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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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昆明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昆明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05年7月19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一、总则
第一条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校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
各级学位的授予学科专业,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通过后公布。
第三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相当学术水平的人员均可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二、学士学位
第四条我校本科毕业生符合学籍管理规定,达到下述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1、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2、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毕业设计(论文)具有实际或理论意义,基本论点和过程没有错误;
5、符合《昆明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说明》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在校学习期间受过“记过”处分而无明显改正者;
2、在校期间受到过降级处理者;
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要求,见《昆明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要求,见《昆明理工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三、硕士学位
第六条达到下述条件者,授予硕士学位:
1、完成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的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参加学校组织的外语学位课程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5、在学期间应以第一作者身份,且作者单位署名为昆明理工大学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不包含学术论文集中采用的论文或学术期刊增刊上发表的论文);
6、参加“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并取得相应学分;
7、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从入学取得学籍时间算起,不超过4年)。
第七条申请硕士学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审批表;
2、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表;
3、外语学位课程水平考试成绩单;
4、论文开题报告书;
5、论文中期考核检查报告书;
6、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7、论文学术评议书;
8、学位论文。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硕士学位
1、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或受“记过”处分而无明显改正者;
2、论文水平达不到硕士学位论文要求;
3、在论文工作中有舞弊行为或剽窃他人科研成果者。
第九条硕土学位课程及考试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一般为一至二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
3、专业课,一般为二至三门,要求掌握系统和较宽广的专业知识;
4、一门外国语,要求能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能用外文撰写论文摘要,并有一定的听说能力。
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应按培养计划安排进行,修满规定的学分,考试合格,达到申请硕士学位的条件。
第十条硕士论文基本要求
1、论文在导师指导下,由硕士研究生独立完成,如科研课题是多人合作的项目,应对共同取得的研究成果加以说明;
2、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3、所研究的内容应在理论分析、测试技术、数据处理、仪器设备、工艺方法等某一方面有新的见解、改进或创新,有对比验证;
4、能掌握本研究课题的研究方法和试验技能;
5、论文应有一定的工作量,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一年;
6、论文所涉及的各个问题,应表明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
第十一条研究生应在答辩前三个月写出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参照本细则第十条的要求,审阅论文,写出详细学术评语。
研究生在论文答辩前要向学位分委员会作论文简要报告,征求意见,并经学位分委员会同意,方可复印论文,正式申请答辩。
位申请,申请人可进行毕业论文答辩,如符合《昆明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发给毕业证书。
但不再受理与学位有关的事宜。
第十三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1、答辩委员会由五人或七人组成,委员由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其中应有1-2位外单位的专家。
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秘书一人。
答辩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位论文评阅人,研究生导师不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
2、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格把关。
每个委员必须预先了解论文的内容,作好提问准备,坚持原则,态度公正。
3、答辩委员会要对论文质量和水平作出评价,并根据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课程学习,论文工作,答辩情况,论文评语等进行评议,写出决议,决议须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方能生效。
4、论文答辩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以公开方式举行,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含三分之二),方得通过。
5、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并做出决议,可在半年至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如第二次答辩还未通过,则申请无效,不再受理学位申请。
第十四条硕士学位授予
1、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在一周内将答辩材料按规定要求整理好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答辩委员会决议,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后,将材料报送学位办公室审核,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2、硕士研究生如发表的学术论文未达到本细则第六条第5项的要求(外语学位课程水平考试必须合格),可提供学术论文的刊用证明书,证明论文在一年内可刊出,则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如超过一年才能刊出或无刊用证明则不能进行学位论文答辩),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暂不受理其学位申请,待学术论文发表后,再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3、硕士学位的授予,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批。
四、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达到下述条件者,授予博士学位:
1、完成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门课程学习,考试成绩合格。
2、
(1)工学学科门类、理学学科门类、农学学科门类所含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且作者单位署名为昆明理工大学,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核心期刊上发表与博士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三篇,其中应有一篇论文在SCI、EI数据库来源期刊上发表或被ISTP收录,在云南省内非SCI、EI数据库来源期刊的核心期刊上所发表的论文不列入统计篇数。
(2)管理学学科门类、社会科学科学门类(包括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等)所含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且作者单位署名为昆明理工大学,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核心期刊上发表与博士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五篇,其中在云南省内核心期刊上所发表的论文不列入统计篇数。
在读期间如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专利、国家社会科学奖),获奖单位署名为昆明理工大学,有个人获奖证书。
国家级奖排名前四名、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三名,则相当于两篇核心期刊的学术论文。
省部级二等奖排名前三名、三等奖排名前二名、发明专利排名前二名,则相当于一篇核心期刊的学术论文。
3、外国语水平达到下列要求中的任意一项:
(1)、在学期间以第一作者的身份,且作者单位署名为昆明理工大学,用英文撰写在SCI、EI数据库来源期刊上发表或被ISTP收录的与博士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一篇。
(2)、已取得CET6考试成绩单,达到及格线(≥425分)。
(3)、取得TOEFL考试成绩单,达到及格线(≥550分)。
(4)、取得GRE考试成绩单,达到及格线(参照国家出国留学要求的起点)。
(5)、取得IELTS考试成绩单,达到及格线(≥6.0)。
(6)、取得PETS5(公共外语水平考5级)考试成绩单,达到国家规定的及格线。
(7)、在学校规定的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经批准出国进修、联合培养或进行合作科研任务一年(含一年)以上者。
4、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5、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
6、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7、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2004年以前(含2004年)入学的博士研究生,从取得学籍时间算起,不超过6年;2005年以后(含2005年)入学的博士研究生,从取得学籍时间算起,不超过8年)。
第十六条申请博士学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审批表;
2、博士课程学习成绩表;
3、证明外语水平的有关材料(见第十五条第3项对外语水平的要求);
4、论文开题报告书;
5、论文中期考核检查报告书;
6、学位论文预答辩评审表;
7、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的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8、论文学术评议书;
9、学位论文。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博士学位
1、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或受过“记分”处分而无明显改正者。
2、论文水平达不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
3、在论文工作中有舞弊行为或剽窃他人科研成果者。
第十八条博士学位课程及考试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一门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能用外文撰写论文,并有较好的听、说能力。
4、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达到申请博士学位的条件。
第十九条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论文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研究生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应是一篇系统完整的学术专著;
2、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3、独立掌握本研究课题的研究方法和试验技能,理论部分概念清晰,分析严谨,试验部分数据真实可靠,数据处理要有依据,计算结果正确无误,对论文所得出的结论应作理论上的阐述与讨论;
4、论文应有一定的工作量,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二年;
5、论文所涉及的各个问题,反映作者具有较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深入的专门知识;
6、所研究的课题应有创新性和先进性,并取得创造性的成果。
第二十条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
博士研究生在论文初稿完成后,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预答辩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本学科和相近学科的专家(3-5位)组成答辩小组,对论文的主要成果和创新性等进行评议,并对论文是否达到博土学位论文水平、论文存在的问题及修改意见做出决议。
通过论文预答辩者,方可进行论文印刷,提交通讯评议。
预答辩不合格者,必须根据预答辩小组意见,进行补充、修改,如论文出现重大原则性错误,则必须重新对课题进行研究、重新撰写论文。
第二十一条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
博士论文采用隐名评审,论文评阅人为七名,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评阅人以校外专家为主,由学位办公室根据论文的研究领域和专业,送相关院校和科研单位随机确定。
评阅人根据博士论文评审要求,对论文写出详细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1、送审的博士学位论文如七份的论文总体评价意见均认为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并同意进行论文答辩,可组织论文答辩。
2、送审的博士学位论文如有一份论文总体评价意见认为达不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或评价为“差”),则再送一份论文进行评审,如该份论文总体评价意见认为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并同意进行论文答辩,可组织论文答辩。
如该份论文总体评价意见仍认为达不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或评价为“差”),则不能组织论文答辩,学位申请人可用半年到一年的时间修改论文,重新提交五份论文进行第二次评审。
3、送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