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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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努力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优化产业结构,深化污染治理,加强环境管理,持续改善空气质量,经过努力,到2017年,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平均浓度保持在68微克/立方米以下,重污染天气逐年减少,力争到2022年或更长时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县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

二、主要任务

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能源消费结构优化,突出主城区和各类工业园区,以工业污染源、城市生活污染源、扬尘污染源、交通污染源等污染治理为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1、优化产业布局。

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县政府将划定生态红线,明确各乡镇生态功能定位,严格执行省制定的重大生产力布局调整意见和主导产业投资导向目录。

生态红线区域内严禁建设高能耗、高污染项目,新、改、扩建项目全部向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集中。

2、严把节能环保准入关。

严格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等量削减制度。

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管理“三同时”制度,实施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所有新、改、扩建项目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节能评估审查。

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3、严控“两高”行业产能。

按照国家要求,不再审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不得引进和新建污染重、能耗高和资源破坏大的项目。

限制审批表面处理、板材生产、铸造、合成革等大气污染物产生量大的项目,新、改、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4、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严格按照国家产能淘汰的要求完成年度淘汰任务,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企业,依法吊销企业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

严格依法取缔小造纸、小窑炉、小矿山等环境违法企业。

5、持续推行清洁生产。

2015年底前,完成电力、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

逐年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持久性有机物、污染物超标排放、高能耗等行业清洁生产审核,重点行业能耗比2012年下降30%以上。

6、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鼓励产业集聚发展,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

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左右,经济开发区力争实施循环化改造。

7、建设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优化园区空间布局,科学确定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

完善配套政策措施,促进园区内企业各种原料、产品、副产物、排放废物交换循环利用,大幅提高企业主要原材料产出率、资源循环利用率,努力建成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二)调整优化能源结构

8、加快发展清洁能源。

加快天然气管网建设,到2017年基本实现县城建成区(包括经济开发区、高桥湾现代产业园、衡山镇工业园)燃气管道管网全面覆盖。

加快燃煤锅炉、工业窑炉的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

鼓励开发风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9、优化能源消费结构。

制定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逐步降低煤炭消费强度,到2017年,全县非化石能源消费总量占能源消费总量达到6%以上。

10、加强煤炭使用管理。

大力推广洁净煤技术,鼓励使用低灰份、低硫份煤炭燃料。

11、大力发展绿色建筑。

加快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进区域集中供热和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

鼓励保障性住房、房地产项目按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三)加强城市大气污染防治

12、强化城市扬尘治理。

推进建筑、建造方式转变,开展建筑工地、道路扬尘综合整治。

强化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严格实行网格化管理,施工企业要在开工前制定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对施工现场实施封闭围挡、道路硬化、材料堆放遮盖、进出车辆冲洗、工程立面围护、建筑垃圾清运等措施。

增加城市道路施工洒水频次,限制鼓风式除尘器,推广吸尘式除尘器或吹吸一体式除尘设备。

安装渣土运输车辆GPS定位系统,严格实施密闭运输,落实冲洗保洁措施。

推行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2017年底前,城区基本实现机械化吸尘保洁作业。

13、加强餐饮油烟治理。

2014年底前,县政府制定餐饮服务业布局规划,合理布设餐饮经营点。

严格新建餐饮服务经营项目环保要求,未经审批的非商用建筑内禁止建设排放油烟的餐饮经营项目。

推广使用净化型家用抽油烟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单位食堂要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正常运行。

城市生活环境敏感区域严禁露天烧烤,推广无炭烧烤。

14、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全面开展高污染禁燃区划定工作,并根据建成区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扩大禁燃区范围。

2014年底前,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予以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

制定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并加强管理。

15、全面整治城市燃煤小锅炉。

巩固县城生活燃煤锅炉整治成果,2017年底前,县城建成区要完成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非工业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城镇建成区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加强锅炉行业管理,对违规新建的锅炉依法拆除。

着力推进集中供热、供气和煤改气、改电、改热水配送等工程建设,鼓励余热、余压、余能综合利用,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

16、严格废弃物燃烧管理,推行秸秆综合利用。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假冒伪劣产品以及其他产生烟尘的物质。

全面推进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和饲料化、能源化等综合利用,做好生物质能电厂秸秆收集工作,到2015年,秸秆综合利用率力争达到80%以上。

加强秸秆焚烧监管,强化县、镇、村三级秸秆禁烧责任,将秸秆禁烧落实情况与农业相关奖补政策、环保工作考核和农村生态创建等挂钩,建立督查巡查和跨区域联动工作机制。

17、加强城市生态建设。

充分考虑产业、人口、交通、环境承载力,科学规划城市发展规模,引导人口合理分布。

编制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强化城市生态、绿地空间管控,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空间格局。

在城市规划区禁止新建废气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已建的要实行搬迁、改造。

积极创建园林城市、森林城市、环保模范城市、美好乡村等。

(四)加强工业废气治理

18、提升脱硫、脱硝效率。

2014年底前,完成钢铁、石化、冶金、浮法玻璃、水泥、陶瓷和建材窑炉和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脱硫设施建设。

对不能稳定达标的脱硫设施应进行升级改造。

2017年底前,电力生产企业、水泥生产企业应按国家环保要求安装脱硝设施。

19、严格工业燃煤锅炉、窑炉管理。

2014年底前,对颗粒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电力、水泥等重点企业及每小时20蒸吨以上的燃煤锅炉、规模工业企业窑炉完成除尘设施升级改造;2015年底前,所有工业燃煤锅炉应全部完成除尘设施建设或改造任务,确保颗粒物达标排放。

20、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

将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要内容。

2015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源清单编制工作。

开展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提高水性涂料使用比例。

21、加强非煤矿山粉尘治理。

矿山、混凝土搅拌站要建设和改造除尘设施,沥青混凝土搅拌站燃料必须使用清洁能源,达不到除尘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或坚决关闭。

加强矿区和运输道路管理,规范废弃物堆放,落实防尘抑尘措施,2014年底前整治到位。

继续加强非煤矿山集中整治和生态修复。

(五)推动交通大气污染防治

22、严格机动车环保管理。

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中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管。

2014年6月底前,建成机动车排气检测站;2015年底前,全面实行轻型机动车排气“工况法”检测。

对排气不达标车辆,不予发放环保合格标志,不予核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并强制履行报废手续。

2015年底前,在用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90%以上。

加速淘汰“黄标车”,2014年底前,县城城区要实施“黄标车”区域限行措施,依法处罚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2014年和2015年分别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各50%;2014年至2017年分别淘汰“黄标车”总数的35%、55%、75%、100%。

23、加强机动车污染治理。

鼓励出租车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加大对公交车、货运车及其它超标车辆的整治力度。

24、治理油气污染。

严把车用成品油流通准入审查关。

2014年底前,完成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新建、改建、扩建的油库、加油站及新投运的油罐车,同步实施油气回收治理。

25、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

支持新增公交车使用新能源和清洁燃料,鼓励公共服务领域优先采购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按照上级部门要求适时安装充电设施。

26、大力发展公共交通。

鼓励城乡居民绿色出行,倡导城市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为主的城市交通模式。

大力发展城市公共自行车网络,加强停车场建设。

三、保障机制

(一)落实工作责任

27、明确责任。

成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

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第一召集人,分管副县长任召集人,统筹协调全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联席会议定期研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强化协调联动,督促落实防治措施,协调解决突出问题。

28、强化企业治污。

督促企业按照节能环保规范要求,严格内部管理,加大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主动公开企业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29、严格考核问责。

县政府与相关部门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适时出台《霍山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办法》。

(二)完善经济政策

30、加大投入力度。

鼓励民间资本、社会资本投入大气污染防治,引导金融机构加大防治项目信贷支持。

县财政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大气污染治理,加大“煤改气”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环保能力建设等政策支持力度,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

31、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

坚持“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收益、获补偿”的原则,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

推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

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征信系统,实施差别化信贷融资政策。

32、完善价格税收政策。

对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以及列入县政府关停企业的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实行差别电价、用水定额和超定额加价。

完善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政策,通过合理价差引导群众改变生活方式,推动节能产品应用。

加大排污收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

(三)推动法治建设

33、强化环境执法监管。

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建立企业违法排污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对超标排放、整改措施不落实的,责令实施限期改正、停产治理和关闭;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并加强督查;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对执法不力、监管缺位、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加强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的监督。

强化环境监察执法机构环境执法监督职能,加强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等能力建设。

34、实行环境信息公开。

县环保部门应报请县政府协调广播电视等部门,及时发布大气污染防治举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新建项目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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