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第五章PPT推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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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2容易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失实n言词证据存在失实与虚假的较大可能性,其客观性不及实物证据,这是言词证据的弱点。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
(一)实物证据的概念
(一)实物证据的概念n实物证据是以实物形态和其客观存在的自然状况为表现形式的证据。
n这类证据以实在物的外部特征、性质和存在状况等来证明案件事实。
二、实物证据二、实物证据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
(二)实物证据的特点
(二)实物证据的特点n1客观性较强n2被动性和依赖性较为明显n3证明范围比较狭窄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司法人员在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应当注意把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结合起来,司法人员要注意用实物证据印证言词证据,也要注意运用言词证据挖掘实物证据的证明力。
n总之,在两种证据的运用中,要综合兼顾,充分发挥其各自的优势,克服各自的弱点,利用证据互补,构成案件中完整可靠的证明体系。
三、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运用规则三、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运用规则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被告人潘强,被告人潘强,2000年因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年因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03年年3月刑满释放。
因涉月刑满释放。
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嫌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年12月月3日被逮捕。
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潘强于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潘强于2003年年9月月22日日伙同他人对周某某殴打,致周重伤。
又于伙同他人对周某某殴打,致周重伤。
又于2003年年12月月2日晚,伙同朱强、杜刚(外逃)等六人窜至日晚,伙同朱强、杜刚(外逃)等六人窜至某大酒店浴足中心,欲强行带服务员出台,遭老板某大酒店浴足中心,欲强行带服务员出台,遭老板杨某、王某拒绝。
被告人潘强及同伙遂对王、杨二杨某、王某拒绝。
被告人潘强及同伙遂对王、杨二人殴打。
人殴打。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殴打中,潘强用玻璃杯将杨某头部砸伤,并强殴打中,潘强用玻璃杯将杨某头部砸伤,并强行抓扯走王某手上所戴两条价值行抓扯走王某手上所戴两条价值4000余元的余元的黄金手链。
杨某所受损伤为轻伤。
公诉机关认黄金手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强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为,被告人潘强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并乘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诉请一人轻伤,并乘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诉请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以故意伤害罪、抢夺罪,予第二百六十七条,以故意伤害罪、抢夺罪,予以判处。
以判处。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强有三个犯罪事实,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强有三个犯罪事实,触犯两个罪名。
一是致周某某重伤这一事实,触犯两个罪名。
一是致周某某重伤这一事实,被告人无异议,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被告人无异议,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是殴打杨某致其轻伤;
三是抢夺王某金手链。
对第二、三个事实,控辩双方各执一词。
合议对第二、三个事实,控辩双方各执一词。
合议庭评议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强殴打杨庭评议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强殴打杨某和抢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主要理由如某和抢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主要理由如下:
下: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1、被害人陈述相互矛盾、被害人陈述相互矛盾被害人王某陈述系先听见被害人王某陈述系先听见“叭叭”一声,起身一声,起身应发现杨某头部被打伤,后被潘强强行抓扯手应发现杨某头部被打伤,后被潘强强行抓扯手链;
链;
被害人杨某陈述先听王某惊呼被害人杨某陈述先听王某惊呼“手链不见了手链不见了”,才冲过去帮忙,头部被打了。
,才冲过去帮忙,头部被打了。
二人均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但却在主二人均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但却在主要事实的时间关系上明显矛盾。
要事实的时间关系上明显矛盾。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2、言词证据与辩认笔录相互矛盾、言词证据与辩认笔录相互矛盾杨某、张某在证言中均称不知是谁用玻璃杯杨某、张某在证言中均称不知是谁用玻璃杯打伤杨某,但在辩认笔录中却非常肯定地辩认打伤杨某,但在辩认笔录中却非常肯定地辩认出潘强就是用玻璃杯打杨某的人。
周某辩认确出潘强就是用玻璃杯打杨某的人。
周某辩认确定潘强是行为人,但周某是否在现场,无人证定潘强是行为人,但周某是否在现场,无人证实,亦无周某的证词佐证。
辩认笔录的客观性实,亦无周某的证词佐证。
辩认笔录的客观性应质疑。
陈某辩认潘强系打王某耳光的人,只应质疑。
陈某辩认潘强系打王某耳光的人,只能证明事情的起因,但对何人殴打杨某并无证能证明事情的起因,但对何人殴打杨某并无证明力。
明力。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3.传来证据与原始证据相互矛盾。
传来证据与原始证据相互矛盾。
王某称听张某说是潘强用玻璃杯打伤王某称听张某说是潘强用玻璃杯打伤杨某,而张某证言证实不知是谁打伤杨杨某,而张某证言证实不知是谁打伤杨某。
传来证据无原始证据印证,不能采某。
传来证据无原始证据印证,不能采信。
信。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二节第二节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n根据证据的来源为标准,可以把诉讼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n应当注意:
n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划分仅以证据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为标准,而不取决于是否为公安司法人员所直接获得。
n在证据为痕迹或者物品体积过大的情况下,公安司法人员采取科学方法(如显影或摄影)予以收集,也应认定为原始证据。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一、原始证据一、原始证据n相关案例相关案例n【51】证人汪某目睹了原、被告打架经过,其与双方当事人均无利害关系,根据他所做的证言分清了本案当事人的责任。
n问:
证人汪某的证言是不是原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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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始证据的概念
(一)原始证据的概念n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原始出处的证据,即证据本身直接来源于案件的事实。
n
(二)原始证据的特点
(二)原始证据的特点n1原始证据与案件事实有直接的关系n2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n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不是固定不变的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二、传来证据二、传来证据n
(一)传来证据的概念
(一)传来证据的概念n传来证据,又称为“派生证据”,是指以原始证据为基础通过复制、转述等中介而衍生出来的证据。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
(二)传来证据的特点
(二)传来证据的特点n1与案件事实没有直接联系,但可印证原始证据。
n2在实践中往往是发现原始证据的先导。
n3传来证据是审查原始证据的有效手段。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三、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三、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n对于原始证据而言,需要保证原始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n关于如何对待传来证据的问题,我国法律的三大诉讼法并没有像英美国家的法律那样排斥对它的使用。
n我国法律一般也要求提供原始证据。
n在具体案件的运用过程中,针对传来证据的特点应当注意的问题。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2004年2月4日南宁市永新区法院受理了原告曾建国诉被告王玲玲欠款案。
原告主张2002年9月13日南宁市民曾建国借给朋友王玲玲3万元,期限是三个月,双方还约定了利息,但是被告至今没有履行约定。
原告提交的证据主要有: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1、双方签订的一份借款协议,协议约定:
被告、双方签订的一份借款协议,协议约定:
被告向原告借款向原告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每月结付一个月,每月结付一次利息;
次利息;
n2、两张买房收据和房子的钥匙,是王玲玲交给、两张买房收据和房子的钥匙,是王玲玲交给曾建国作抵押的保证;
曾建国作抵押的保证;
n3、被告发给原告的一份短信,内容大致是要求、被告发给原告的一份短信,内容大致是要求原告宽限三个月。
原告宽限三个月。
n本案的情况很简单,实际上就是对证据的认定本案的情况很简单,实际上就是对证据的认定和采信。
和采信。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对证据对证据1,由于原告和被告之间签订的,由于原告和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协借款协议议”不是借据,也不是收据,不能证明王玲玲已不是借据,也不是收据,不能证明王玲玲已经收了经收了3万元;
万元;
n对证据对证据2,根据我国,根据我国担保法担保法和和房地产法房地产法的相关规定,房屋作为不动产,抵押应当订立书的相关规定,房屋作为不动产,抵押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且要经过有关部门登记才能生效。
因面合同,并且要经过有关部门登记才能生效。
因此,原告和被告之间房屋抵押的口头约定无效。
此,原告和被告之间房屋抵押的口头约定无效。
n对证据对证据3,短信作为证据在我国还是首次,法庭,短信作为证据在我国还是首次,法庭经过讨论决定同意短信作证,但原告必须拿出证经过讨论决定同意短信作证,但原告必须拿出证据证明那条短信确系被告所发。
据证明那条短信确系被告所发。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原始证据的认定与否决定证据的证明力高低,按照传统的证据理论,原始证据的证明力高于传来证据。
由于手机短信存在着不安全的天性易删改、伪造,所以有人认为应当将手机短信认定为间接证据,并且认为“其最大的特点在于证明力的或然性,即其只能佐证与案件有关的个别情节或片段。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本案涉及的收发短信的法律关系中存在着三方当事人,即短信发送人、短信服务提供商(SP)和短信接收人(多为受害人)。
短信发送人将编辑好的短信发送出去,通过SP的短信平台,将我们可识别的文本转化为电子数据信号传送到接收人的手机,当接收人打开短信,电子数据流又转化成可识别文字。
在这个过程当中,当数据流被SP的平台接收时,平台会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将其信息储存,短信发送人编写的短信内容在未转变成电子数据前的形式是最原始的形式。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按照民事诉讼法第68条对提交证据原件的规定;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的司法解释,当事人很难获取原始的证据,因为按照现有的证据学理论判断,短信接收人所能看到的都是“原件”的副本,这样的规定无疑让当事人对诉讼失去信心。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我国电子签名法第5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n电子签名法第8条也对数据电文真实性的审查设定了标准。
我认为,既然认定短信具有真实性,在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前提下,就没有必要将不存在疑点的短信证据仅仅划归间接证据。
只有大胆地采用短信证据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