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3: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交底纪要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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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交底

人防工程施工图会审纪要

(格式)

设计号:

工程项目:

子项名称:

人防审批编号:

**办审(设)字**年**号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交底及人防工程施工图会审纪要

工程名称

人防审批编号:

**办审(设)字**年**号

会议地点

会议日期

人防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

勘察单位

人防防护设备单位

会议主要内容:

建设单位盖章

施工单位盖章

监理单位盖章

设计单位盖章

勘察单位盖章

参会人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电话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交底

一、政策、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其工程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工程不得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人防工程面积和规定标准易地建设或缴纳易地建设费。

(三)、《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人民防空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人民防护(防化\信息系统)设备产品质量检测(验)机构对所安装的人防设备进行检测(验)。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验)报告为竣工验收依据。

(四)、《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

防空地下室档案资料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五)、《成都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结合民建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

人民防空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向城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手续。

(六)、《成都市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

成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从业单位监管及从业能力核查、信用管理、企业信息公布等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县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业单位的市场从业行为监督、记录及不良行为报送。

第四条规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人防业务的从业单位均属于行业监管及从业能力核查范围。

从业能力核查合格的单位在市人防办网站前台公布其相关信息;核查不合格的单位责令限期6个月整改到位,整改期满后市人防办对申请复查的单位统一组织复查,整改期间直至核查合格前暂停承揽新业务。

二、监管流程

(一)开工前实施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申报、通知及交底;

(二)过程中实施人防专项隐蔽检查及施工过程抽查;

(三)完工后实施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检查。

上述流程每一环节均需人防质量监督员到场实施检查,相应资料为项目竣工必备资料。

各环节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时点、组织单位、参加人员、检查(验收)条件、备检资料、检查(验收)内容严格按照《成都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的要求组织实施,现场需提前熟悉掌握。

三、质量控制

防空地下室施工有其特殊要求,施工单位易凭民用建筑经验忽略人防要求出现失误、造成质量事故,对质量、经济及工程交付带来影响,故请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对质量控制高度重视,与人防专业设计院加强联系,做好以下工作:

建设单位:

(一)督促设计单位按审图意见完善设计;将人防专业施工图发给各个专业施工单位(特别是消防),避免因缺图造成失误;

(二)督促设计、监理、施工、检测单位据实做好施工中和完工后的自查自验及质量评估、检测工作,主动加强质量过程控制,自觉消除质量缺陷。

1、自查自验及质量评估、检测要求。

施工、监理在各阶段自检、自验情况(签字确认的表格、表单、进场纪录等)以及各质量责任主体单位出具的质量评估报告、人防防护设备出具的检测报告等质量确认资料,应如实反映工程质量状况,不得提供与工程实际质量不符的虚假资料,人防设计、监理、人防防护设备、人防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将按照《成都市人防工程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与其信用等级评价挂钩,实施信用加减分管理。

2、质量评估前提。

人防工程已照图施工完毕,人防机电、设备、设施已安装到位,质量已基本满足建设要求。

下列内容应在评估前完成:

现浇钢筋混凝土和混凝土结构、构件;战时使用的及平战两用的出入口、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战时使用的及平战两用的通风口防护设施;战时使用的给水引入管、排水出户管和防爆波地漏,以及施工图明确平时应当安装到位的其他设施设备。

监理与施工单位:

(一)开工前,检查图纸是否齐全,设计单位是否按审图意见修改完善设计;做好人防施工特别是各安装工程开工前的专项技术交底;人防区域内的民用设计如果有变更,必须经由人防专业设计院进行复核、会签;人防防护设备进场前,监理单位应对对防护设备单位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二)提前熟悉图纸,将图纸矛盾解决在施工前。

建议将人防专业设计院对管线的防护要求标注至民用院相关图上,以避免遗漏。

若对人防特殊要求或对设计意图不明确,请务必向专业院咨询清楚,切忌凭经验盲目施工;

(三)人防防护设备单位应提前做好防护设备生产及进场安装准备工作,施工现场应向防护设备单位提供堆放、吊装、支护等必要配合条件;各类人防防护设备进场前须由监理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后方可用于施工现场。

(四)施工过程中及竣工验收前,监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人防工程隐蔽阶段施工、监理现场自检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阶段施工、监理现场自验表》内容进行自检、自验工作。

(五)人防的防护墙、顶板和设计考虑的部分底板中,双层双向布筋之间的拉结筋必须按要求施工:

间距不大于500,弯钩不小于135度,必须拉住结点外层钢筋;人防口部加强梁钢筋必须锚入支座,避免出现“断头梁”;人防积水坑不得漏设。

(六)防护门(防密门、密闭门、胶管活门、悬板活门等)门框、封堵框、防爆波地漏以及工程所有水、风、电管线(特别是电缆桥架穿墙处)的防护套管、超压测压管等预留预埋均须一次性施工埋设到位,不可后补。

(七)严禁塑料管直接进入防护区。

所有压力水管进入防护区,均应安装防护闸阀,民用图上缺此阀或为蝶阀时,应增加或改为闸阀;防护闸阀采用不锈钢或铜芯,公称压力不小于1Mpa;安装要求为:

阀体轴线垂直于板面,阀端距板面不大于200mm;需注意多管并排情况,按图示要求算好防护闸阀安装所需位置,避免后期安装影响;

(八)人防墙体支模,只允许采用带止水片的一次性拉杆,严禁使用PVC套管周转拉杆;(人防墙体指:

人防区域边界墙体、各人防单元之间的隔墙、各单元内人防通道处内外两道门框墙等。

施工前务请向设计单位咨询准确界定)

(九)封堵框下设计有封堵沟时,须按图设尺寸进行设置,并保留至竣工验收后方可封盖。

为确保沟槽后期快速开启,沟槽在验收后的封盖方式应为水泥炉渣或钢制盖板,严禁使用砼填平。

(十)基于人防工程的密闭性要求,人防地下室结构施工完成后严禁在人防墙体、顶板上开孔凿洞或产生结构性破坏。

出现此情况或现场确需后期进行结构处理时,建设、监理单位须立即查明问题成因,建设单位应将问题书面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经人防主管部门认定可进行整改恢复或需进行补强处理的,须严格按照“拟定技术方案(建设、人防设计、监理、施工等责任主体单位签章)--技术方案咨询(市人防办技术组)--现场隐蔽检查(人防主管部门)”的程序进行控制,并齐备相应技术资料,否则问题部位质量状况不能认定,责任后果相关单位自行承担。

(十一)设计确定平时安装到位的人防设施设备应于质量评估和竣工验收前安装到位。

包含但不限于:

水平封堵预制构件、人防泵、电站通风井爬梯(含护栏)、战时供水管道及阀件(冲洗阀、倒流防止器等)、人防电箱及预留预埋的通风方式显示屏和人防呼叫按钮盒、设有固定电站时的内部储油箱及管道阀件、人防风机风管等施工图设计平时应到位的所有防护设备或预留预埋措施。

(十二)人防工程应按照人防施工图装修,不得任意更改装修方案;人防口部房间不得随意增设墙砖、吊顶;装修工程不得影响人防门扇启闭。

人防门框、封堵框、穿墙防护套管、超压测压管、各类预留线盒等不得被装修覆盖,验收时均应外露可视。

成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人防主管部门参会人员签字:

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通风各专业会审情况(各专业分栏整理)

专业负责人员签字:

设计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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