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基础知识070406PPT推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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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法的作用二、物权法的作用“为了了维护国家基本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制度,维护社会主社会主义市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属,发挥物的效用,保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利人的物物权,根据,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法,制定本法。
”(第第11条条)11、维护国家基本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制度22、维护社会主社会主义市市场经济秩序秩序(为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为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必要的前提和基础)(确定物权种类必要的前提和基础)(确定物权种类交易的前提、确立变动原则交易的前提、确立变动原则实现交易目的、确立善意取得制度实现交易目的、确立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交易安全)保护交易安全)33、保保护权利人的物利人的物权(明确物的明确物的归属属实现定份止争;
定份止争;
发挥物物的效用的效用实现物尽其用物尽其用)例如:
A-B(保管关系)(保管关系)BC(古砚台买卖关系,(古砚台买卖关系,C明知明知B无权无权处分,处分,2000元成交)元成交)CD(买卖关系,(买卖关系,D不知不知C无权处分,无权处分,10000元成交)元成交)问:
问:
A能否要求能否要求D返还原物?
为什么?
返还原物?
本案怎样处理?
(D106)又如:
A-B(房屋买卖关系,(房屋买卖关系,A卖方,卖方,B买买方;
方;
50万;
未履行)万;
未履行)BC(房屋买卖关系,(房屋买卖关系,65万)万)
(1)均未履行时,怎么解决?
)均未履行时,怎么解决?
(2)C已支付价款,但已支付价款,但B未履行时,怎么解决?
未履行时,怎么解决?
(3)B已交付房屋给已交付房屋给C使用,怎么解决?
使用,怎么解决?
(4)B已交付房屋给已交付房屋给C,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怎么解决?
怎么解决?
(D9)再如:
再如:
A的东西丢失,的东西丢失,B拾得。
拾得。
(1)A向向B要求返还时,要求返还时,B要求支付保管费,可否?
(民法要求支付保管费,可否?
(民法通则通则无因管理)无因管理)
(2)A向向B要求返还时,要求返还时,B不给,怎么办?
(不给,怎么办?
(D112-2)(3)B拾得保管期间,物品损坏,怎么办?
(拾得保管期间,物品损坏,怎么办?
(D111)(4)B拾得后拾得后800元卖给元卖给C,怎么办?
(,怎么办?
(D107、D106、D108)(5)B拾得后交给有关部门,怎么办?
(拾得后交给有关部门,怎么办?
(D113)6个月内认领:
物归原主;
个月内认领:
6个月后认领:
国家或物归原主;
个月后认领:
始终无人认领:
国家始终无人认领:
国家A欠欠BCD的款,其中,与的款,其中,与B的关系中有财的关系中有财产抵押,在其后向产抵押,在其后向D借款时,合同写明,借款时,合同写明,优先优先D。
现借款均到期,。
现借款均到期,A的财产不足清的财产不足清还还BCD。
先还谁?
(物权法定(物权法定D5、D179)AB(债权关系)(债权关系)其中:
其中:
A债权人;
债权人;
B债务人。
债务人。
1、B从从A的工作桌的抽屉里拿走的工作桌的抽屉里拿走A欠之欠之款项,怎么处理?
款项,怎么处理?
2、B从从A处将期满,但处将期满,但A不返还的租赁不返还的租赁物强行去回,怎么处理?
(物强行去回,怎么处理?
(D245)三、物权法的调整对象三、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第(第2条)条)1、民事关系、民事关系平等民事主体发生的关系平等民事主体发生的关系2、因、因物的归属和利用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
而产生的民事关系。
例如:
某税务机关例如:
某税务机关纳税义务人(征纳税关系)纳税义务人(征纳税关系)某税务机关某税务机关建筑公司(建筑合同关系)建筑公司(建筑合同关系)某税务机关某税务机关西南财大(某大楼的归属)西南财大(某大楼的归属)四、物权制度中的几个基本问题四、物权制度中的几个基本问题1、物“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D2)2、物的种类有体物和无体物;
不动产和动产;
3、物权“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D2)4、所有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D39)5、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D117)6、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D170)77、物权的种类:
、物权的种类:
(11)完全物权与限制物权)完全物权与限制物权(22)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与他物权(33)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土地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建建设用地使用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宅基地使用权、地役地役权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抵押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留置权(44)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55)特定物与种类物()特定物与种类物(以是否依当事人的意思具体指以是否依当事人的意思具体指定为标准)定为标准)物权的标的物必须是物权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特定物”土地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
(:
(D125D125)建建设用地使用用地使用权:
(D135D135)宅基地使用宅基地使用权:
(D152D152)地役地役权:
(D156D156)抵押抵押权:
(D179D179)质权:
动产:
动产质(D208D208)权、权利、权利质权留置权:
(留置权:
(D230D230)88、物权(法)与债权(法)的联系与区别物权(法)与债权(法)的联系与区别债权与物权作为民法中的两大基本财产债权与物权作为民法中的两大基本财产权,它们是社会经济运行的最基本的要素。
权,它们是社会经济运行的最基本的要素。
财产权的静止状态体现为物权,在运动状财产权的静止状态体现为物权,在运动状态中又表现为债权,物权和债权反映着社会态中又表现为债权,物权和债权反映着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基本的财产关系经济生活中最基本的财产关系(运动)运动)AB(静止静止)所有人所有人新所有人新所有人物权与债权的联系物权与债权的联系11、物权是债权产生的前提物权是债权产生的前提22、债权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债权是物权变动的原因。
33、债权设置的目的是为了取得物权,物、债权设置的目的是为了取得物权,物权与债权相互渗透。
权与债权相互渗透。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七个方面)(主要表现在七个方面)11主体特征的区别(对世权主体特征的区别(对世权对人权对人权)22内容上的区别(绝对权内容上的区别(绝对权相对权)相对权)33客体上的区别(有体物客体上的区别(有体物有体物、无体物、有体物、无体物、行为、权利)行为、权利)44在权利设定上的区别(法定在权利设定上的区别(法定意定)意定)55在期限上的区别(无或有在期限上的区别(无或有有)有)66在效力上的区别在效力上的区别(排他、优先、追及、(排他、优先、追及、物上请求物上请求请求)请求)77在保护方法上的区别(在保护方法上的区别(D32-38D32-38)9、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是指为了确保物权人支是指为了确保物权人支配特定之物而享受利益的权利不受侵害,配特定之物而享受利益的权利不受侵害,法律所赋予物权的特定的保障力。
法律所赋予物权的特定的保障力。
物权效力的内容物权效力的内容11、物权的排他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22、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11)物权优先于债权;
)物权优先于债权;
AA(债权人)债权人)BB(债权人)债权人)甲甲CC(债权人)债权人)DD(债权人)债权人)(抵押权人)抵押权人)(22)物权之间的优先权(法定)物权之间的优先权(法定)一般:
一般:
“成立在先,权利在先成立在先,权利在先”买卖不破租赁)买卖不破租赁)特殊:
特殊:
11、正在抵押的物,抵押人能否出售?
、正在抵押的物,抵押人能否出售?
(D191D191)22、先抵后租的后果?
、先抵后租的后果?
33、先租后抵的后果?
(、先租后抵的后果?
(D190D190)44、抵押物被留置的,怎么处理?
(、抵押物被留置的,怎么处理?
(D239D239)某市某街道某市某街道5050号居民程某曾于号居民程某曾于19941994年年88月月初,将自己继承的位于本市中南大街初,将自己继承的位于本市中南大街2020号的号的44间间房屋租给魏某使用,每月租金房屋租给魏某使用,每月租金400400元元19951995年年11月,月,程某因妻子生病住院,花去人民币程某因妻子生病住院,花去人民币33万多元,在万多元,在妻子住院前,程某曾向其友丁某借款妻子住院前,程某曾向其友丁某借款22万元。
万元。
19951995年年77月,程某因妻子又要住院,自己又无力月,程某因妻子又要住院,自己又无力支付医药费,遂决定将租给魏的支付医药费,遂决定将租给魏的44间房屋卖给丁间房屋卖给丁某。
某。
双方在协商中,程某提出因其常常得到丁某双方在协商中,程某提出因其常常得到丁某帮助,特别是在妻子住院时丁某凑齐帮助,特别是在妻子住院时丁某凑齐22万元借给他,万元借给他,未要求利息,因此决定将房屋以较为优惠的价格未要求利息,因此决定将房屋以较为优惠的价格卖给丁某,后双方经过协商决定以卖给丁某,后双方经过协商决定以44万元价格转让万元价格转让此此44间房屋。
同年间房屋。
同年88月月1010日,双方到房屋部门办理日,双方到房屋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了过户登记手续。
同年同年88月中旬,丁某找到魏某,要求魏某腾月中旬,丁某找到魏某,要求魏某腾出所租房屋,魏某不同意,并提出自己愿意以出所租房屋,魏某不同意,并提出自己愿意以44万元价格购买该房屋。
双方发生争执,丁某遂于万元价格购买该房屋。
双方发生争执,丁某遂于同年同年99月月101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魏某腾出房屋。
日向法院起诉,要求魏某腾出房屋。
魏某提出反驳,认为程某和丁某侵害其优先购买魏某提出反驳,认为程某和丁某侵害其优先购买权,因此其买卖行为是无效的。
权,因此其买卖行为是无效的。
对本案的不同意见(三种):
第一种意见认为,既然程某已将房屋转让给丁某,第一种意见认为,既然程某已将房屋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