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意见繁昌县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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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意见繁昌县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文档格式.docx

〔县经信委、商务局、农委,各镇政府(包括横山公共服务中心,下同),循环经济产业园、县经济开发区〕

2.加强财政资金支持。

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涉企资金要尽快落实并拨付到企业。

县级预算安排的对镇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支付,要分别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30日内和60日内正式下达。

县财政收到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要在30日内全部分解下达到县本级预算单位或下级财政。

建立存量资金和预算安排挂钩制度,对盘活存量资金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约谈。

各级财政停止对“僵尸企业”的财政补贴,妥善做好职工安置等工作。

〔县财政局、人社局,各镇政府,循环经济产业园、县经济开发区〕

3.帮助企业降低成本。

推进降本增效行动,全面落实“营改增”和国家减税降费政策,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人工、社会保险费、电力、物流等成本。

完善和落实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制度。

2016年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不作上调,符合国家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支持对亩均税收贡献大的企业实行政策激励,对建设多层厂房且容积率达到规划指标要求,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100~300元/平方米的补助,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工业园区产业布局的项目租用或购买标准化厂房给予租金奖励或贴息补助。

继续执行现行基本医疗保险降率政策。

无社会保险欠费的困难企业,可以在2016年度内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经批准可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暂定6个月;

缓缴期间职工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补缴的费款免收利息、滞纳金;

补缴后允许其继续申请缓缴。

比照执行国家、省关于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实行工商企业用水基本水价同价。

支持大用户开展电力直接交易,支持符合条件的园区组建售电主体直接购电。

(县经信委、财政局、发改委、编办、国土局、人社局、供电公司、供水公司)

4.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设立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对因银行贷款到期出现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且合作银行同意续贷的小微企业提供临时性资金支持。

全面开展包括“税融通”业务在内的各种银税合作活动。

按照“量化指标、分类切块、额度总控、统一调度”原则,将同一考核期的财政专户资金存款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进行调整,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三个不低于”的考核力度,引导其加大对县域经济发展尤其是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

继续实施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等政策。

突出政银担合作、化解不良贷款、降低贷款综合财务成本、贷款规模、金融创新等重点,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综合考核并给予一定奖励。

健全“三农”及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体系,支持贷款保证保险、健康保险等,大力推动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

积极争取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业务。

〔县发改委(金融办)、财政局、人行、建投公司、金繁担保公司,各镇政府,循环经济产业园、县经济开发区〕

5.完善融资担保体系。

创新国有担保机构担保方式,努力提高融资担保放大倍数,着力帮助企业解决有效抵押担保不足难题,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新渠道。

深入推进“4321”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县财政按规定落实风险补偿金。

积极争取省、市对县级政策性担保机构注资。

对政策性担保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业务,担保费率由1.2%下降至1%,县财政予以贴费。

对国有担保机构担保业务发生的代偿,按照代偿额一定比例予以补偿。

对依法合规经营、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上、信用等级3B以上、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且放大倍数达到3倍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在争取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再按当年实际增加对小微企业担保余额的1%给予风险补偿,专项用于风险拨备,单户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业务,县财政对小微企业缴纳的担保费率1.2%以上部分给予贴费,最高贴费不超过1.5个百分点、单户企业年贴费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年度考核合格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给予适当奖励,其中小额贷款公司评级A-及以上、融资性担保机构评级3B及以上的,提高奖励标准,奖金用于风险拨备。

〔县发改委(金融办)、财政局、人行、金繁担保公司,各镇政府,循环经济产业园、县经济开发区〕

6.推进金融体系建设。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我县新设分支行、法人银行总行的,县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每个30万元、60万元的奖励,并争取享受省财政奖励政策。

对募集资本或注册资金10亿元以上且在繁投资不低于30%的股权投资企业,可按不超过5%跟进投资。

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县财政按新设机构实收货币资本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并争取享受省财政奖励政策。

对通过合并重组方式且注册资本3亿元及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通过注资方式扩大注册资本规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争取享受省财政奖励政策。

〔县发改委(金融办)、财政局、人行,各镇政府,循环经济产业园、县经济开发区〕

7.支持企业直接融资。

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企业,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200万元的奖励。

在境外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奖励。

成功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企业,给予200万元的奖励。

成功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或其他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托管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

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推荐挂牌协议,已完成规范性改制,并成功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或其他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分别一次性奖励40万元。

成功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或其他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实现股权融资,并全部投资我县的企业,给予融资额2%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奖励资金在企业完成改制或上市取得实质性进展时先期借与企业,如企业未能成功上市,须归还奖金本息;

企业上市过程中有关奖励,按繁政秘〔2011〕90号文件执行。

对成功发行债券和票据的中小企业,在争取享受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发行额度3%的补助,最高不超过75万元,其中首位产业及关联企业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继续享受保费补贴和财政贴息政策的,不重复享受。

上市后备企业实行担保费率优惠,年化费率最高不超过1%。

〔县发改委、财政局等,各镇政府,循环经济产业园、县经济开发区〕

8.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搭建本县重点项目建设与县内企业购销对接平台,促进县内优质产品销售。

对企业提供样品并出席国家部委主办、省政府组团、市政府和县政府组织参加的全国性展会、国内知名专业展会,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省外、省内每个企业分别给予8000元、5000元补贴;

对中小企业境外参展的,给予展位费20%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

对工业企业年度主营业务上台阶给予一次性奖励,以企业上年度实现的工业主营业务收入为基准进行靠档计算,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1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年主营业务收入100亿元以上,以100亿元整数倍为一个档次计算,每达到一个档次,奖励100万元。

对外包生产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购置费用,按照同期贷款利率给予1年贴息补助。

(县经信委、财政局、商务局、农委,各镇政府,循环经济产业园、县经济开发区)

9.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对省财政安排我县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县财政按1∶1比例配套,重点用于工业、现代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贴息、研发补贴和担保贴费等。

支持企业“走出去”,深化对内对外开放合作。

(县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农委、科技局等,各镇政府,循环经济产业园、县经济开发区)

二、着力扩大有效投资

10.提升招商引资水平。

完善招商引资政策体系,设立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和产业发展基金,引导境内外资本投向大健康、智能装备制造、循环经济、新材料等重点产业和关键领域。

拓展招商渠道,开展中介招商、代理招商,打造民企合作、央企合作等各类招商平台。

推行精准招商、产业链招商、以商招商,注重引进国内外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项目。

(县招商局,县各有关单位,各镇政府,循环经济产业园、县经济开发区)

11.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全面实施“四督四保”制度,强化分级分层调度,实行重点督办、统筹推进、目标管理、约谈问责机制,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明确责任单位限时办结。

强化部门协调,优化审批环节和流程,缩短项目前期工作时间,重点做好网上审批、并联审批。

加强项目征迁工作考核与督查,确保重大项目征迁工作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完成。

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领域和省、市重点投资方向,围绕我县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以及城市品质提升,结合“十三五“规划实施,谋划一批“大新专”项目,不断充实和完善重点项目库,努力争取更多政策支持。

(县发改委,县各有关单位,各镇政府,循环经济产业园、县经济开发区)

12.创新投融资机制。

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专项建设基金项目谋划和前期工作。

加大资本金专项建设基金申报争取力度,出台资本金专项建设基金管理办法和考核办法,将专项债申报工作纳入县对载体单位、县直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

认真落实鼓励社会投资的各项政策,推动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领域广泛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积极帮助项目单位争取包括专项债的中央和省、市资金补助及政策扶持。

(县发改委、财政局、建投公司,县各有关单位,各镇政府,循环经济产业园、县经济开发区)

13.扎实推进新型城镇化试点建设。

积极为人口转移和流动人口本地化创造条件,推进农民市民化,鼓励农民进城,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基础上,落实进城农民户口变动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脱钩,探索建立有偿退出机制。

探索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加快推进就业、住房、义务教育、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并轨。

完成全县“多规合一”规划,探索空间开发建设管理模式。

夯实信息化基础设施,推进智慧城市建设。

(县城乡规划建委、发改委、财政局、农委、国土局、人社局、教育局、卫计委、信息办)

14.保障重点项目用地需求。

实行差别化工业地价政策,对省政府确定优先发展的产业,在确定项目用地出让底价或作价出资(入股)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区域工业用地最低价的70%执行。

推行弹性出让供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根据产业类型和企业生命周期在10年到50年之间按5年分档设定。

对符合条件的“调转促”和“大新专”项目库的重大项目,按程序从预留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安排,同时在沪深港交易所每新增1家上市公司,给予上市公司所在地奖励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鼓励以租赁等多种形式有偿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供应土地。

研发设计、勘察、检测检验、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项目可按照科教用途落实用地。

优先支持新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用地。

对工业企业改造升级的,在不改变原有土地性质的情况下,提高容积率的可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县国土局)

三、全力推进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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