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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西安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

一年级新生入学,学校给按上级主管部门划定的本校招收范围内的时龄儿童发放入学通知书,办理报名注册手续。

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建立新生的学籍卡和电子学籍档案,并按规定时间上报新生电子档案。

二、转学与借读

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申请时需出具居住地变动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转出和转入学校主管区县教育局审核批准,办理转学手续。

未经接收学校同意,原校不得开具转学证明。

学校不接收无转学证明的学生。

2.申请借读的学生,应持原学校所在地区县教育局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同意流出就读证明、原学校的学籍证明,非本市户籍学生还要出具监护人户籍证明(或暂住证)及本人在本市暂住证,向借读学校所在地区县教育局申请,经区县教育局批准,学校办理借读手续。

借读生借读期限一般为一学期至一学年。

特殊情况可延长。

3.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

学生在休学期间、受处分期间不得转学。

4、学校对转入学生的转学证明和转出学生的转学证明存根,每学期应整理成册,并建档保存。

5、学校接收的转学学生,按其原就读年级插班学习。

三、休学、复学

1、学生因特殊原因,一学期内累计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无法继续跟班学习者,应办理休学。

  休学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签署意见,报上级教育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2、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内由学生家长持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经区教育局批准可继续延长休学期限。

  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到校就读者,由学校督促其尽快复学。

  3、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应持休学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签署意见,报区教育局审核批准后,即可复学。

  复学学生按其实际学力程度编入相应年级。

四、流失

凡未经批准中途无故不到校达15天以上或休学期已满又不具备继续休学理由且未到学校复学达15天者,视为流失。

学校进行学籍跟踪调查,准确记录每个学生学籍变动情况,杜绝中间环节学生流失。

如有学生流失,班主任应及时向教导处报告,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并应立即向上级教育部门报告。

针对学生辍学的原因,学校联合当地政府依法负责对其父母或监护人采取教育的或行政的措施,强制其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复学。

五、毕业

对受完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经考察达到小学毕业程度的,由学校发给经区统一印制的义务教育证书,并由学校发毕业证书。

六、奖励、处分

1、对德、智、体等方面均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

  2、学校要加强对犯有错误的学生的教育,并给其改正错误的机会。

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3、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

西安市××××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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