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事故侵权责任(诊断预防处置)PPT推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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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事故侵权诊断以事实为根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法律为准绳一、法律梳理:

实定法框架下校园伤害事故责任的法律准据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民法通则、民法通则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特别但书特别但书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60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适当给予赔偿。

予赔偿。

法律解释法律解释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七条规定:

规定:

“对未成年人依法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职责范围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4、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人(以下称为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过错责任推定5、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10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行为能力行为能力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年满年满10岁不满岁不满18岁的少年岁的少年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第四十条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应的补充责任。

第第一一责责任任第二责任第二责任第三人侵权第三人侵权实定法梳理后的结论校园责任的本源性基础校园责任的本源性基础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教育、管理、保护关系教育、管理、保护关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为:

原告要求博文学校对张冲承原告要求博文学校对张冲承担监护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张担监护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张冲在学校的管理范围之内受到伤害,学校负冲在学校的管理范围之内受到伤害,学校负有管理不善的责任有管理不善的责任。

判决:

赔偿张冲父母经济损失赔偿张冲父母经济损失40341元,精神元,精神抚慰金抚慰金2万元。

万元。

学校承担监护责任的例外1998年年11月月20日,年仅日,年仅16岁的张冲在寄宿岁的张冲在寄宿的博文学校遭到同校学生董某无端殴打,睾的博文学校遭到同校学生董某无端殴打,睾丸被击碎。

丸被击碎。

4个月后,张冲因无法忍受肉体和个月后,张冲因无法忍受肉体和精神的摧残而绝望自杀。

张冲父母以学校精神的摧残而绝望自杀。

张冲父母以学校没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有尽到监护责任为由,将该校告上法庭。

为由,将该校告上法庭。

张冲的父母对此判决表示不服,进行上诉。

市张冲的父母对此判决表示不服,进行上诉。

市高级人民法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院作出终审判决,北京市博文学校赔偿张冲父母各种损,北京市博文学校赔偿张冲父母各种损失总计失总计17万多元,其中,精神抚慰金万多元,其中,精神抚慰金8万元。

法官在宣判时指出: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法官在宣判时指出: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博文学校系一所委托给他人。

博文学校系一所封闭式管理的寄宿制学校,封闭式管理的寄宿制学校,张冲属限制行为能力人。

其父母依据该校招生简章的公开张冲属限制行为能力人。

其父母依据该校招生简章的公开承诺,将张冲送往该校寄宿学习,应视为家长将对未成年承诺,将张冲送往该校寄宿学习,应视为家长将对未成年子女的部分监护权委托给学校,学生在注册登记和交纳约子女的部分监护权委托给学校,学生在注册登记和交纳约定费用后定费用后委托关系成立委托关系成立,由此即产生了学校要保证张冲在,由此即产生了学校要保证张冲在校期间人身安全的监护责任。

张冲在博文学校的监护范围校期间人身安全的监护责任。

张冲在博文学校的监护范围内遭受同校走读生董某的侵害致残,对其被侵害的后果,内遭受同校走读生董某的侵害致残,对其被侵害的后果,除加害人董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博文学校同时亦除加害人董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博文学校同时亦应承担对张冲受到侵害和董某实施侵害的监护不力的赔偿应承担对张冲受到侵害和董某实施侵害的监护不力的赔偿责任。

责任。

校园责任的核心校园责任的核心归责原则的适用归责原则的适用因为该问题直接决定了因为该问题直接决定了学校、学生和第三人在学校、学生和第三人在校园事故中的责任分配、校园事故中的责任分配、责任构成、举证责任的责任构成、举证责任的分担。

分担。

从我国目前立法上看从我国目前立法上看a、学生伤害事故采用的是过错原则、学生伤害事故采用的是过错原则b、特别情形下、特别情形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害害适用过错推定适用过错推定属于特殊侵权属于特殊侵权c、第三人侵权,学校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第三人侵权,学校根据过错,承担相应补充责任补充责任有过错即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有过错即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学校责任认定的关键学校责任认定的关键学校过错的判断学校过错的判断学校伤害事故责任是一种社会责任,学校伤害事故责任是一种社会责任,学校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是是否存学校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是是否存在过错。

在共同侵权或混合过错情在过错。

在共同侵权或混合过错情形下,学校责任大小以过错程度相形下,学校责任大小以过错程度相适应。

适应。

二、理论概括:

侵权构成理论中的过错及其判断标准法律语言的特点是概括和抽象,因此,必须从理论上进行理解1、侵权行为分类侵侵权权行行为为一般侵权一般侵权特殊侵权特殊侵权过错归责过错归责法定归责法定归责积极侵权积极侵权消极侵权消极侵权作为作为不作为不作为单独侵权单独侵权共同侵权共同侵权基于单个基于单个基于共同基于共同直接侵权直接侵权间接侵权间接侵权无其他介入无其他介入有介入因素有介入因素2、侵权归责原则归责原则归责原则过错责任的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的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公平责任的公平责任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案情案情:

某顾客在商店被某顾客在商店被香蕉皮滑倒受伤,要求香蕉皮滑倒受伤,要求商店赔偿商店赔偿争议争议:

1、顾客认为商店、顾客认为商店有责任要求商店赔偿有责任要求商店赔偿2、商店经理认为是顾客自、商店经理认为是顾客自己不小心,顾客承担责己不小心,顾客承担责任任3、旁观者:

双方都有责任、旁观者:

双方都有责任,都要承担责任,都要承担责任一个香蕉皮引发的诉案一个香蕉皮引发的诉案思路提供思路提供1:

察看香蕉的颜色察看香蕉的颜色已经发黑已经发黑颜色新鲜颜色新鲜商店没有尽到商店没有尽到清扫义务清扫义务顾客没有尽到顾客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注意义务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如如果果思路提供思路提供2按照按照“物的监管物的监管”理论理论谁的物谁的物-谁监管谁监管-谁负责谁负责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思路提供思路提供3无法判定香蕉皮的归属无法判定香蕉皮的归属双方承担分担民事责任双方承担分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损害损害事实事实责任责任主体主体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有过错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联系之间有因果联系33、一般侵权构成、一般侵权构成侵侵侵侵权权权权行行行行为为为为一般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一般规则一般规则一般规则一般规则特殊规则特殊规则特殊规则特殊规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举证受害人举证受害人举证受害人举证构成条件四个构成条件四个构成条件四个构成条件四个过错推定、无过错过错推定、无过错过错推定、无过错过错推定、无过错侵害人举证侵害人举证侵害人举证侵害人举证构成条件特别要求构成条件特别要求构成条件特别要求构成条件特别要求一一一一般般般般条条条条款款款款特特特特殊殊殊殊条条条条款款款款特殊侵权责任的种类特殊侵权责任的种类民法通则民法通则121127、133和第和第43条条第第一百二十一一百二十一条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

第第一百二十二一百二十二条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第一百二十三一百二十三条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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