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电气部分PPT文件格式下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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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建筑的要求。

一变电所的设置5.4.12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的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设置在屋顶上当常(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

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外或安全出口;

5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6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油浸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7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光电感烟探测器)8应设置锅炉、变压器、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及建筑规模的容量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细水雾自动灭火系统)9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有关规定。

油浸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二变电站距住宅的防火间距5.2.3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变、配电站的规定,但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变电站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

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表3.4.1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名称甲类厂房乙类厂房(仓库)丙、丁、戊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单层或多层单层或多层高层单层或多层高层裙房,单层或多层高层一、二级一、二级三级一、二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类二类甲类厂房单层、多层一、二级12121413121416132550乙类厂房单层、多层一、二级1210121310121413三级1412141512141615高层一、二级1313151313151713丙类厂房单层或多层一、二级12101213101214131012142015三级14121415121416151214162520四级1614161714161817141618高层一、二级13131513131517131315172015丁、戊类厂房单层或多层一、二级12101213101214131012141513三级14121415121416151214161815四级1614161714161817141618高层一、二级13131513131517131315171513室外变、配电站变压器总油量(t)5,1025252525121520121520252010,501520251520253025502025302025303530表5.2.2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注:

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通常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建筑类别高层民用建筑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一、二级一、二级三级四级高层民用建筑一、二级1391114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一、二级9679三级117810四级1491012三柴油发电机房5.4.13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布置在首层及地下一、二层;

2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3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3.00h的防火墙与发电机间分隔,确需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6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柴油发电机房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4.11供建筑内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其储罐布置在室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容量不应大于15m3,且直埋于建筑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当液体储罐总储量大于15m3时,其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2节的有关规定。

3当设置中间罐时,中间罐的容量不应大于1m3,并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独房间内,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8.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8.4.1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厂房;

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织物的库房,占地面积大于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卷烟库房;

3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4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5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救灾指挥调度等建筑;

6特等、甲等剧场或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7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老年人建筑、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不少于200床位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

8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9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建筑的地上四层及以上的10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

11二类高层公共建筑中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

12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13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等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连锁动作的场所和部位。

8.4.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

8.4.3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五消火栓直接启泵的规定已经取消。

六电梯井、电气竖井的规定6.2.9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符合下列规定:

1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

电梯井的井壁除设置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2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

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3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七对超高层建筑电气设计的要求5.5.2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

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5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

7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8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9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的窗口或独立的机械排烟设施,外窗应为乙级防火窗。

10电气10.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10.1.1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10.1.2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3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

4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10.1.3除本规范第12.1.1和12.1.2条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10.1.4消防用电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物,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当采用自动启动方式时,应能保证30s内供电。

不同级别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有关规定。

10.1.5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不应少于1h;

3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10.1.6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建筑内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的要求。

10.1.7消防配电干线宜按防火分区划分,消防配电支线不宜穿越防火分区。

10.1.8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房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10.1.9三级消防用电设备可由一个电源回路供电。

一、二级消防用电设备应由两个电源回路供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应独立设置;

按三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宜独立设置。

消防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10.1.10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保护;

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敷时,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2暗敷时,应穿金属导管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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