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宣讲(保驾护航)PPT文档格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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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轨迹,有据可查。
二、民法基本原则新增二、民法基本原则新增“绿色原则绿色原则”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该条将“绿色原则”纳入民法基本原则的体系中,既是对绿色发展理念的贯彻、对“环境保护”领域相关立法的呼应,同时也为裁判者提供了一条明确的法律依据,尤其是“有利于节约资源”这一要求,更是对裁判理念的有益指引。
在具体法律规则缺位时,基本原则在裁判中的作用即凸显出来,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以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判决依据的案件并非个例。
“绿色原则”被写入民法总则之后,亦可能被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中,值得引起各位先生、女士的关注。
“有利于节约资源有利于节约资源”与与“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将可能成为法庭上将可能成为法庭上有力的理据和谈判桌上的新筹码。
有力的理据和谈判桌上的新筹码。
落地建议绿色诉讼中的民众诉权和民众禁令,主张利用个人的积极性来保护公共利益。
涉及公益的诉讼。
“有利于节约资源有利于节约资源”与与“有利于保护生态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环境”将是诉点。
将是诉点。
绿色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和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民事起诉状(提起公益诉讼用)等法律文件。
三、胎儿利益的保护力度加强三、胎儿利益的保护力度加强三、胎儿的遗产继承三、胎儿的遗产继承我国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该条的内容并非第一次出现在公众视野,在此前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中,就有此类规定:
“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
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尽管并非是初次涉及胎儿利益保护,该条的规定仍有重大意义。
作为民法总则中的明确规定,该条不仅保护胎儿在遗产继承中的利益,该条不仅保护胎儿在遗产继承中的利益,同时还将保护的触角伸向了胎儿同时还将保护的触角伸向了胎儿“接受赠与接受赠与”等其他民事领域。
等其他民事领域。
问题?
-解决方案。
一个孩子,是不是父母的遗产都归他或她继承。
答案是不一定。
?
继承顺序,大白话就是长辈的死亡前后。
落地建议:
立遗嘱。
胎儿如何遗产继承?
遗嘱和法定。
何为胎儿娩出为死体,是呼吸说、还是脑死亡说、哭与不哭?
。
医学出生证。
遗嘱立立遗遗嘱人:
嘱人:
姓名,身份证号(身份证正反相片或复印件粘贴)手机号:
近亲属情况:
配偶配偶,身份证号码:
父亲父亲,身份证号码:
母亲母亲,身份证号码:
儿子儿子,身份证号码:
女儿女儿,身份证号码:
胎儿,一、立遗嘱原因一、立遗嘱原因为了预防意外、妥善处理身后财产事宜,特委托为遗嘱见证人。
并且指定并且指定为为我未成年子女我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的监护人。
二、立遗嘱人本人财产的说明二、立遗嘱人本人财产的说明(基准日为本遗嘱签订之日)
(一)、不动产部分:
1、房产证或不动产证相片或复印件粘贴。
2、房产证或不动产证相片或复印件粘贴。
,;
(二)、投资收益部分:
1、投资权益;
、股权;
、租赁租金收入;
、经营权,。
(相应权益资料的相片或复印件粘贴)(三)、债权及银行存款部分:
向立遗嘱人借款人民币万元,存款存单张,计万元。
(存单相片或复印件粘贴)以上资产相关合同、产权证及债权凭证共计份存放于,保管在:
三、立遗嘱人对所有财产继承的处理意见三、立遗嘱人对所有财产继承的处理意见、投资权益。
、住房由永久居住权。
产权归所有;
、位于股权。
、经营收益。
5、应收欠款和现有存款共计万元由。
四、对外债务承担四、对外债务承担五、遗嘱法律效力的说明五、遗嘱法律效力的说明立遗嘱人现身体状况、精神状况良好、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胁迫、欺骗,意思表示真实,所处分的财产为个人所有。
立遗嘱人当着全体见证人的面宣读,当面签字按指印写明时间,见证人签名,均写明时间。
本遗嘱成立有效。
本遗嘱一式三份,均有同等效力,由本遗嘱一式三份,均有同等效力,由、保存。
保存。
立遗嘱人:
(每页签名按指印)立遗嘱地点:
立遗嘱时间:
年月日指定监护人:
注:
(立遗嘱人亲笔抄写上述遗嘱,为自书遗嘱,就不需要见证人。
)见证人(无利害关系人):
(每页签名)年月日见证人(无利害关系人):
(每页签名)年月日代书人(无利害关系人):
落地建议一遗嘱中的胎儿继承条款遗嘱“我妻子身怀有孕,根据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
”,我将自己个人名下的房屋(见房屋权利证书)、车辆(见行车证书),遗嘱由我的孩子胎儿个人继承。
”父母共同拥有的财产,要办理共同遗嘱。
一方强势,不让配偶另一方签字,有法律风险,特别是继父或后母的情况。
父母都签字。
继承与赠与的区别?
什么时间办理过户登记来区分。
无效遗嘱?
法定继承为主。
公证遗嘱,效力为王。
自书遗嘱,亲笔书写。
真实有效。
(电脑打印遗嘱?
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的裁判观点:
认定为自书遗嘱、认定为代书遗嘱、认定遗嘱无效。
),从时间及行为人的身体精神状态行为能力来确定。
代书遗嘱,二个以上见证人,由一人代书。
口头遗嘱、录音遗嘱,紧急情况下。
落地建议-胎儿接受赠与书赠与方:
身份证号:
-受赠方:
妻子腹中的胎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就胎儿接受赠与事项如下:
1.赠与标的的状况2.赠与方的权利义务3.赠与标的的交付(包括时间、地点、相关手续的办理等)4.其它赠与方(签字):
年月日见证人:
年月日老吾老、幼吾幼!
友善四、监护制度得到完善四、监护制度得到完善指定监护指定监护民法总则一大显著的变化体现在监护制度方面,较之于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在“监护”方面的规定十分详尽,“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对监护制度作了完善”。
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允许作为监护人的父母通过遗嘱为子女第二十九条允许作为监护人的父母通过遗嘱为子女指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该条规定: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这一规定对于财富传承具有重要的意义,避免了父母意外去世的情况下监护人确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种种问题,有利于更加充分地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落地建议指定监护父母在身患疾病时,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的形式,安排好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后事,以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遗嘱条款:
“我们系孩子AA的父母,因身患重病或担心可能发生的意外,遗嘱指定BB(身份证号)为孩子AA的监护人。
”意定监护-成年人可协议确定监护人,规定了成年监护中的意定监护制度民法总则民法总则关于协议确定及协商确定监护人的具体规定体现了对被监护关于协议确定及协商确定监护人的具体规定体现了对被监护人意愿的尊重,为被监护人提供了一定的自主选择空间。
人意愿的尊重,为被监护人提供了一定的自主选择空间。
第三十条规定: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三条规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按照这条法律,成年人在自己身体健全、意识清楚的情况下,将自己的日常生活、医疗护理、财产管理等事务提前以协议的形式,将监护人确定下来,监护人在受托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既可以是亲友,也可以是社会保障机构。
这对于无法依靠子女监护的老人和失独老人,多了一条合法现实的养老途径。
意定监护,只是拍板,不涉及遗产继承落地建议:
意定监护人协议落地建议:
意定监护人协议意定监护人协议甲方(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监护人):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委托人与监护人是,双方协议如下:
一、日常生活:
二、医疗护理:
三、财产管理等事:
四、确定监护人为。
五、监护人在委托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六、双方为了避免因此产生的纠纷,特在平等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此协议。
七、此协议一式三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成立生效,并由委托人居所地公证处公证或所在单位、所在居委会见证,并留存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公证或见证单位(盖章):
日期:
意定监护人协议不是遗嘱,其它子女仍有法定赡养义务二个提醒:
还有的是老人有多个子女,只跟其中一个关系好,老人就愿意提前指定这个子女作为监护人。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选了一个子女当监护人,其他人就可以撒手不管了,还是有赡养义务的。
还有一点,意定监护协议并不涉及老人去世后怎么分财产,和遗嘱是两回事。
指定监护、意定监护人协议的见证单位的人力资源人事部门、老干部退休干部人事管理部门,可以作为协议的见证单位。
因为有的房屋的所在地,工资发放的主动权在单位的财务部门呢。
有的员工众多的事业单位、国企有格式的协议范本呢。
还有所在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包括用人单位,都是国家监护表现。
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甲方(遗赠人、被扶养人):
乙方(受赠人、扶养人):
甲方愿意将本协议第一条中所有的个人财产遗赠给乙方,并由乙方承担扶养甲方义务;
乙方愿意承担扶养甲方义务,并愿意接受甲方遗赠的财产,为此,就遗赠扶养相关事宜,在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第一条甲方所有的如下个人财产在甲方去世后赠与给乙方甲方所有的如下个人财产在甲方去世后赠与给乙方:
(1)房产:
(2)机动车:
(3)存款:
(4)其他财产:
第二条第二条乙方扶养义务的约定乙方扶养义务的约定乙方负责甲方的吃、穿、住、行、医疗、养老等扶养义务,扶养义务是指在生活上照顾、经济上给予帮助,精神上给予慰藉。
具体为:
饮食安排:
乙方负责甲方一日三餐,饮食上应照顾甲方年纪和习惯。
生活安排:
保证甲方四季穿衣保障,衣物、被褥整洁、常洗常换。
同时乙方应于每月十日前给付甲方生活费元。
医疗安排:
乙方生病应及时安排治疗,住院等医疗费用由乙方承担。
同时乙方应于每月十日前给付甲方医疗补助费元。
其他安排。
第三条第三条遗赠财产所有权的转移遗赠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乙方在甲方生前不得转移、处置甲方个人财产,乙方应在甲方去世之后30日内办理遗赠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
不需办理财产所有权转移手续的,乙方占有即视为已取得遗赠财产。
第四条第四条遗赠财产的保管、管理和维护责任遗赠财产的保管、管理和维护责任甲方应负责对遗赠遗产的保管和维护责任,不得单方处置上述第一条列明遗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