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外派人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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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外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为保证集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调动外派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外派员工在各公司正确、积极的开展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派的定义:
因集团整体发展及工作需要,由集团本部或子公司单位之间相互调派,且派往地与家庭所在地不在同一城市的,称为外派。
由个人原因产生的调动及当地招聘的人员,不属于外派。
二、外派人员分类:
1、行政管理类:
从事公司驻外地办事处、分公司及项目部的管理工作,负责外办、分公司、项目部的日常工作管理、人员管理及考核、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以及对施工项目的配合和协作;
2、业务经营类:
从事公司经营业务的开展工作,可以独立自主开展经营业务;
3、会计财务类:
从事外办、分公司、项目部的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公司财务要求进行帐务处理,正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
4、工程技术类:
从事工程项目施工技术工作,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质量、进度负责;
三、集团综合办负责外派人员的政策标准和流程的拟定、修改、监督及解释;调入单位对接部门负责外派人员政策的执行。
四、外派审批与监督
1、外派人员均需办理《外派人员审定表》(见附件)手续,审批流程:
外派人员填表→部门负责人→集团财务副总→董事长→财务部备案
2、集团对外派人员实施监督管理,并拥有外派员工提职、降职或处分的决议权。
员工外派期间,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者,由调入单位提议经集团审核评定后予以晋升;对工作失职,影响集团形象及造成恶劣影响的,将按集团相关制度予以处罚。
五、外派人员的劳动关系
1、所有外派人员签订集团本部劳动合同,外派人员的考核及工作时间、加班、迟到、早退、旷工、事假等考勤情况,参照调入单位的制度执行。
2、外派人员的档案管理:
其劳动合同和个人档案原件由集团档案保存,调入公司留存复印件。
3、人事任免:
外派人员统一由集团本部任命,受集团本部和调入单位的双向管理。
如外派人员在外派期间离职,需在集团本部和调入单位同时办理离职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发放外派人员剩余工作日的薪酬。
4、外派期满后,集团视工作需要决定外派人员是否回归原单位工作,若需继续留守外派单位,则相应的劳动关系转入外派地公司,工资福利按外派地公司标准执行,但相关外派津贴自劳动关系转入之日起取消。
5、外派人员的薪酬、福利政策:
1)外派人员的薪酬与福利等均由外派目的地单位承担。
2)外派津贴
公司给予部分外派至浙江省外的人员相应的津贴(津贴含每日伙食及市内交通,公司不再另行报销),按实际驻外出勤天数核算,回原单位(原则上以家庭所在地为准)开会、培训等公务期间不享受外派及出差津贴,津贴由工资发放单位承担,具体标准为:
外派人员级别(南昌)
津贴标准
总经理助理、部门总监(含)以上
60元/天/人
其他人员
50元/天/人
外派期间因公司业务招待宾客餐饮时,参与接待人员须剔除每日1/2津贴额度。
3)外派人员的住宿安排
由外派所在地公司总经理统一安排,标准为普通民宅、中等装修,正常上下班的交通自理。
在同一业务区域有1人或多人常驻的(15天以上),每月均按下表标准内进行租房:
(单位:
元/月/套)
地区分类
费用标准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各直辖市、各省会城市
2800-5000
全国各地级市
1800-2500
除以上两类的其它地区、县级城市、乡镇村等
600-1200
租房费用视房屋地段、交通便利情况与实际入住人员而定,遇特殊情况超出标准的,由所在地公司总经理报集团财务副总另行审批。
租房费用的报销须凭有效租房协议及费用发票,租房费用不以人数而以房数(单位:
套)为计算单位,原则要求满员入住;当一套租房内已无法新增入住人员床位时,所在地公司总经理应考虑新增租房或重新寻租适宜整体外派人员入住的租房。
4)探亲假
每月外派人员可利用公休回家探亲。
具体探亲假标准为:
地区分类
探亲次数
衢州地区以外各省、市
1次/月
衢州地区
1次/周
探亲根据需要可以安排倒休、轮休,若需在工作期间段内探亲,需提前征得部门领导及外派地公司总经理同意,公司领导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安排。
探亲路费参照集团差旅费制度标准内实报实销;具有外派探亲资格,但因工作需要无法休探亲假的,公司允许供外派人员的家人同等使用,但仅限个人所获的同等相关待遇,在其差旅费标准范围内实报实销1人往返路费,但不可逾期使用,不可累计,
5)外派人员的住宿、探亲路费等均凭有效票据到工资承担单位据实报销。
6)受外派工作地的地域、消费水平等因素影响,各公司的外派福利政策略有不同,集团将权衡各方因素,不定期做综合调整。
6、外派人员业务招待费支出
公司人员外派期间因业务需要招待宾客或赠送礼品时,须先向集团财务副总或外派人员所在分公司总经理申请同意后方可进行招待,具体方式参照集团业务招待费报销管理制度执行。
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方可享受外派福利政策:
1、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服从集团管理,忠诚于XX事业的员工;
2、员工配偶或父母(指未婚员工)家庭所在地与工作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市级行政区划,且距离在100公里以上;
3、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
七、由集团统一招聘的大学生在实习期满后初次分配地的为其工作地,从初次分配地调走,且符合第六条中所述条件的,可视为外派。
八、本办法适用集团总部及控股子公司。
九、本办法由集团综合办负责编写与解释,各项补贴标准可随物价水平的变动而修订,并经集团决策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后通过。
十、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外派员工审定表》。
XX集团有限公司
二O一六年七月
外派员工审定表
基
本
情
况
姓名
性别
原属地单位
原职位名称
婚姻状况
家庭所在地
派驻公司名称
派驻公司职位
外派起止时间
本次外派天数
外派津贴标准
_______元/天
部门负责人:
外派地公司总经理:
集团财务副总:
集团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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