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合作经营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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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合作经营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丙方:
时间:
地点:
餐饮业合作经营协议书
甲方:
_____身份证号码:
乙方:
_____身份证号码:
丙方:
____身份证号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三方合作开办个体工商户进行餐饮经营活动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宗旨
整合优势资源,携手并进,秉承协同努力、共享收益、风险共单的原则,努力做好三方合作的餐饮事业。
第二条合伙经营主体及相关信息
(1)各方协商确定组织经营主体为:
个体工商户
(2)个体工商户的具体登记信息如下: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名称:
营业场所:
经营范围:
负责人(经营者):
以上登记信息为暂定信息,最终以核准登记信息为准。
第三条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自各方出资全部支付到位后开始起算,合作期限暂定叁年。
各方协商一致后可以提前终止合作,也可以在暂定合作期限届满后确定延长合作期限。
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乙、丙各方协商一致确定共同出资450000元(人民币大写:
肆拾伍万元整);
2.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175000元(人民币大写:
拾柒万伍仟元整),占总出资额的38.89%;
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175000元(人民币大写:
拾柒万伍仟元整),占总出资额的38.89%;
3.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100000元(人民币大写:
拾万圆整),占总出资额的22.22%;
4.各合伙人的出资,于2017年12月30日以前交齐,汇到银行卡上,(户名:
开户行:
帐号:
);出资银行卡和密码由甲、乙、丙三方认同的指定人持有,使用资金时,需至少两人同时在场。
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5.出资完成后,因发展需要增资的,由现有合伙人以出资比例进行追加出资;
6.合作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或退伙时,按照当时经营的资产现状按比例分配共同财产或债务;
第五条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
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合作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自各方建立合作关系并开办个体工商户后,在全部投资成本收回之前,不进行盈余分配;成本收回后按季度进行盈余分配,上一季度的盈余应当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15号之前全部支付到位。
收回成本当季度不分配,下一季度进行分配。
3、债务承担:
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出资、退资、出资的转让
(一)出资
1.新合伙人出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除出资协议另有约定外,出资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出资的新合伙人对出资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资
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资:
(1)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资;
(2)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法定事由。
(3)合伙人擅自退资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三)出资的转让
(1)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给现有合伙人;
(2)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否则以退资对待转让人。
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伙人。
第七条合伙人的分工分工及权利和义务
(一)甲乙丙三方按照如下分工共同经营
1.甲方负责整体的日常经营管理,行使包括下列事项在内的一切经营日常经营管理的权利: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进行人员选聘、技能培训等;
(3)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5)聘请财务人员,建立完善、透明的财务制度,进行财务监管。
2.乙方及丙方的职责分工:
(1)方负责前厅(用餐区)的具体管理工作,并接受甲方的指导。
合伙开办的个体工商户每月向其支付工资元;
(2)方负责后厨(操作区)的具体管理工作,并接受甲方的指导。
合伙开办的个体工商户每月向其支付工资元;
(二)合伙人权利:
1.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
2.合作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伙人甲、乙、丙三方共同决定;在各方发生争议又不能协商一致时,以甲方庞世根的意见为准。
3.合伙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
(三)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九条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被依法撤销;
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作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4.清偿后如有剩余,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合伙清算完成后30日内返还出资所余份额。
5.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
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按照应出资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如果逾期15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资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第八条,其他合伙人有权决定除名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
(一)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
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协议一式陆份,合伙人各执贰份;
(三)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捺印):
__年__月__日
乙方(签字捺印):
__年__月__日
丙方(签字捺印):
__年__月__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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