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SFL010918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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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1.“协议书”作为合同文本的第一部分,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合同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相互承诺履行合同而签署的协议。

《协议书》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和要求、签约合同价等合同主要内容,明确了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并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方式及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集中约定了承发包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

2.“通用条款”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实际需要,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通用性,是通用于建设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的基础性合同条款。

3.“专用条款”是指对通用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发包人与承包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过双方的谈判、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对应通用条款的内容,对不明确的条款作出具体约定;

对不适用的条款作出修改;

对缺少的内容作出补充;

使合同更具可操作性,便于理解和履行。

4.“补充条款”是对合同中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内容进行补充约定的条款。

二、专用条款使用注意事项

1.专用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款的编号一致。

2.在专用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承发包双方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

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3.“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一并作为完整的合同条款,当两者之间有不符之处,以“专用条款”为准。

“通用条款”中出现斜体字加粗“专用条款”字样的条文在相应“专用条款”的条文中有明确的约定。

应按照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

三、《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本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其他服务等需求明确的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工程(不含运维)的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参考本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示范文本》使用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专业人士咨询。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本合同(示范文本)及其中的任何部分。

本次印发版次为SFL-2017-01,即2017版第一版。

S

F

L

-

2017

01

 

 

深圳

范本

EPC合同

首次编制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其中,联合体牵头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2004修正)》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本工程项目采用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总承包(EPC)实施等相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核准(备案)证编号:

工程规模及特征:

资金来源:

财政投入%;

国有资本%;

集体资本%;

民营资本%;

外商投资%;

混合经济%;

其他%。

二、工程承包范围

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以下:

三、项目设计方案来源

四、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下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勘察计划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设计计划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施工计划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计划开工日期以起算;

计划竣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五、质量标准和要求

设计标准和要求(设计文件编制及限额设计目标):

工程质量标准和要求(施工质量及项目成效目标):

六、签约合同价

人民币(大写)(¥

元)。

(1)勘察费:

元);

(2)设计费:

(3)建安工程费(不含专业工程暂估价和暂列金额部分):

(4)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不含专业工程暂估价和暂列金额部分):

(5)专业工程暂估价:

(6)暂列金额:

(7)其他():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通用条款2.1款的规定一致:

(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新签订的补充协议;

(2)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及其附件;

(4)发包人要求;

(5)合同补充条款;

(6)合同专用条款;

(7)合同通用条款;

(8)双方确认的技术工艺和设计方案;

(9)本工程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和投标报价规定;

(10)投标文件(包括承包人在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递交和确认并经发包人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

(11)现行的标准、规范、规定及有关技术文件;

(12)图纸和(或)技术规格书;

(13)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有关本工程的变更、签证、洽商、索赔、询价采购凭证等书面文件及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承发包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八、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3.发包人和承包人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九、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相同。

十、合同订立与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订立地点: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1词语含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合同当事人:

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2)发包人:

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3)发包人代表:

指由发包人任命的行使发包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代表。

(4)承包人:

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EPC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5)联合体:

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组成的,作为EPC总承包工程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一方作为牵头人。

(6)承包人代表:

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总负责人。

(7)监理人:

是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8)总监理工程师:

指监理人指派常驻现场履行监理人职责的代表。

(9)第三方:

指合同关系双方的两个主体之外相对独立的第三主体。

1.2合同文件

(1)合同:

指由第2.1款[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2)发包人要求:

指合同中包括的,题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标、范围、和(或)设计和(或)其他技术标准,以及按合同对此项文件所作的任何补充和修改。

1.3工程、现场与资料

(1)工程:

指永久性工程和临时性工程,或视具体情况指两者中的任何一个。

(2)永久性工程:

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3)单位工程:

指合同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

(4)临时性工程:

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其它临时设施。

(5)现场或场地: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场地以及发包人在本合同中具体指定构成现场一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6)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

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7)设计阶段:

指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

设计阶段的具体组成,视项目情况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8)工程物资:

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将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以及进行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

(9)施工:

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永久性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

(10)再发包:

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并经发包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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