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部“营销承包”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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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部“营销承包”协议书

甲方:

三明市富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承包销售部,进行台江台溪坂地块“山水别居”(暂定名)项目的营销相关事宜,订立如下合同条款:

一、承包物业概况:

本案位于三明市三元区,用地面积约8428.36m2,建筑面积约2.2万m2。

二、承包方式及期限:

1、承包方式:

销售;

2、承包期限:

至销售任务完成95%止。

三、委托销售价格:

1、甲方按住宅4500元/m2作为均价(制作价格表的表价均价,在此价格上可进行促销活动),委托乙方承包销售;

2、乙方根据此销售均价,根据各单元具体情况制作销售价格,并由甲方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

该附件是双方结算销售佣金的依据。

四、销售进度指标:

1、乙方必须在开盘后两个月完成可售物业30%的销售率,工程竣工时完成70%的销售率,交付使用时累计完成85%的销售率。

(此指标依据4500元/㎡的销售均价)

2、销售率按“已销售套数”除以相应“可售物业”总套数计算。

“已销售套数”:

包含由乙方直接售出的(指与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认购协议”,并且首期购房款缴交到达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及甲方以其他形式售出(包括股东购买、保留自用、抵第三方款项)的总套数;“可售物业”:

指本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载明的可销售单元。

甲方股东购买和保留自用的物业(不超过总数5%),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乙方不得计提相应单元佣金;甲方抵消工程价款等第三方款项的物业,视同乙方销售,需要全额计算佣金给乙方。

五、营销推广费用:

营销推广费用包括:

内外卖场建造与设备配置,沙盘模型、工地围墙看板、效果图设计与制作、三维影视制作、样板房装修、看房专车等销售道具类费用;媒体广告、印刷品广告以及销售公关活动等广告类费用,全部由甲方投入。

六、佣金计算和支付方式:

1、前期策划费用和营销费用:

⑴项目正式开盘销售前的策划费用,由乙方承担,此部分费用已包含在销售佣金中。

⑵乙方项目专案小组主要成员驻场、组建销售团队之月份起,甲方于次月5日前按3万元/月的标准包干预付营销费用,作为乙方营销团队驻场人员工资性费用支出,直至正式开盘之月止。

⑶甲方所预付的营销费用于销售佣金总决算时全额抵扣。

2、基本佣金:

乙方销售佣金以分户销售单价为基数(《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的价格),按1.7%的标准计提。

计算公式:

基本佣金=∑分户销售单价×相应分户建筑面积×计提标准。

3.支付方式:

⑴按月结算:

乙方于每月3日前提交《销售统计报表》报送甲方审核,甲方应于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①支付时间:

甲方应于每月10日前支付乙方佣金到乙方账户。

②佣金计算:

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认购协议”并支付首付款时,支付相应分户佣金的50%,全额付清购房款时或银行按揭贷款到账时再支付50%。

③乙方作为甲方的销售部门,不提供佣金发票及缴纳各种税费。

⑵销售结束时,双方按约定的销售价格和销售进度指标,进行财务决算,结清所有款项。

七、甲方主要责任:

1、确保本楼盘产权清晰、完整、无任何纠纷,可作为商品房进行出售,以及负责房管、银行和公积金中心等相关部门外联工作;

2、提供与本楼盘相关的工程立项、进度、质量等有关证书及资料;

3、给乙方工作开展提供便利,包括负责售楼部内外场装修、销售道具、水电供应、通讯、网络、办公设施(含电脑2台,双面打印机1台,复印机1台及办公桌椅、文件柜等)及日常耗材费用、现场保安保洁、看房专用车等;

4、对乙方提交的方案与作品,甲方需5天内提出反馈意见,无反馈意见且未与乙方及时沟通并要求顺延,视为该方案作品通过;

5、负责全部售楼款的财务工作,同时负责对外开具票据及提供合同备案所需的财务凭证。

6、负责《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书》及时加盖公章。

八、乙方主要责任:

1、成立销售部,负责人员招聘、培训,并自行承担销售部人员的工资、奖金、交通费、住宿费、工装费用等支出;

2、负责市场调研分析、项目定位、制定楼盘营销策划方案、VI系统设计、市场推广策划、广告创作、销售策划与执行。

3、策划方案、广告策略、广告创意、媒介计划、销售方案、活动方案等,须经甲方审核后,乙方才能执行;

4、负责与客户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办理除产权手续外的售后房地产交易和银行按揭贷款手续,负责催收客户欠款;

5、不得超越甲方确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的范围承诺客户,乙方的工作人员,在与客户签订合同过程中,由于过失或过错导致对外合同出现条款或数据错误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6、乙方不得以自身名义与客户发生任何经济往来,不得私收或代收客户任何定金和售楼款,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九、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违约方需支付15万元赔偿金。

2、乙方团队驻场五个月后,若甲方仍无法达到开盘条件,则从第五个月开始至开盘当月,甲方每月三万元的预付款,乙方总决算时不予以退还。

3、乙方未能按时完成阶段销售任务,经甲方书面通知后30日内仍未完成任务,按该阶段任务未销售部分销售代理佣金的10%支付给甲方;经甲方书面通知30日-60日内仍未完成任务,按该阶段任务未销售部分销售代理佣金的20%支付给甲方,经甲方书面通知60日以后仍未能完成销售任务时,甲方可终止合同。

(但甲方若未按合同附件《工程进度表》完成工程进度而影响乙方完成销售任务除外。

4、甲方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仍未付款,则所逾期支付的佣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违约金给乙方;若恶意拖欠达三个月,则视同甲方单方面终止合同,甲方必须向乙方全额支付已实现销售(包含待完成售后手续、未全额支付购房款的)基本销售佣金和逾期违约金等费用。

十一、纠纷争议的解决办法: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发生争议引起纠纷,应该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归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

十二、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合同或合同附件,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订时间:

二0一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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