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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返回关于关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法律规定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而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颁布)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22、问题解答第九条规定:

1997年5月1日以前,以企业所执行的工时制度为基础。

即实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以每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加班加点时间。

实行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以每周44小时为基础计算加班加点时间。

上述加班加点,仍然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997年5月1日以后,一律应以每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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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的问题

(二)相关的问题n1、什么叫加班?

n2、我国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是什么?

n3、是不是只要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或者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即属于加班?

n4、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6.5个小时,或者每周工作7天、每天工作5.5个小时,是否可以?

n5、计件工人是否存在加班,如何认定?

返回是不是只要每日工作时间超过是不是只要每日工作时间超过88小时,或者每小时,或者每周工作时间超过周工作时间超过4040小时,即属于加班?

小时,即属于加班?

答:

不是。

这里需要区分不同的工时计算制度:

(1)标准工时制:

每日超过8小时,或者每周共计超过40小时,超出的部分即为加班。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只要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即不属于加班(判断的标准为平均时间,而非休息日与非判断的标准为平均时间,而非休息日与非休息日休息日),但法定节日工作的应当支付加班费。

(3)不定时工作制: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即不存在加班问题即不存在加班问题。

附:

法律规定返回关于关于“日工作超过日工作超过8小时或者周工作超过小时或者周工作超过40小时,小时,是否构成加班是否构成加班”的法律规定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根据劳动部问题解答第一条规定,企业除实现标准工时制度外,可以采用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问题解答第一条规定:

企业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有些企业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关于关于“日工作超过日工作超过8小时或者周工作超过小时或者周工作超过40小时,小时,是否构成加班是否构成加班”的法律规定的法律规定3、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五条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4、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二条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属于正常工作;

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关于关于“日工作超过日工作超过8小时或者周工作超过小时或者周工作超过40小时,小时,是否构成加班是否构成加班”的法律规定的法律规定5、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6、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七条规定,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返回每周工作6日,每日工作6.5小时,或者每周工作7日,每日工作5.5小时,是否属于加班?

前者可以,后者不可以。

本题核心在于掌握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工作时间与休休息时间的规定息时间的规定。

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以及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休息制度。

对于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

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经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其他工作与休息办法。

法律依据返回关于关于“日工作时间与周工作天数日工作时间与周工作天数”的法律规定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每周至少休息1日(日(如何理解?

)。

2、劳动部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本条应理解为:

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24小时不间断的休息。

关于关于“日工作时间与周工作天数日工作时间与周工作天数”的法律规定的法律规定3、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一条规定,企业和部分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否不实行双休日而安排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不超过6小时40分钟?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

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

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返回计件工人是否存在加班,如何认定?

计件工人是否存在加班,如何认定?

计件计件和计时计时是根据工资支付依据进行的划分,计件人员加班的认定,同样需要区分不同的工作与休息办法。

计件工人在完成合理确定的劳动定额情况下,企业安排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工作的,为加班,否则,不属于加班。

法律依据返回关于关于“计件工人加班问题计件工人加班问题”的法律规定的法律规定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酬标准。

返回劳动定额不合理的后果劳动定额不合理的后果根据司法实践经验,超过合理的劳动定额外的,属于加班。

合理性的确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下,通常或者平均的完成水平确定其每日的定额任务。

返回二、加班的安排二、加班的安排

(一)加班的时限

(二)加班的程序(三)相关的问题返回

(一)加班的时限

(一)加班的时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劳动法意见第六十七条规定:

除不定时工作制及符合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外,企业安排员工加班,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总计不超过36小时。

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返回劳动法劳动法意见意见第六十七条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七条规定: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返回

(二)加班的程序

(二)加班的程序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一条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和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外,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时,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

否则,劳动者有权拒绝。

返回劳动部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一条:

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和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除外),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时,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

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返回

(一)返回

(二)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劳动部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四十二条规定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主要有以下四项:

(一)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

(二)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三)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

(四)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

返回劳动部贯彻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由于需要完成紧急任务加班加点的,应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

返回(三)相关的问题(三)相关的问题1、企业安排加班的时间限制是什么?

2、劳动法第41条关于日(1或3小时)、月(36小时)加班时限的范围是什么?

3、综合计算工时制是否受到劳动法第41条的约束?

4、在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企业可否不受劳动法第41条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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