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行政法学复习资料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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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第一章 绪论
行政权—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P46)
行政法—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P48)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围调整的各种关系。
(P58)二、简答:
行政法律关系特征P56
(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平等但非对称性;
(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力义务一般是法定的;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力义务是重合的;
(5)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往往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先行加以解决,但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原则上是可供争议当事人选择的最终机制。
(司法终局)
三、论述
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P60
地位:
(1)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来看,行政法调整着广泛而重要的社会关系,这类社会关系与国家、公民权利息息相关,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利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从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来看,行政法是宪法的重要的实施法。
(3)从行政法与其他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来看,行政法对其他部门法的影响越来越
大。
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作用:
(1)行政法具有规范行政权、促进行政管理和服务有效实施的作用。
(2)行政法具有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行政法两方面作用是对立统一的,二者互相依赖,不可偏废。
过分强调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实施而忽视或轻视公民权的保护,或者过分强调保护公民权而忽视或轻视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保障,都是对行政法作用的片面理解,都会影响到有机、和谐的行政法律秩序的建立和完善。
一、名词解释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P67)
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P69)
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是指行政活动的作出必须取得法律的授权,必须有法律的明文依据,否则不得为之。
(P68)
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优先原则是指行政应当受现行法律的约束,不得采取任何违反法律的措施。
即:
法律优先行政;行政不得违法。
(P68)
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应守信用,个人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正当信赖应当予以合理保护,以使其免受不可预计的不利后果。
(P71)
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采取某项措施时,必须权衡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和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障,若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目标而可能采取对个人或组织权益不利的措施时,应当将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而且要保持二者之间适度的比例。
即:
适当性要求;必要性要求;狭义的比例性要求。
(P71)
二、简答
行政合理原则内容P70
(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3)平等适用法律法规,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对待;
(4)符合自然规律,如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采伐森林”、“合理利用土地”等;
(5)符合社会道德,如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
三、论述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子原则P70
(1)行政公开原则:
行政行为内容公开;行政过程公开;行政信息公开。
(2)行政公正原则: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3)比例原则:
适当性要求;必要性要求;狭义的比例性要求。
(4)信赖保护原则
(5)尊重和保障人权
一、名词解释
第三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P74)
行政职权—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权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
行政职权一般可分为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两大类。
(P75)
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
无论是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还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外国组织,都可以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相对人一方主体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一定的权力,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除国家行政机关和接受法定授权而成为行政主体的组织外,行政相对人一般情况下是不能以行政主体的的资格参加行政法律关系的,因为其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P82)
行政优先权—一般说来,所谓行政优先权,是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而赋予行政主体许多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即行政权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力在同一领域或者同一范围内相遇时,行政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
(P78)
行政优益权—行政职权具有优先性的特点,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依法享有一定的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
行政优先权和行政行政受益权,组合构成行政优益权。
行政优益权,是国家为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切实履行职责,圆满地实现公共利益的目标,而以法律、法规等形式赋予行政主体享有各种职务上或者物质上优益条件的资格。
职务上的优益条件属于行政优先权,物质上的优益条件属于行政受益权。
行政优益权在性质不属于行政职权,但它与行政职权具有密切联系,是行政职权有效行使的保障条件。
(P77)二、简答
1、行政主体概念理解P74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
(2)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3)行政主体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4)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特殊主体。
2、确立行政主体概念的意义P81
(1)是依法行政的需要。
(2)是确定行政行为效力的需要。
(3)是确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以及行政诉讼被告人的需要。
(4)是保证行政管理活动连续性、统一性的需要。
第四章 行政行为概述
一、名词解释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责或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P108)
抽象行政行为—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其核心的特征就在于行为对象的不特定性和普遍性。
(P116)具体行政行为—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
(P116)
羁束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P116)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P116)
依职权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无须相对人的请求而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
(P117)
依申请行政行为—依申请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必须有相对人的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P117)二、简答
1、行政行为的特征P109
(1)公共服务性。
(2)从属法律性。
(3)裁量性。
(4)单方意志性。
(5)效力先定性。
(6)强制性。
2、行政行为的内容P112
(1)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
(2)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
(3)变更法律地位。
(4)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3、行政行为的效力P113
(1)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
(2)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3)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
(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三、论述
1,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P122
(1)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行政机关、人员、委托合法)
(2)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行政事项管辖权、行政地域管辖权、时间管辖权、手段上、程度上、条件上、委托权限的限制)
(3)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法适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权力、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力、义务的影响或处理)
2,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P124
(1)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符合法定幅度、范围。
(3)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
(4)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适当。
(5)行政行为必须公正、合理。
第五章 行政行为
(一)抽象行政行为
一、名词解释
行政立法—行政立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P131)
一般授权立法—所谓一般授权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直接依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定的职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P132)
二、简答
1、抽象行政行为特征P129
(1)对象的普遍性。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3)准立法性。
2、抽象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要件P130
(1)行政立法经享有相应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讨论决定。
(2)行政立法经行政首长签署。
(3)行政立法公开发布。
第六章行政行为
(二)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名词解释
行政给付—行政给付又称行政物质帮助,它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等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如金钱或实物)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P146)
行政许可—一般认为,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据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P148)
行政奖励—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的具体行政行为。
(P155)
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认、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的行政行为。
(P157)
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P161)二、简答
1、行政奖励的内容和形式P156
内容:
(1)物质方面的权益。
(2)精神方面的权益。
(3)职务方面的权益。
形式:
(1)发放奖金或奖品;
(2)通报表扬;(3)通令嘉奖;(4)记功;(5)授予荣誉称号;(6)晋级;(7)晋职。
2、行政裁决的特征P161
(1)行政裁决的主体(即裁决者)是法律授权的特定的行政机关。
(2)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
(3)行政裁决程序的启动往往以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
(4)行政裁决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裁判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权威性。
(5)行政裁决是一项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七章行政行为(三)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一,名词解释
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取得国家的财政收入以及宏观调节经济活动的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定法规,依法向负有法定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具体行政行为。
(P167)
行政命令—行政法上的“行政命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
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是行政行为中一种极为普遍的行政形式。
(P169)
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监督检查又称行政调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
(P171)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