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PPT课件下载推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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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案件数量的增加:
案件数量的增加:
2010年612596件,2011年744570件,2012年上半年403476件,位居增幅最快的民生类案件的前列(需要专业律师的跟进)。
l客观问题的存在:
(客观问题的存在:
(1)在责任主体及其责任范围的判断上,实践中的形态多种多样;
(2)交强险制度的建立和商业三者险的逐步普及,致使此类案件在法律关系上具有复杂性;
(3)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在依法保障受害人权益的前提下,如何为相关行业及其他道路交通参与人提供必要的发展空间和行为自由,需要平衡各方利益;
(4)在依法保障各方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目标下,如何为当事人提供具有实效性的一次性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减少当事人的诉累,需要创新诉讼机制。
二、立法依据二、立法依据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
l第49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l第50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l第51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l第52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l第76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l第第10条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l第第16条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l第第22条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l第第11条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l第第12条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法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l第第76条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法依据:
l合同法l保险法l民事诉讼法三、立法目的:
三、立法目的:
l制裁侵权行为(制裁功能)l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预防功能)l赔偿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失(填补损失功能)第一部分第一部分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
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
l认定原则:
认定原则:
(1)由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享有者承担责任,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过错责任。
这主要针对借用、租赁、转让、非盗抢等情形下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场合。
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过错主要表现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的疏于维护、对使用人驾驶资质和驾驶能力的疏于注意等情形;
(2)针对一系列违法情形下(如套牌车、拼装车、报废车)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从加大对受害人的保护、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风险、制裁违法行为的角度,规定由相关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作出区分,以相关主体所负担的法定注意义务为基本的判断因素,确定多因一果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例如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的认定,道路设计、维护缺陷导致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的确定规则等。
l知道或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l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l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或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第一条第一条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过错情形:
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过错情形:
l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
l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l盗窃、抢劫或抢夺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
l不特定的道路交通参与人信赖以此经营许可证和名义从事经营的人具有一定资力、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l机动车运输经营活动属于一种高度危险活动,依据侵权责任法及其理论,开启某种危险、从某种危险活动中获取利益的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被挂靠人恰恰从挂靠经营活动中获得了利益,有时甚至是巨大的利益。
l被挂靠人不承担责任或者承担较小的责任,会纵容挂靠这种违反运输管理秩序、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规定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有利于以私法的手段实现公法目的,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性。
l侵权责任法更加关注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更加注重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符合立法精神。
第三条:
挂靠第三条:
挂靠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
连环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第四条:
连环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l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
第五条:
套牌第五条:
套牌l同意套牌,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与被套牌机动同意套牌,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与被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l不知情,不知情,“被套牌被套牌”,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六条: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依法第六条: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l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驾校的赔偿责任l学员在培训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由驾校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试乘试驾中购车人的损害l四四S店提供试乘试驾服务,购车人在试乘试店提供试乘试驾服务,购车人在试乘试驾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由四驾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由四S店承担赔偿店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
l购车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四购车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四S店的赔偿责店的赔偿责任。
任。
第九条:
道路管理者的赔偿责任l道路管理维护缺陷,由公路局承担赔偿责任。
l公路局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自证其清)。
l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由高速公路管理局承担赔偿责任。
l高速公路管理局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路障行为:
l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l公路局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道路设计缺陷:
l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l主要表现为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
第十二条机动车质量缺陷:
l由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多因一果的交通事故:
l无意思联络的共同危险行为,能够确定具无意思联络的共同危险行为,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不能确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l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行为:
(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行为:
(1)每个人)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人承担连带责任;
(2)能够确定责任大小)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难以确定责任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部分关于赔偿范围的认定第十四条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含义:
l人身伤亡指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16条和第22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l财产损失指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l道路交通事故所侵害的客体是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划分标准。
l精神损害赔偿属于人身伤亡,被害人有权优先选择在交强险中予以赔偿。
l重视对人身损害的赔偿,同时也注意赔偿范围与道路交通参与人行为自由的平衡,赔偿范围如果过大,会造成道路交通的各方参与人负担过重,限制了其行为自由。
l在财产损失的范围上,就我国目前的道路交通状况、事故率乃至人们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来看,赔偿范围应当主要限于必要的、典型的损失类型,否则容易导致道路交通各方参与人的负担过重。
第十五条财产损失的具体范围:
l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l因车辆灭失或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l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l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第三部分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第十六条全险(交强险+商业三者险)l交强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含精神损害)。
l交强险的功能定位:
更加强调基本保障功能,更为重视对受害人损失的填补功能,相应地,交强险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侵权责任在一定程度上相互分离,导致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并非以侵权责任的成立及其范围为主要依据,即使在遵守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的前提下也是如此。
这就说明,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导致第三人遭受损害,在赔偿范围上,第三人所得到的赔偿要比未投保交强险情形下直接按照侵权责任规则处理所获得的赔偿要多,有的时候甚至多很多。
l商业三者险公司就不足部分按照保险合同赔偿。
l商业三者险的功能定位:
是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为了分散因机动车运行所可能导致的侵权责任而购买的保险,在功能上,该保险更加注重对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风险的分散,与交强险不能等同视之。
同时,我国的商业三者险是以交强险赔偿之后,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为保险标的的,因此,商业三者险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就必须以保险法和商业三者险合同为基本的裁判依据。
l若仍有不足,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投保人的损害赔偿:
l投保人在车外被撞,由交强险公司在责任投保人在车外被撞,由交强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
限额内赔偿。
l投保人在车内受伤,则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投保人在车内受伤,则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交强险赔偿的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