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与实务》第十一章PPT推荐.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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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5、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非银行金融机构(国务院决定的除外),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

6、不得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担保。

六、我国的商业银行六、我国的商业银行

(一)我国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企业法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二)商业银行设立的条件和程序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及法律地位1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2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四)商业银行的变更七、商业银行的接管七、商业银行的接管

(一)接管的目的和条件

(二)接管的程序八八、商业银行的终止、商业银行的终止商业银行的终止是指商业银行因出现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等法律规定的情形,消灭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

(一)商业银行的解散

(二)商业银行被撤销(三)商业银行的破产九九、商业银行的法定业务、商业银行的法定业务

(一)存款业务

(二)贷款业务商业银行可以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其他业务(四)商业银行禁止经营的业务十、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十、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

(一)商业银行的自我监督管理

(二)商业银行的外部监督管理1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2审计机关对商业银行的审计监督第二节第二节票据法票据法【引入引入案例案例】A公司开出一张收款人为B公司,付款人为C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因与D厂发生了货物买卖关系而将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了D厂,D厂又将其背书转让给了E公司。

E公司在票据到期日请求C银行付款时遭拒绝。

为此,E公司要求B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B公司认为,D厂所供货物有明显的质量瑕疵,故拒绝付款。

问:

(1)假定上述若干次背书均为有效背书,E公司要求B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请求是否合法?

为什么?

(2)假定E公司是善意取得票据,那么B公司的抗辩是否合法?

(3)恶意取得票据有哪几种情形?

一、票据概述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1、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活动中的一切凭证,如提单、仓单、发票、汇票、本票、支票等;

2、狭义的票据是指发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我们一般所称的票据往往是指狭义的票据。

(二)票据的特征1有价证券2设权证券3无因证券4要式证券5文义证券6提示证券7金钱证券8返还证券二、票据法的概念和特点二、票据法的概念和特点票据法是调整因票据活动而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票据法具有较强的强制性2票据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3票据法具有较高的国际统一性三、票据法律关系三、票据法律关系

(一)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简称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在票据的签发和流通转让过程中,依据相应的票据法律规范所形成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构成:

1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2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3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

(二)非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1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1)票据返还关系

(2)利益返还关系(3)损害赔偿关系2票据基础关系

(1)票据原因关系

(2)票据资金关系(3)票据预约关系四、票据权利和票据责任四、票据权利和票据责任

(一)票据权利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票据责任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五、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五、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特征票据行为是引起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

(一)要式性

(二)无因性(三)文义性(四)独立性六、票据行为的形式六、票据行为的形式1、票据必须统一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格式;

2、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票据法的规定;

3、票据在依法记载完成后,必须由出票人将票据交付给持票人。

七、票据行为的代理七、票据行为的代理

(一)实行严格的显名主义

(二)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的行为不予追认八、票据的伪造和变造八、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一)票据的伪造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而为的票据行为,包括假冒出票人名义签发票据或假冒他人名义为其他票据行为。

(二)票据的变造票据的变造是指没有变更权限的人,在有效票据上变更除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的行为。

九、票据的抗辩九、票据的抗辩票据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一)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二)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十、票据的丧失及其补救十、票据的丧失及其补救票据的丧失是指持票人非自愿地失去对票据的占有,包括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

补救措施:

(一)挂失止付

(二)公示催告(三)提起诉讼十一、汇票十一、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一)汇票的出票1出票的概念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是创造票据的原始票据行为。

包括开票、交付两个行为。

2汇票的记载事项

(1)绝对应记载事项

(2)相对应记载事项3出票人的责任

(二)汇票的背书1背书的概念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2背书的记载事项3背书的效力(三)汇票的承兑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1提示承兑2付款人的承兑或拒绝承兑(四)汇票的保证1票据保证的概念和记载事项票据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2保证的效力(五)汇票的付款汇票的付款是指汇票的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1提示付款2付款人的付款(六)汇票的追索权1追索权的概念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向其前手,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有关费用的一种票据权利。

2追索权的要件

(1)行使追索权的实质要件

(2)行使追索权的形式要件3再追索十二、本票十二、本票

(一)本票的概念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本票出票人的资格(三)本票的记载事项(四)本票的付款十三、支票十三、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支票出票人的资格(三)支票的记载事项(四)支票的付款第三节第三节保险法保险法【引入引入案例案例】小学生张某,男,11岁。

2011年参加了学生团体平安保险,保险期限为当年3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

当年10月5日张某在家附近的一幢住宅楼施工工地玩耍,被突然从楼上掉下的一块木板砸在头上,当场气绝身亡。

有人认为保险公司应先给付张某的死亡保险金,然后向造成这起事故的施工单位索要与此等额的赔偿金。

这种说法对吗?

为什么?

本案该如何处理?

一、保险概述一、保险概述

(一)保险的概念保险是通过吸纳合理分担金的方式,集合多数单位共同建立基金,实现对少数成员因特定危险事故或特定的事件所致损失给予补偿的经济制度。

(二)保险的分类1按保险实施形式的不同,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2按保险标的的不同,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责任保险。

3按转嫁危险的不同层次,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

二、保险合同二、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总述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2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保险合同的订立(四)保险合同的履行(五)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三、财产保险合同三、财产保险合同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包括:

1财产损失保险合同2责任保险合同3信用保险合同

(二)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三)重复保险(四)代位追偿四、人身保险合同四、人身保险合同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包括:

1人寿保险合同2健康保险合同3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三)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四)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后果1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2年后,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未满2年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五)保险人代位追偿的禁止: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五、再保险合同五、再保险合同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又称“对保险人的保险”。

六、保险业的法律规定六、保险业的法律规定

(一)保险公司

(二)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三)保险经营规则第四节第四节证券法证券法【引入引入案例案例】2011年1月10日,甲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对乙上市公司的收购方案,董事A第二天将该收购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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