般不得免听。

第十七条免修

1.学生已修读过某些课程,或实际水平已达到某些课程的教学要求,可以向所在学院提供成绩证明或有关材料申请免修。

免修申请须经学生所在学院院长同意和授课单位领导审批。

获准免修后,由授课单位向教务处提交学生的成绩,学生可取得免修课程的学分。

专科升本科的插班生不执行此条款,按《肇庆学院关于特殊情况学生的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2.各种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实验课等实践环节不得免修。

3.学生因身体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证明不宜上正常体育课者,可向体育与健康学院申请改为其他适合于学生的方式上课,或改为指定的相应课程代替。

六、辅修课程、双专业、双学位

第十八条辅修课程是指学生在修读主专业的同时,修读另外一个专业所规定的主干课程,完成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可取得辅修课程证书。

双专业是指学生在修读主专业的同时,修读其他专业作为第二专业,完成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可取得第二专业的辅修专业证书。

双学士学位是指本科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学位的同时,又取得另一个学科专业的毕业资格,并符合该学科专业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可获得双学士学位(两个学士学位)。

有关辅修课程、双专业、双学位的具体事宜按《肇庆学院本科生辅修课程、双专业、双学位管理办法》执行。

七、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为充分发挥学生的特长和更有利于学生个性发展,学生入学满一年后,经申请批准可在校内转专业。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①学生入学后因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所学课程考试平均成绩列本专业同年级前10%者;

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经学校确认,学生确有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受理转专业申请:

①学生入学未满一学年者;

②即将进入毕业学年者;

③入学后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者;

④入学后曾经转过专业者;

⑤体育、艺术类专业转入其它类专业,或其它类专业转入体育、艺术类专业者。

3.申请转专业者须在一年级或二年级(仅限本科)的第二学期提出申请,填写“肇庆学院学生学籍变动申请审批表”,按表中顺序办理手续,于每年5月20日之前提交教务处,由学校集中审批。

批准后,学校在学期结束前通知学生本人办理相关手续。

4.一年级转专业的学生,如转入本学院内相近的专业,经学院、学校批准同意可编入同年级新专业班级学习;

转入其他学院专业的学生,则编入所转入专业的新生班学习。

对于二年级学生转专业,根据学籍管理的要求,学校只受理学生转入所在学院内相近专业的申请。

5.转专业的学生,在本校转专业之前所获得的课程学分仍然有效,转专业后无须再修读已获得学分的课程,也无须办理免修手续。

对转专业前所修课程的记录,可保留在学生的成绩单中。

学生可根据需要对转专业前的课程记录申请保留或去除。

毕业审核、学位审核时将按转入的专业要求进行审核。

6.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必须按新专业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转入同年级新专业所缺课程以按学分缴费补修方式完成。

第二十条学生入学后,因患病或确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

申请转学应按下列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1.学生转学须由本人申请,填写《广东省普通高等教育学生转学审批表》,按表中所列顺序逐级办理审批手续。

2.在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出文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向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学校接到省教育行政部门书面通知后,即可为学生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3.办理转学审批手续必须备有下列材料:

①《广东省普通高等教育学生转学审批表》,一式六份;

②由拟转出学生的学校向省教育厅提出的书面申请;

③拟转入学校的意见。

④由省外高校转入我省的,须附转出学校以及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予以确认的意见;

⑤学生转学申请报告(转学理由);

⑥学生在原校所学过课程的成绩单;

⑦办理转学前3个月内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身体的体检表;

(如以患病为由提出转学的,还必须另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证明)

⑧原在读学校对学生操行的评定意见;

⑨经省招生委员会审核盖章的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

4.广东省办理转学审批手续,于每年6月和12月进行,回复时间为7月、次年1月,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须在这两个时间之前办理好一切报批材料,以便及时上报省教育厅。

报送时,须由学校学籍管理工作人员负责,省教育厅不受理任何个人委托办理的学生转学材料。

5.由校外转入我校的学生,原则上应转入我校相同的专业。

转学生在转学前学校所修课程取得的学分,转入后由学生所就读的相应学院进行认定。

对未达到转入专业和年级要求的前期课程,转学生要以按学分缴费补修方式完成。

毕业审核、学位审核时,以转入学校的要求来核定。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所转学校不在同一办学性质、同一办学层次和同一录取批次者;

(同一批次学生转学除符合规定的转学条件和要有正当理由外,还应参考转入学校当年的录取分数线,达不到转入学校录取分数线的不可转入)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4.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或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者;

5.应予退学者;

6.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7.以下述理由要求转学的:

①不是广东生源的学生,但以水土不服为理由要求转学到我省的;

②以父母调动迁居为理由要求转入我省高校的;

③以父母在驻粤机构(办事处等)工作为理由要求转入我省高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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