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的程序问题PPT格式课件下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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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的程序问题PPT格式课件下载.ppt

申请-权利一审法院认为:

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据此,铜山区住建局具有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法定职能。

张年俊、孙桂玲欲办理涉案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应当向铜山区住建局提出申请,其以铜山区政府、房村镇政府作为被告要求办理涉案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并主张相应损失赔偿缺乏依据,因此,张年俊、孙桂玲起诉铜山区政府、房村镇政府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驳回。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和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铜山区住建局是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法定机关。

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有买卖双方和共有人共同申请并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材料。

根据生效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涉案房屋为上诉人张年俊、孙桂玲与案外人孟庆海共有财产。

在该生效判决未被依法撤销前,上诉人张年俊、孙桂玲应当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向铜山区住建局提出符合规定的申请。

上诉人张年俊、孙桂玲虽主张曾向铜山区住建局提出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故上诉人张年俊、孙桂玲主张被上诉人铜山区住建局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观点缺乏事实根据,依法不予支持。

申请-权利案例案例2:

朱永曦等14人于2002年8月左右分别与嘉馨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住房。

嘉馨公司于2002年底至2003年间为其分批办理了盖有市、区两级政府相关部门印章的土地证、房产证。

在“地号”一栏登载内容是67011。

后来其对照合同发现地号67011与合同记载地号67018不符;

67011号土地证早在购房前的1999年11月因分割成7块宗地(67014、67016、67017、67018、67019、67020、67021)的原因,已经作废并被政府收回。

土地分割以后朱永曦等14人的房屋实际坐落在67018号宗地土地上。

因此,朱永曦等14人认为两证存在严重错误。

为此,朱永曦等14人于2015年9月1日向工业园区房产交易中心提出了要求改正的申请,但工业园区房产交易中心回函认为朱永曦等14人申请的事项不符合更正条件。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苏州市政府、工业园区房产交易中心将不符合合同,错误颁发的两证中所载地号67011更正为67018。

申请-权利二审法院认为,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已经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依照该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根据苏州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方案(苏府办发2015168号)、园区工委、管委会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内设机构设置及相关事业单位的通知(苏园工2015121号)的规定,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为苏州工业园区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立”苏州工业园区不动产登记局”,为园区国土房产局内设机构,承担工业园区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职责。

朱永曦等14人的房屋坐落于苏州工业园区,其于2015年9月1日向工业园区房产交易中心提出申请,要求改正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有关内容,因认为行政机关未履行更正土地登记的有关内容提起本案之诉,依法应当以现行法律规范确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在一审法院已经进行释明后,上诉人朱永曦等14人仍拒绝变更,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朱永曦等14人的起诉并无不当。

申请-权利案例案例3:

王爱苓申请北京市市住建委撤销房屋登记,市住建委作出答复,告知其持有相关证明材料,依法申请撤销登记。

二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事实根据。

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据此,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整合本市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京编办发(2015)10号)规定,本市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体制,明确市国土局为本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负责全市的不动产登记工作。

本案中,王爱苓于2015年3月3日向市住建委提交申请书,明确申请撤销东全字第13号房屋所有权证,纠正该房屋登记档案。

根据上述规定,市住建委业已不具有对房屋所有权登记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王爱苓关于判令市住建委对其上述申请事项履行法定职责并作出处理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

市住建委将上述申请交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转办后,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作出的答复内容并未对王爱苓设立权利、义务,该答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王爱苓关于撤销答复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申请-权利3、能否适用诉讼时效?

、能否适用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解释第1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3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申请-行为1、基本定性、基本定性申请是一种程序行为,而非实体行为。

民法通则第54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申请人可否要求法院认定申请无效或撤销申请?

、申请人可否要求法院认定申请无效或撤销申请?

民法通则第58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59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申请-行为3、撤回申请的处理、撤回申请的处理条例第15条第2款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细则第13条申请登记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全体申请人提出撤回登记申请的,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规范1.10.2撤回申请申请登记事项在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前,全体登记申请人可共同申请撤回登记申请;

部分登记申请人申请撤回登记申请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申请-方式1、双方申请条例第14条第1款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甲将房屋出卖给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相关条件,乙按照约定支付了价款,甲将房屋及其权证交付给乙,未办理过户,后甲死亡,没有继承人。

申请-方式2、单方申请条例第14条第2款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细则第19条第1款当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

申请-方式规范2.1.2单方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申请首次登记的;

2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4下列不涉及不动产权利归属的变更登记:

(1)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4)土地、海域使用权期限变更的。

5不动产灭失、不动产权利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的;

6异议登记;

7更正登记;

8预售人未按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售人未按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方式3、监护人申请、监护人申请

(1)监护关系的认定)监护关系的认定细则第11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

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的书面保证。

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规范1.9.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监护关系证明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

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还应当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

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申请-方式

(2)对被监护人的保护)对被监护人的保护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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