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事业法规PPT文件格式下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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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城市防洪设施。
(5)城市照明设施。
(6)城市供水设施。
(7)城市供热设施。
(8)城市供气设施。
(9)城市园林、绿化设施。
3.特点特点
(1)市政公用事业投资大,建设周期长,往往一项设施增加或改建都会影响到其他设施,每项设施一经确定,就不易更改。
(2)市政公用事业更多地表现为服务性、公共性和公益性,即巨大的社会效益和间接的经济效益。
n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法规。
n城市供水管理法规。
n城市供热、供气管理法规。
n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法规。
n城市排水和防洪管理法规。
9.1.2市政建设立法市政建设立法9.1.2.1市政建设法规现状市政建设法规现状1.由市政建设在城市发展中的作用决定的2.由市政建设管理现状决定的9.1.2.2市政建设立法的必要性市政建设立法的必要性城市市政工程建设法规体系是指国家颁布的有关城市市政建设法规和有内在联系的若干法规、规章所构成的一整套规范性文件。
它们之间有区别,但又相互联系、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相互协调。
我国城市市政建设法规体系是由五个层次构成的,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
9.1.2.3城市市政工程建设法规体系城市市政工程建设法规体系9.2市政工程法规市政工程法规应以城市规划为依据,远近期结合、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
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进行。
不得无证或者越级承担设计、施工任务。
9.2.1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城市道路桥梁建设9.2.1.1城市道路的建设管理城市道路的建设管理1.城市道桥养护维修原则城市道桥养护维修原则城市人民政府道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与养护并重、预防和维修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城市道桥的养护和维修工作,保证城市道桥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9.2.1.2城市道桥养护维修管理城市道桥养护维修管理2.城市道桥养护维修的职责分工城市道桥养护维修的职责分工按照现行规定,一般的城市道路、桥梁,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桥养护维修专业队伍进行养护维修;
单位自建的专用道路、受益单位集资建设的自用道路及桥涵,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3.城市道桥养护维修施工管理城市道桥养护维修施工管理城市道路、桥梁的养护维修施工应当规定修复期限,影响交通的,养护维修单位应当与交通管理机构紧密配合,尽量减少对交通的影响,并采取保证交通安全的措施,如在作业区设置明显标志、警示红灯及安全护栏,以确保行人和车辆安全。
对临时不能通行的路段,应当通过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事先发布公告。
城市道桥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管理和保护城市道路、桥涵。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服从城市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自觉爱护城市道桥设施。
1.城市道路管理的一般规定城市道路管理的一般规定2.城市桥涵管理的一般规定城市桥涵管理的一般规定9.2.1.3城市道桥的路政管理城市道桥的路政管理城市防洪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河流或防洪规划的一部分。
城市防洪设施主要包括城市防洪堤岸、河坝、防洪墙、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防洪设施是确保城市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
修建城市防洪设施是城市防洪的重要措施。
1997年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9.2.2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城市防洪设施建设9.2.2.1城市防洪设施管理法规城市防洪设施管理法规城市规划法第十五条规定了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防洪的要求,对可能发生严重水灾的地区,在规划中必须采取防洪措施,由于城市防洪设施与江河流域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密切相关。
城市防洪设施的建设应本着轻重缓急、近期与远期相结合、分期分批建设的原则,堤防建设和城市道路建设、园林绿化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9.2.2.2城市防洪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城市防洪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在城市防洪设施防护带内,禁止乱挖、乱填、搭盖、堆放物料,不准进行有损防洪设施的任何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堤坝进行与防洪无关的活动和修建作业,确有必要进行时,应征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部门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在城市防洪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挖掘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9.2.2.3城市防洪设施的管理城市防洪设施的管理城市排水是指城市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大气降水径流和其他弃水的收集、输送、净化、利用和排放。
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城市污水和雨水输送管网的管道、暗渠、泵站、出水口、窨井及附属设施、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场和调蓄排水的湖塘、排污河道等。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规定9.2.3城市排水工程建设城市排水工程建设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和城市经济发展计划及经济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排水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城市排水设施建设任务,严禁无证和越级承担设计和施工任务。
城市排水设施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和标准,工程竣工后经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城市排水设施资金的筹措可采用国家和地方投资、受益者集资、银行贷款、依法征收税以及实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等多种渠道筹措。
9.2.3.1城市排水设施建设规划与设计城市排水设施建设规划与设计
(1)在排水设施防护区内,不得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设置有碍维护作业的设施,严禁拆动、破坏、堵、占压、窃取排水设施的行为。
(2)严禁其他管道、电缆穿越城市排水管道和附属设施。
(3)城市排水设施实行有偿使用。
凡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应当交纳排水有偿使用费,专款专用于城市排水设施的维修养护。
9.2.3.2排水设施的保护和管理排水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1)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单位,其专用设施需要与城市排水设施连接的,应报经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排放污水许可证后,方可接通使用。
(2)排水单位应采取有利于削减污水量和污染物质的技术措施,推行雨污分流排水体制,发展高效、低耗能源的污水处理技术,积极发展污水综合治理技术。
9.2.3.3使用城市排水设施单位的管理使用城市排水设施单位的管理(3)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单位,应当遵照国家规定的水质排放标准排水,严禁向城市排水设施内排放腐蚀物质、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
(4)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排水单位的管理,设置污水监测站,负责城市排水单位水质、水量的监测工作。
9.3城市公用事业法规城市公用事业法规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供热是由集中热源厂所生产的蒸汽、热水,通过供热管网向城市供应生活和生产用热。
城市煤气是由煤气厂所生产的煤气,通过供气管网向城市供应生活和生产用气。
另外还有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
9.3.1概述概述城市供水条例规定: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供水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9.3.2城市供水与节水管理城市供水与节水管理9.3.2.1城市供水管理组织机构城市供水管理组织机构城市供水条例规定: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9.3.2.2城市供水水源城市供水水源
(1)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2)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3)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使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应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要执行国家的基本建设程序,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竣工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城市供水设施的维护,应当由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负责。
建立定期检查维修制度,确保安全运行。
9.3.2.3城市供水工程建设与设施维护城市供水工程建设与设施维护城市实行节约用水和计划用水。
全国节约用水工作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制定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同时,制定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并根据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9.3.2.4城市节水管理城市节水管理1.发展城市集中供热的方针发展城市集中供热的方针城市集中供热的方针是因地制宜、广开热源,并且力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根据工业用热和生活用热的需要,采取热电联产、建设集中供热的锅炉房、充分利用工业余热和开发地热等多种形式,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实施。
凡是新建住宅、公用设施和工厂用热,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都应采取集中供热,一般不再建分散的供热锅炉房。
9.3.3城市供热与供气管理城市供热与供气管理9.3.3.1城市供热管理城市供热管理2.城市集中供热管理体制城市集中供热管理体制2003年7月,由建设部等八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决定在东北、华北、西北及山东、河南等地区开展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
其主要内容有四点:
(1)停止福利供热,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
将采暖费用由单位统包,改为直接向供热企业缴费采暖。
(2)逐步推行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办法。
城镇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必须一步到位设计安装具有分户计量及室温控制功能的采暖系统,并执行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的新办法。
现有住房分步实施,对住宅采暖系统实施计量及温控装置技术。
(3)采暖扶持政策,加快城镇现有住宅节能改造和供热采暖措施改造。
(4)实行城镇供热特许经营制度,引入竞争机制,深化供热企业改革,积极培育和规范城镇供热市场。
3.城市集中供热的建设资金城市集中供热的建设资金城市集中供热建设资金可采取多种渠道筹集,如地方自筹、向受益单位集资、从城市建设税金适当拿出部分资金补助等。
城市民用集中供热网的建设,国家根据情况给予部分节能投资,以补助热力建设。
4.城市集中供热的优惠政策及价格政策城市集中供热的优惠政策及价格政策城市集中供热是城市公用事业,利润甚微,因此国家要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热力价格要按照热源生产单位、热力公司和用户三兼顾的原则,根据实际成本和效益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