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五项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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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五项制度.doc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为确保食品来源的合法性,把好食品质量准入关,特制定本制度。

二、实施食品进货索证索票制度。

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必须由供货单位提供并查验以下证件,且做到每年复核不得少于一次。

索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2、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3、注册商标复印件;4、质量认证标志复印件或产品合格证明文件;5、该产品的标准和企业明示质量承诺宣传以及相关资料;6、其他相关证明。

索票:

进货时索取载有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进货票据。

即经营预包装食品的应索取按照省工商局统一样式票证或运用电子台帐软件开具的供货凭证;经营生鲜食品的应索取检验检疫等上市凭证资料。

三、进货查验:

1、对采购的食品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检查食品感官质量和标签;查验是否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销售进口食品的,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

销售生鲜食品的,查验检验检疫等上市凭证资料是否相符。

2、对进入商场、超市、食杂店悬挂“总经销”、“总代理”字样牌匾的必须查验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书,并将文书复印件留存归档备查。

3、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企业总部向所属经营者提供进货查验的证明。

统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购的食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四、质量自检:

1、经营生鲜食品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建立食品质量检测室(台),为主开展水产、蔬菜等食品的检测工作。

2、设置食品质量检测岗位,配备两人以上专(兼)职食品质量检测人员,购置必要的检测设备,自行开展质量检测。

3、通过检测,及时发现食品质量问题,经检测不合格的食品进行退市处理,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流通环节,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存档上报辖区工商所。

4、在市场、超市内设立公示牌,对食品质量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食品经营申请人(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食品进销货台帐管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为保证食品的来路正、去向明、货物真,特制定本制度。

二、建立并如实记录食品进货台帐。

批发企业需建立进货台帐和销售台帐,零售企业需建立进货台帐,在进货时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在本市内购进食品的,必须向供货人索取省工商局统一样式的《食品三合一销售台帐》票证,并按时间顺序妥善保存。

三、建立并如实开据省工商局统一样式的《食品三合一销售台帐》一票通票证。

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单位、数量、单价、金额、购货人、购货时间、联系电话等内容。

四、进货和销货台帐按时间顺序先后按批次如实记帐,零售企业可以不记销售台帐,但大笔交易要如实开据统一样式的《食品三合一销售台帐》票证。

五、食品质量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做好食品进销货台帐,不得错记、漏记或弄虚作假。

六、食品质量管理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好食品进销货台帐,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二年,以备监督部门检查。

七、在区域内实施代理销售的食品,代理商实行向工商部门备案制度,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食品经营申请人(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不合格食品退市及召回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为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消费领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企业信誉,特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经营者必须认真做好上柜及仓储食品的经常性检查,如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立即撤下柜台或清除出库,停止销售:

1、已经变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经法定检测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检测为不合格的食品;

3、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4、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发现其生产加工的原料、辅助材料、添加剂为不合格产品或者违反国家禁令或其生产工艺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

三、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食品,必须依据销售台帐立即召回,并及时向工商部门报告和退还货款或进行赔偿。

四、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在发现后一个小时内营业场所进行公示,并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通知购货人立即停止销售、使用,负责将该批食品召回并销毁。

五、消费者投诉处理方式:

1、在经营场所设立相应机构和人员,处理本经营场所发生的消费者食品投诉。

提供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有关销售凭证(发票、信誉卡),作出特殊承诺的提供书面凭证。

2、确定受理后,对消费者的具体投诉内容和要求进行登记、做好投诉人姓名、住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购买食品的日期、品名、牌号、规格、数量、计量、价格、受损害情况、消费者的要求等相关内容的登记记录,并由投诉人签字盖章,将投诉人提供的凭证和有关材料复印存档。

3、受理消费者食品投诉后,指定具体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处理,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负责调查人员首先将企业自身情况调查清楚,结合投诉人意见,分清责任。

经营者责任的,按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约定应当给消费者退货、换货、赔偿的,及时给消费者解决;经营者没有责任,认真向消费者解释清楚。

六、不合格食品一经退市或召回,不得再次投入市场。

食品经营申请人(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为加强食品质量监管,促进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接受社会和消费者的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二、郑重承诺:

本店(超市)不销售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以上禁止性行为完全遵守。

三、经营者在销售食品时,主动向购货人出具发票证明,并告之以下内容:

1、经营者地址、联系方式、电话和食品名称、规格或主要技术指标、数量、单价等;

2、质量保证或售后服务承诺,投诉或联系电话。

四、当消费者发现食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时,经营者可凭发票证明兑现承诺,根据购货人的要求退换食品或退还货款,若造成安全事故,主动承担相关法责任。

食品经营申请人(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食品质量卫生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为提高食品质量水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食品质量安全,提升企业(经营者)管理水平和增加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1、负责人岗位职责:

对食品的经营负全面责任;负责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经营人员的质量教育,保证质量管理方针和质量目标的落实和实施。

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全员身体检查。

2、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按时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清洁卫生,确保食品的经营条件和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建立并管理员工健康档案,每年负责安排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监督检查员工保持日常个人卫生;负责监督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温湿度在规定的范围内,确保经营食品的质量;发现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应立即解决,或向负责人报告。

3、购销人员岗位职责:

严禁采购法律法规禁止上市销售的食品;严禁从证照不全的企业采购食品;进货时认真查验供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检验合格证》等;确保所售出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并应定期检查在售食品的外观性状和保质期,发现问题立即下架,同时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二、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1、凡从事食品经营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岗前卫生知识方能上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岗位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定期进行食品卫生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注意个人清洁卫生,做到个人仪表整洁。

上岗时必须穿戴统一整洁的工作服,并应经常换洗,保持清洁。

在工作岗位上不能嚼口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工作区内。

三、销售管理制度

1、经营场所距离非水冲式厕所、开放式粪池、垃圾堆(场)等场所的直线距离25米以上,并设置密闭的垃圾容器,及时清除垃圾,搞好防尘、防蝇、防鼠工作,确保环境整洁。

2、《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应悬挂于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

设有食品卫生管理机构和组织结构,配有经专业培训的食品安全专职管理人员。

3、食品陈列设施布局合理,划定食品经营区域,食品与非食品分开存放;不出售有毒有害、“三无”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

保证食品外观清洁,如发现食品超过保质期、破损、鼠咬、受潮、生霉、生锈等现象要及时处理。

4、散装食品销售必须按“生熟分离”原则,分类设置散装食品销售区。

按销售品种配备足量的容器,并符合卫生条件。

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有防尘材料遮盖。

应在盛放食品容器的显著位置或隔离设施上设置“散装食品标识牌”,标识出食品的名称、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做到“一货一牌、货牌对应”。

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必须由专人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分拣和包装服务,提供给消费者符合卫生要求的小包装。

操作时应穿工作服,戴口罩、手套和帽子,使用专用工具取货。

5、生鲜食品销售应配备货架、保温柜、冷藏柜和冷冻柜等陈列设施,配备符合要求的检测设备。

6、熟食制品销售间入口处应设预进间,设更衣及洗手、消毒设施,采用非手动式的水龙头。

配备有效的空气消毒设施、食品冷藏设施和专用工具,食品要有防尘材料遮盖。

四、仓库管理制度

1、食品仓库必须做到专用,不得存放其他杂物和有毒有害物质。

应设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出入库登记制度。

食品及食品原料入库时,库管员应对其质量和数量进行验收,并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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