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从业管理PPT文档格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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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第七条国家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
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
第二章执业注册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条第十条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执业: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20年以上的;
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证书的。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
范围进行考试。
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医生执业注册;
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
不参加再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
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注册。
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6个月内完个月内完成。
成。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具体办法由省、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之日起15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应当依据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一条村民和乡村医生发现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反映的情况应当及时核实,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三章职业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三)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侵犯;
(五)获取报酬;
(六)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六)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健康服务;
为村民健康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五条乡村医生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
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
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置。
第二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第二十八条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一般医疗服务范围,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
乡村医生应当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
第三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医生开展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乡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医生至少每医生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医生至少每22年接受一次年接受一次培训。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培训规划制定本地区乡培训。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培训规划制定本地区乡村医生培训计划。
村医生培训计划。
对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对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其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乡村医生,其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对边远贫困地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边远贫困地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应当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乡村医生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医生培训计划,负责组织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为乡村医生开展工作和学习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三十三条乡村医生应当按照培训规划的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
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本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进行汇总、分析。
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