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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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名称:
申请日期:
敬告
1.申请人应当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许可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3.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4.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使用A4纸。
5.填写申请书应当字迹工整,使用钢笔或签字笔(蓝色或者黑色)。
6.在申请许可过程中,申请人应当认真阅读申请书及其填报说明。
如有疑问,请登录网站,查询相关内容。
食品流通许可表格下载地址:
“服务之窗”>>“表格下载”
填报说明
1.申请人指:
①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②已经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③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④个人新设申请或者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
2.名称应当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或者营业执照上标注的名称一致。
3.经营场所要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
如无门牌号或房间号的,要明确参照物。
4.负责人指:
①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③分支机构的负责人;④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⑤个体工商户业主;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5.主体类型选填其中一项。
6.经营期限:
新增食品流通许可项目的营业执照期限低于3年或申请人申报的经营期限低于3年的,按照营业执照期限或申请人申报的经营期限核定。
分支机构核定有效期限不能超过总公司的有效期限。
经营期限超过3年的,许可证有效期限核定为3年。
7.申请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选择经营方式和经营项目其中的一项,并在□中打√。
8.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是指:
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的负责人员,由企业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确定。
个体工商户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工作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可由业主承担。
9.外籍人员无需填写民族、户籍登记住址,但需在户籍登记住址一栏填写国籍。
10.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以下一种:
①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②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③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④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⑤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11.预包装食品指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散装食品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
乳制品指以生鲜牛(羊)乳及其制品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产品,包括:
液体乳类(杀菌乳、灭菌乳、酸牛乳、配方乳);乳粉类(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和调味乳粉、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配方乳粉);炼乳类(全脂淡炼乳、全脂加糖炼乳、调味/调制炼乳、配方炼乳);乳脂肪类(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干酪类(原干酪、再制干酪);其他乳制品类(干酪素、乳糖、乳清粉等)。
12.现场制售食品行为指:
在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零售市场等商品集中流通地,仅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向消费者提供食品,不提供消费场所及设施服务的行为;在非商品集中流通地和食品生产、餐饮服务企业外的糕饼店、面包房等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向消费者提供食品的行为。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表
名称
经营场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主体类型
⑴内资企业: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他企业□;⑵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⑶个体工商户□;⑷农民专业合作社□。
经营期限
□3年以内:
经营至年月止□3年(含)以上
房屋使用方式
自有□、租赁□、无偿使用□
产权人
E-mail
许可范围
经营方式:
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
现场制售(商品流通集中地)□、
现场制售(非商品流通集中地仅限糕饼店、面包房)□
经营项目:
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
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
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
本单位(本人)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情况登记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详细现住址
身份证件名称
及号码
职务
联系电话
负责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食品经营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承诺(声明),并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承诺(声明):
本人向许可机关郑重声明:
过去五年内,本人担任主管人员所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存在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形。
谨此承诺,本表所填内容不含虚假成份,现亲笔签字(盖章)确认。
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盖章):
年月日
指定(委托)书
兹指定(委托)(代表或代理人姓名)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办理(企业名称)的食品流通许可相关手续。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同意□不同意核对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自备材料中的填写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和有关文书;
5.其他委托事项及权限(请详细注明):
指定或者委托的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
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联系方式:
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注:
1.申请人是法人和经济组织的由其盖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字或盖章。
2.委托事项及权限,由申请人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第5项按委托内容自行填写。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供申请人参考)
一、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
(一)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流通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文件。
(二)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三)索取和查验的文件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2年。
(四)购入食品时,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销货日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选择账簿登记、单据粘贴、电子文档等其中一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
食品进货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查阅进货台账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台账中作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并追回已经售出的食品。
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台账中如实记录。
二、库房管理制度
(一)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库存放,或设专门区域,不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二)食品仓库实行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并运转正常。
(三)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
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四)贮存散装食品的,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建立食品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六)食品仓库应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洁。
(七)工作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
三、食品卫生保障制度
(一)食品与非食品、生食品与熟食品分开摆放,避免食品交叉感染。
(二)展示食品的货架、用具必须在展示食品前进行清洁消毒,并定期进行保洁、消毒,用具不混用、不乱用。
(三)销售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须有完整的包装或防尘容器盛放,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四)展示柜的玻璃、架子、灯罩、价格牌不得直接接触食品,展示的食品不得直接散放在货架上。
(五)销售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上岗,穿戴整洁,并保持个人卫生。
(六)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各项卫生制度的监督落实工作。
(七)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卫生检查,检查内容应包括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状况;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冷藏、冷冻设施卫生和运转情况以及周围环境卫生。
(八)发现问题,由卫生管理人员跟踪改正。
(九)每次检查,都必须有记录。
记录必须完整、齐全,并存档。
四、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制度
(一)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操作技能培训。
(二)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后方可上岗。
(三)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档案。
(五)食品经营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不得超过期限使用健康证明。
(六)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