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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合同

非主力店

签约日期:

年月日

商铺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租方):

注册(或自然人居住)地址:

法定代表人(乙方为企业时填写):

身份证号码(乙方为自然人时填写):

鉴于:

1、甲方受租赁标场所所有权人的委托,有权以受托方的名义将天朗**项目内的本合同租赁场所租赁给乙方。

2、如乙方为公司,则乙方系合法设立的企业,并取得工商等政府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等合法经营手续,其经营范围具体详见乙方营业执照(本合同附件3)。

如乙方为自然人的,则乙方保证其具有签署履行本合同及从事本合同所述经营事项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如乙方经营国内及(或)国际知名、驰名品牌商品或者提供国内及(或)国际知名、驰名品牌项下的服务,乙方保证为该品牌的所有权人,或已取得该品牌权利人的充分授权,并将相关授权文件提供给甲方。

4、乙方愿意承租甲方受托出租之商铺作为经营场所,并期望通过双方互相配合、互相帮助,达到创造更多商机、扩大经营业绩、使双方得到互惠互利的目的。

5、乙方承诺其自身、股东或管理人员均有良好的财务资信和商业信誉,并完全遵守本合同约定。

鉴此,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承租该广场甲方受托出租之商铺作为经营场所之租赁事宜,签订本租赁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租赁总则

第一条租赁标的

1.1甲方将受托出租的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路号的天朗广场区(期)号楼第层的编号为的商铺(共间,以下简称“租赁场所”)出租给乙方。

租赁场所平面图详见本合同附件1。

1.2乙方所承租的租赁场所建筑面积依图暂计为平方米(具体面积以当地政府测绘部门最终实际测量面积或产权证上记载面积为准)。

1.3本合同约定的与面积有关的所有费用均按上述第1.2条确定的面积(简称“计租面积”)计算支付。

第二条租赁用途及广场管理

2.1乙方承诺租赁场所仅作为经营,品牌,业态之用途,并遵守国家和当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如乙方违反此条款,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乙方仍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立即禁止乙方超出该范围的活动,并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且要求乙方按照违约行为发生时当年度月租金的2倍支付违约金。

2.2该广场由公司(简称“商业管理公司”)进行统一的物业管理及广场经营秩序管理。

甲方或商业管理公司拥有对广场公共部分之管理、布局、安排、使用、装饰、收益等一切权利。

第三条租赁期限

3.1甲乙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为个租赁年度天,即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

上述租赁起始日及租赁到期日均为暂定,实际租赁期限应自租赁场所实际交付日起计,即租赁场所实际交付日为租赁起始日,实际租赁到期日应依据实际交付日相应提前或顺延。

3.1.1实际交付日是指甲方向乙方交付租赁场所,且甲乙双方办理完交接手续并签署《租赁场所交付确认书》之日。

但若乙方未按甲方书面通知的时间至甲方处办理租赁场所交接手续,或乙方虽办理租赁场所交接手续,但未签署《租赁场所交付确认书》的,则应视为乙方同意甲方通知交接之日即为实际交付日。

3.1.2本合同所称“租赁年度”均系指自租赁起始日起向后推算,每满十二个月为一个租赁年度;“租赁月度”是指自租赁起始日起向后推算,每满一个月为一个租赁月度;“租赁季度”是指自租赁起始日起向后推算,每满三个月为一个租赁季度。

3.2甲乙双方约定的租赁场所交付日为年月日(简称“约定交付日”)。

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据实际工程状况对约定交付日作提前或延后的调整。

交付时,租赁场所应达到的交付条件为如下第项:

A.达到本合同附件2所述的交付条件;

B.按照交付时租赁场所的现状交付。

3.3乙方应按照甲方或商业管理公司书面交付通知要求的约定交付日之前自行前往广场与甲方或商业管理公司办理租赁场所交接手续并签署《租赁场所交付确认书》。

乙方应于租赁场所交接手续办理之日后5日内进场装修。

3.4装修期为自实际交付日起至租赁场所开业日之前一日的期间。

装修期内,乙方无需向甲方或商业管理公司支付租金,但乙方应当自行承担并支付装修期因使用租赁场所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通讯费等公共能耗费用。

3.5乙方租赁场所开业日为租赁场所开始对外营业之日。

乙方租赁场所开业日最迟不得迟于以下第项所确定的日期(以下简称“最迟开业日”)。

若乙方租赁场所未能在最迟开业日之前正式对外营业,除仍应支付租金、物业服务费(或综合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外,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第二个租赁年度6个月租金总和之金额作为违约金:

A.该广场区(期)统一开业日(该统一开业日暂定为年月日,如遇特殊情况,甲方有权调整统一开业日,如甲方或商业管理公司另行书面通知统一开业日的,则以该书面通知为准;但甲方应至少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B.自实际交付日起个自然日届满之次日

C.年月日

第四条租金、物业服务费(或综合物业服务费)和其他费用

4.1租赁期限内,租赁场所按计租面积计算的租金标准具体如下:

租赁年度

租金标准

(元/平方米/月)

月租金额

(元)

年租金额

(元)

第一个租赁年度

租金合计

4.2物业服务费(或综合物业服务费)和其他费用

4.2.1乙方应按照租赁场所的计租面积向商业管理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或综合物业服务费),该物业服务费(或综合物业服务费)的标准为每平方米元/月。

乙方明白并同意,商业管理公司有权根据当地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以及该广场实际运作成本的变化重新测算调整上述物业服务费(或综合物业服务费)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照商业管理公司书面通知调整后的标准支付物业服务费(或综合物业服务费)。

4.2.2自实际交付日起,乙方在租赁场所实际产生的水费、电费、燃气费等能源费用(统称为“能源费用”),由商业管理公司根据乙方实际使用量(专门的独立仪表计量)代收代付给供应水、电、燃气等能源的公用事业部门,或由乙方自行向相关单位缴付(单独开户时)。

4.2.3除乙方自用的空调使用费以外的公摊水电费、公共维修金,按乙方承租的租赁场所建筑面积与该广场商业场所已开业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由甲方收取。

4.2.4乙方另行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地将由甲方另行公示收费,或由乙方与甲方另行协商确定。

4.2.5乙方同意,如甲方依据上述物业服务费(或综合物业服务费)及其他公摊费用确定综合物业服务费时,乙方应按该综合物业服务费向甲方支付。

4.3租金、物业服务费(或综合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的支付

4.3.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本合同项下第一个租赁年度的租金自租赁起始日起个租赁月度届满后之次日起缴交。

乙方在第一个租赁年度期间,每月应缴交的租金额为人民币元。

第二个租赁年度的租金自第一个租赁年度届满之次日起个租赁月度届满后之次日起缴交。

乙方在第二个租赁年度期间,每月应缴交的租金为人民币元。

4.3.2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甲方预付相当于第二个租赁年度二个完整月的租金(即人民币元,简称“预付租金”)。

甲方收到该预付租金后,先开具收款收据给乙方,待乙方租赁场所开业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凭此收据换取租赁房屋的正式发票。

4.3.3乙方应根据甲方的付款通知要求按自然季度支付租金。

乙方应于每个自然季度的末月的25日前向甲方支付下一个自然季度的租金。

如乙方应付的租金为非完整自然月的,则按乙方实际使用天数按比例支付。

日租金=当年度年租金额/360天。

4.3.4乙方支付的预付租金可逐笔抵减租赁起始日后的应付租金,直至全部抵减完毕。

预付租金抵减完毕后,乙方应按照甲方的付款通知要求补足应付租金(如有)。

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每一期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当地税务部门认可之租赁房屋的合法发票。

4.4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甲方或商业管理公司预付第一个租赁年度二个完整月的物业服务费(或综合物业服务费)(共计人民币元,简称“预付管理费”),该预付管理费逐笔抵减租赁起始日后的应付物业服务费(或综合物业服务费),直至全部抵减完毕;甲方收到该预付管理费后,先开具收款收据给乙方,待抵减此后物业服务费(或综合物业服务费)并全部抵减完时,乙方凭此收据换取正式管理费发票。

4.5乙方应按自然季度支付物业服务费(或综合物业服务费)。

乙方应于每个自然季度末月的25日或之前向商业管理公司支付下一个自然季度的物业服务费(或综合物业服务费),如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次日(详见每次的付款通知书),商业管理公司收到乙方支付的物业服务费(或综合物业服务费)后应开具当地税务部门认可的正式票据。

租赁起始日当个自然季度的扣除预付的物业服务费(或综合物业服务费)差额由乙方于租赁起始日五日前一次性向商业管理公司支付。

4.6乙方应于每个自然月的5日或之前向商业管理公司支付上个自然月发生的需由管理公司代收代付的能源费用,如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次日(详见每次的付款通知书),商业管理公司收到后应开具当地税务部门认可之代收代缴服务行业收据。

4.7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物业服务费(或综合物业服务费)或其他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未付款项的5‰作为违约金。

4.8因本租赁合同而产生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国家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其应承担的部分。

乙方应自行支付其在该租赁场所内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一切税费。

4.9履约保证金、租金及物业服务费(或综合物业服务费)的收款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第五条履约保证金

5.1为保证乙方严格充分地履行本租赁合同的所有条款,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5日内向甲方支付相当于第二个租赁年度的个月(至少两个月)的租金及个月(至少两个月)物业服务费(或综合物业服务费)的款项(共计人民币元)作为履约保证金。

如甲方在该5日内未收到履约保证金,则甲方有权选择接收乙方延后支付的履约保证金或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将租赁场所另租他人。

5.2履约保证金在整个合同期内由甲方保管,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该保证金的利息。

在合同期间,乙方不得要求以履约保证金冲抵租金或其他未付款项。

本合同非因乙方违约而终止时,甲方应根据乙方申请在乙方完成如下所有事项后三十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或其余额(如扣除或冲抵)无息退还给乙方:

(1)乙方应在合同终止后五日内结清所有应付费用(此时履约保证金可冲抵乙方未付费用,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按本合同约定退还租赁场所.

(2)乙方应在合同终止后三十日内办理完毕以租赁场所为注册地址的所有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注销或变更地址手续。

5.3任何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有权在提前解除合同时,没收该履约保证金而不予退还。

第二章租赁条款

第六条租赁场所的交付及续租

6.1乙方已对租赁场所的设计规划状况及其建设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对房屋结构、朝向、内部构造、水、电、通讯、空调、燃气的各个接口、布局和容量限定等均已充分了解,接受并认为适用于乙方经营所需。

6.2甲方在收到履约保证金后,应将租赁场所按约定的交付条件移交给乙方。

乙方应按甲方通知的交付时间与甲方办理租赁场所的交接手续并签署《租赁场所交付确认书》。

若乙方未于甲方通知的交付日起的30天内前往甲方广场实际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追索因乙方的该等行为给甲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6.3租赁期满时乙方如希望续租,应于租赁期限届满18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续租申请。

经甲方书面同意,且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一致意见的,应于租赁期限届满之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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