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七章合伙企业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PPT推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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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出资人)不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以自有财产自有财产偿还。
连带责任:
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部分或全部部分或全部投资者(出资人)请求部分或全部债务,投资者不得以内部约定的亏损或债务承担比例对抗债务人,投资者(出资人)承担清偿数额超过了其应分担比例,有权向其他投资者(出资人)追偿追偿。
案例案例1甲、乙、丙是交往多年深厚感情的朋友,甲、乙、丙是交往多年深厚感情的朋友,2007年年6月月2日日甲、乙、丙定成立甲、乙、丙定成立A普通合伙企业,甲以货币出资普通合伙企业,甲以货币出资40万元、万元、乙以房屋出资,作价乙以房屋出资,作价10万元,丙以劳务出资,作价万元,丙以劳务出资,作价10万元。
万元。
约定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分担亏损。
一年后普通约定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分担亏损。
一年后普通合伙企业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欠合伙企业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欠B银行银行60万元。
请问:
1.B银行能否向甲或乙或丙请求偿还债务银行能否向甲或乙或丙请求偿还债务60万元?
为什么万元?
为什么?
2.如乙偿还如乙偿还B银行银行60万元,应向甲丙追偿的数额是多少?
万元,应向甲丙追偿的数额是多少?
3.1.B银行向法院起诉甲乙丙请求偿还债务银行向法院起诉甲乙丙请求偿还债务60万元万元,B银银行根据甲乙丙得财产情况分别向甲请求行根据甲乙丙得财产情况分别向甲请求10万元万元,乙乙30万元万元,丙丙20万元万元,法院是否支持?
法院是否支持?
特殊的普通合伙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普通合伙人组成,当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其主体性质为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案例案例2甲、乙、丙是执业多年的注册会计师,各出资甲、乙、丙是执业多年的注册会计师,各出资10万元,于万元,于2007年年6月月2日成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型日成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型A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2007年年7月月8日日A会计师事务所接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准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受准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B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审计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乙的委托,审计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乙在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完成后,和朋友饮酒祝贺,在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完成后,和朋友饮酒祝贺,酒后回家将装有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原始材料丢酒后回家将装有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原始材料丢失在路上,后一直没有找回,给失在路上,后一直没有找回,给B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造成造成100万元的损失。
万元的损失。
请问请问B股份有限公司应向甲乙丙请求赔偿的数额股份有限公司应向甲乙丙请求赔偿的数额是多少?
是多少?
2.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案例案例3甲、乙、丙于甲、乙、丙于2007年年6月月2日成立日成立A有限合有限合伙企业,甲是有限合伙人,以货币出资伙企业,甲是有限合伙人,以货币出资40万元、乙、丙是普通合伙人,乙以高新技万元、乙、丙是普通合伙人,乙以高新技术出资,作价术出资,作价10万元,丙以劳务出资,作万元,丙以劳务出资,作价价10万元。
设一年后合伙企业严重亏损,万元。
设一年后合伙企业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欠资不抵债,欠B银行银行60万元。
B银行能否向甲或乙或丙各请求偿还债务银行能否向甲或乙或丙各请求偿还债务60万元?
万元?
二、合伙人的单方税收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合伙企业不交企业所得税合伙人交所得税三、合伙人合伙人是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和经营者。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概念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其特征在于:
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合伙企业的设立1.设立合伙企业条件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三、合伙企业的出资1.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A.货币出资B.非货币出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劳务2.非货币出资的评估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3.非货币财产权利的转移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四、合伙协议四、合伙协议1.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A.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B.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C.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D.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E.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F.合伙事务的执行;
G.入伙与退伙;
H.争议解决办法;
I.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J.违约责任。
2.合伙协议的生效与变更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五、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企业的积累合伙企业的财产不得混同于合伙人的财产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六、企业事务的执行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企业事务的执行即代表企业,处理企业事务执行方式:
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委托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