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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在劳动合同或雇佣关系的基础上,从属于一定的用人单位,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

2.2.劳动法中的劳动法中的“就业就业”是与“失业”相对的概念。

根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界定:

“失业人员”与“就业人员”有不同的含义。

按照其标准,就业不仅要劳动,而且所得的报酬还要达到一定的标准。

3.3.劳动者劳动者

(1)概念指依照劳动法律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2)劳动者的条件A:

年龄条件年龄条件:

16周岁以上;

(劳动法第15、64、94条B:

劳动能力条件:

特定劳动关系中的劳动只能由本人进行不能代理。

能力条件一般包含:

健康条件、技术条件、行为自由;

(劳动能力属于自身生理因素,不是由法律规定的。

)4.4.用人单位用人单位

(1)概念;

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并对其承担义务者。

我国法律将用工单位、企业主、资方、雇主、雇佣人都称为用人单位。

(2)类型: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个体经济组织等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根据劳动法第根据劳动法第22条规定:

是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条规定:

是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某些社会关系。

密切联系的某些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劳动关系:

指人们在从事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由于在劳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太多,劳动法不可能全部调整。

因此,劳动法调整的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

狭义的劳动关系(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狭义的劳动关系(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的所有者与劳动力的使用者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力的所有者与劳动力的使用者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中发生的关系。

Case-1Case-1该案属于劳动争议吗?

该案属于劳动争议吗?

张某是一家工厂的工人、生活比较困难,为了给孩子支付上学的费用,向厂里借了5000元,并写了借条,约定半年后归还。

半年后张某未能归还欠款,并向厂里提出延期,厂方坚持要张某按照协议还钱,双方发生争议。

劳动关系的特征劳动关系的特征

(1)存在于特定的主体间。

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

(2)产生于劳动的过程中即有劳动力的使用。

(3)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由于劳动力存在于劳动者的身体,劳动力的支付过程,就是劳动者生命的实现过程。

因此,是人身关系。

劳动者让渡劳动力,是为了获得报酬,劳动力的让渡与劳动报酬的交换关系,是一种财产关系。

(4)兼有平等性和隶属性平等性。

劳动关系双方具有法律上的平等权利;

隶属性:

劳动者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组织指挥、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规则。

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关系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但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以劳动关系为中心而形成的。

特征

(1)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劳动关系的当事人;

(2)与劳动关系有密切的联系(前提、伴随、后果)。

类型类型(11)作为劳动关系必要前提而存在的社会关系)作为劳动关系必要前提而存在的社会关系A:

劳动人事部门或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力招收、录用、调配方面发生的关系;

B:

职业培训机构与劳动者、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

(22)伴随劳动关系而发生的关系)伴随劳动关系而发生的关系A:

用人单位内部组织(如工会)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

用人单位与外部组织间发生的关系;

C:

监督、监察部门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

(33)是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的关系。

)是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的关系。

如:

社会保险机构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因为执行社会保险制度而发生的关系;

劳动仲裁机构与用人单位、劳动者因劳动争议的处理而发生的关系。

Case-2李某与小刘之间是否为劳动关系?

在某地开服装店的李某,需要对其门面进行装修,经人介绍,决定由在美院读书的小刘承揽该装修业务,并与小刘签订了一份门面装修的合同,合同中规定,小刘为甲方,李某为乙,乙方出材料,甲负责按照图纸进行施工,合同中还规定了完成的日期和小刘完成后应得的报酬等内容。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根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区别:

(1)属于不同范畴的概念劳动关系:

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

劳动法律关系:

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2)形成的前提不同劳动关系:

以劳动为前提;

以劳动法律规范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之内。

(3)内容不同劳动关系:

内容为劳动劳动法律关系:

内容为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

概念区分概念区分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内容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

等。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合同须以书面形式此外,当事人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合同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订立。

Case-3Case-3协议的效力协议的效力申诉人;

金某,某省某市天鹏建筑工程公司职工。

被诉人:

某省某市天鹏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某,某省某市天鹏建筑工程公司经理。

19971997年年11月,申诉人金某到某省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月,申诉人金某到某省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称其申请仲裁,称其19961996年年55月到黄某的天鹏建筑工程公司务工,并签订月到黄某的天鹏建筑工程公司务工,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了劳动合同,19971997年年1010月金某发生工伤,黄某却以劳动合同中月金某发生工伤,黄某却以劳动合同中“合合同履行期间,发生死伤病残,公司概不负责同履行期间,发生死伤病残,公司概不负责”的条款拒绝给予任何的条款拒绝给予任何待遇。

金某无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天鹏待遇。

金某无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天鹏建筑工程公司给予其工伤待遇。

建筑工程公司给予其工伤待遇。

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另外,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也对职工因工死亡、因工伤残所应享受的待遇做了具体规定。

本案分析本案分析天鹏建筑工程公司在与金某的劳动合同中做出“合同履行期间,发生死伤病残,公司概不负责”的约定,是与上述法律法规相违背的。

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有固定期限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劳动动法法规规定定,劳劳动动者者在在一一单单位位连连续续工工作作满满1010年年以以上上,双双方方同同意意续续延延合合同同,如如果果劳劳动动者者提提出出订订立立无无固固定定期期限限的的劳劳动动合合同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劳动动合合同同可可以以规规定定试试用用期期,试试用用期期最最长长不不得超过得超过66个月。

个月。

Case-4劳动合同期限与培训协议的服务期不一致,应以哪个为准?

胡先生是某名牌大学建筑学硕士,被上海一家建筑设计公司高薪聘用,双方于2000年3月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至2005年3月31日止。

进公司不久,胡先生就显示出了非凡的设计能力,成了公司里的业务骨干。

2002年1月,公司决定派胡先生去欧洲培训4个月,为此支付了10万元的培训费用。

出国培训前双方签订了服务期协议书服务期协议书,约定胡先生培训结束后要为公司服务5年,若违反约定辞职,则要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培训结束后胡先生回到公司继续工作。

2005年3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由于胡先生的协议服务期还有2年多,建筑设计公司通知胡先生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对新的劳动合同文本进行了协商。

协商中,胡先生表示自己承担了重要的建筑设计工作,要求公司升任自己为设计部门经理,并相应增加工资和待遇;

公司则认为,胡先生此时提出增加工资和待遇的要求一时难以满足,希望胡先生目前仍应做好本职工作,并表示等以后再予考虑。

经过几次协商,双方仍各持己见,以致未能续签劳动合同。

建筑设计公司认为胡先生的服务期尚未结束,就发出了要求胡先生在合同期限届满后继续工作的通知。

胡先生则认为双方不能就续签合同达成协议,原合同就应期满终止。

于是,胡先生于2003年4月1日起,就再没有到公司上班。

公司几经通知不见胡先生人影,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胡先生依据约定支付公司违约金10万元。

分析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6条规定:

“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的约束力。

”而专项协议与劳动合同约定的不一致的,视为是对原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只要变更后的内容不与法律相冲突,就是合法有效的。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专项协议的效力又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

(11)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22)当然解除;

)当然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段强迫劳动的;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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