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刑法》复习题集第2328篇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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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考查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的成立条件。
选项A、选项B和选项C的前、后罪间隔时间都超过了5年,并且不构成特别累犯。
《刑法》第66条规定: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丁构成了特别累犯,因此选项D正确。
2.一日,张某将路人打晕,欲取走其财物,这时,熟人王某正好经过,于是,张某让王某帮忙将晕倒的路人所携带的财物取走,王某同意。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构成抢劫罪,王某构成盗窃罪
B、张某、王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C、张某、王某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D、张某、王某是事前有联络的共同犯罪
第6章>
第1节>
共同犯罪的概念
B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这是在犯罪过程中,王某加入张某正在进行的抢劫而构成共同抢劫犯罪。
3.“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是:
(1)禁止溯及既往(——的罪刑法定);
(2)排斥习惯法(——的罪刑法定);
(3)禁止类推解释(——的罪刑法定);
(4)刑罚法规的适当(——的罪刑法定)。
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
(2010年卷二1题,单选)
A、事前——成文——确定——严格
B、事前——确定——成文——严格
C、事前——严格——成文——确定
D、事前——成文——严格——确定
第1章>
罪刑法定原则
本题考查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禁止刑法溯及既往,即犯罪和刑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刑法不得对其公布、施行前的行为进行追溯适用。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成文法主义,即犯罪和刑罚必须由立法者通过特定程序以文字的形式记载下来,刑事司法应该以成文法为准,而不能适用习惯法。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解释。
类推解释实际上是对事先在法律上没有规定要处罚的行为进行处罚,属于司法恣意地对国民的行动自由进行压制,不符合保障人权的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这就是“严格”的罪刑法定,即对刑法的解释要严
4.关于正当防卫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2年卷二7题,单选)
A、甲将罪犯顾某扭送派出所途中,在汽车后座上死死摁住激烈反抗的顾某头部,到派出所时发现其已窒息死亡。
甲成立正当防卫
B、乙发现齐某驾驶摩托车抢劫财物即驾车追赶,2车并行时摩托车撞到护栏,弹回与乙车碰撞后侧翻,齐某死亡。
乙不成立正当防卫
C、丙发现邻居刘某(女)正在家中卖淫,即将刘家价值6000元的防盗门砸坏,阻止其卖淫。
丙成立正当防卫
D、丁开枪将正在偷越国(边)境的何某打成重伤。
丁成立正当防卫
第4章>
正当防卫的构成
本题考查正当防卫的认定。
A项,一般人扭送现行犯是法律规定的作为公民权利(义务)的行为,属于法令行为。
被扭送的罪犯反抗是其本能,面对顾某的激烈反抗,由于反抗本身也是一种不法侵害,所以甲有权进行正当防卫,死死摁住罪犯头部导致其窒息死亡的,表明手段超过了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超出必要限度的,可能构成过失犯罪。
本项中的甲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故A项错误。
B项,乙的行为是驾车追赶劫匪齐某,齐某死亡,是由于其自己驾车不慎,自己撞到护栏后与乙车相撞导致的,与乙的追赶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乙的追赶行为本身根本不可能被认
5.甲与乙女恋爱。
乙因甲伤残提出分手,甲不同意,拉住乙不许离开,遭乙痛骂拒绝。
甲绝望大喊:
“我得不到你,别人也休想”,连捅十几刀,致乙当场惨死。
甲逃跑数日后,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
关于本案的死刑适用,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法律实施中的公平正义理念?
(2012年卷二2题。
单选)
A、根据《刑法》规定,当甲的杀人行为被评价为“罪行极其严重”时,可判处甲死刑
B、从维护《刑法》权威考虑,无论甲是否存在从轻情节,均应判处甲死刑
C、甲轻率杀人,为严防效尤,即使甲自首悔罪,也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D、应当充分考虑并尊重网民呼声,以此决定是否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
第10章>
死刑
A
本题考查死刑的适用。
A项,依据《刑法》第48条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所以,只有当甲的杀人行为被评价为“罪行极为严重”时,才可以被判处死刑。
故A项正确。
B项,刑法权威和社会主义法治权威都不能靠死刑的适用来维护。
同时,在存在相应从轻情节之时,要对相应量刑予以考虑,决定是否判处死刑。
故B项错误。
C项,刑罚一般预防的功能应该受到一定限制,在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下,不允许在个人罪不至死的情况下,为达到一般预防的目的,对甲判处死刑。
故C项错误。
D项,定罪和量刑必须严格依照
6.关于假释的撤销,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5年卷二12题,单选)
A、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撤销假释,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
B、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严重违反假释监督管理规定,即使假释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也应撤销假释
C、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同种罪未判决的,应撤销假释
D、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有他罪未判决的,应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第12章>
假释考验期限与假释的撤销
本题考查假释的撤销。
A项,根据《刑法》第86条第1款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实
7.鱼塘边工厂仓库着火,甲用水泵从乙的鱼塘抽水救火,致鱼塘中价值2万元的鱼苗死亡。
仓库中价值2万元的商品因灭火及时未被烧毁。
甲承认仓库边还有其他几家鱼塘,为报复才从乙的鱼塘抽水。
(2015年卷二4题,单选)
A、甲出于报复动机损害乙的财产,缺乏避险意图
B、甲从乙的鱼塘抽水,是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
C、甲未能保全更大的权益,不符合避险限度要件
D、对2万元鱼苗的死亡,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3节>
紧急避险的构成
本题考查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要求在客观上法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避险人迫不得巴,采取给第三人造成最小损害的方式来避险,并且损害的利益应该小于受到保护的利益;
主观上至少要求避险人认识到避险可能性的存在,即要有避险认识,但不需要有保护法益的动机,避险动机不是成立紧急避险的主观必备要素。
A项,甲知道需要避险的事实,具有避险认识,符合避险意图主观要素的要求,报复第三人的动机不影响紧急避险的成立。
B项,工厂仓库着火,抽水救火是迫不得已的方法。
故B项正确。
C项,甲所保护的法益商品加仓库大于所
8.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
30分钟后,甲发现乙未死,便举刀刺乙,第一刀刺中乙腹,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
甲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遂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
经查,第一刀已致乙重伤。
关于甲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2年卷二8题。
A、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
B、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
C、故意伤害罪的既遂犯
D、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
第5章>
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征
本题考查犯罪形态。
甲的第一个杀人行为因为被害人未死而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在行为人按照计划实施完毕自己的犯罪行为,只需要静静等着结果出现的时候,计划中的结果却出乎意料地没有出现,此时行为人成立犯罪未遂。
甲实施第二个行为时,因为自己对杀人过程的认识(知识)是“以为自己杀不死对方”而放弃,也就是说,依照甲的认识(知识),继续下去也不会有“收益”,理性的抉择就是放弃,因而也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在成立未遂之后,不可以再转化为其他未完成形态,如中止。
9.一天晚上某村召开村干部会议,因还未通电,就用煤油灯照明开会。
会议中间灯没油了,村干部张某便找来新买来的煤油往灯里加油,当煤油刚倒出接近明火时,突然爆炸,将身边的另一乡干部王某炸死。
经化验鉴定,当天新买的煤油里,被油脂公司掺杂进了汽油。
关于张某的罪过形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故意
B、疏忽大意的过失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意外事件
第3章>
第5节>
犯罪主观要件的其他问题
本题考查意外事件与犯罪行为的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
张某对当天新买的煤油里在油脂公司被掺杂进汽油的事实无法预见,也不应预见,对危害社会的结果也同样不能预见、不应预见,因此是意外事件。
10.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4年卷二10题,单选)
A、无责任能力者与有责任能力者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有责任能力者均为间接正犯
B、持不同犯罪故意的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C、在片面的对向犯中,双方都成立共同犯罪
D、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不能据此否认片面的共犯
必须有共同故意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
A项,一般认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支配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利用者成立间接正犯。
但是,如果被利用者在事实上具有一定的辨认控制能力,利用者并没有支配被利用者的,二者能够成立共同犯罪。
有责任能力者“均为”闻接正犯的表述错误。
B项,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成立共同犯罪,要求共犯人具有共同故意,但不要求共犯人故意的内容完全相同。
如果共犯人持不同的故意共同实施了某种行为,则只就他们所实施的性质相同的部分(或重
11.甲想与妻子乙离婚,但乙一直不同意。
甲便产生杀乙的念头,但苦于没有机会。
一天,甲与乙约定上山打猎,甲在出发前一边检查猎枪一边与乙交谈,不经意地将枪口朝向了乙,正好枪支走火击中乙致其死亡。
关于甲的主观心态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在主观上是故意
B、甲在主观上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C、甲主观上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D、甲在主观上没有罪过
犯罪过失
甲虽然起意想杀死其妻乙,但案发时甲没有杀乙的念头。
所以。
甲不具有杀人的故意。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最大的区别就是是否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
疏忽大意是无认识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有认识的过失。
行为是否已经认识或者预见,一般要在案件中用相关的事实表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