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电子教案06PPT格式课件下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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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在理赔时,首先要确认导致损失的原因,只有在投保险种的责任范围内导致的损失才会获赔偿,故此,附加险的选择要针对易出险因素来加以考虑。

例如,玻璃制品、陶瓷类的日用品或工艺品等产品,会因破碎造成损失,投保时可在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破碎险;

麻类商品,受潮后会发热、引起霉变、自燃等带来损失,应在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受热受潮险;

石棉瓦(板)、水泥板、大理石等建筑材料类商品,主要损失因破碎导致,应在平安险的基础上加保破碎险。

启示:

国际货运,尤其海运,线长面广,风险大。

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几乎是每一单进出口业务都要做的事,但要办得既稳妥又经济却不简单。

由于实际操作中情况千差万别,因此,如何灵活运用保险,转移出口货物运输中的风险,是技巧性很强的专业工作。

n例如,在投保时,业务员总是希望在保险范围和保险费之间寻找平衡点,那么他首先就要评估所面临的风险,甄别哪种风险最大、最可能发生,并结合不同险别的保险费率来权衡。

卖方擅自改变装运港争议案本章学习目标理解海运货物保险保障的范围。

掌握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中基本险别的责任范围和责任起讫。

了解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中的一般附加险别、特殊附加险别的含义及其责任范围和责任起讫。

了解现行协会货物条款以及我国陆运、空运货物与邮包运输保险条款。

初步掌握进出口货物在运输、装卸、储存过程中如何按约定条件投保货物运输险,初步学会订立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本章重要概念海上风险;

外来风险;

实际全损;

推定全损;

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

施救费用;

救助费用;

平安险;

水渍险;

一切险;

仓至仓条款;

协会货物条款;

保险单;

保险凭证。

6.1海运货物保险承保的范围6.1.1海上风险与损失6.1.2外来风险与损失海上风险与损失1海上风险

(1)自然灾害。

所谓自然灾害,是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洪水、流冰、地震、海啸以及其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而非指一般自然力(如下雨)所造成的灾害。

(2)海上意外事故。

海上意外事故不同于一般的意外事故,它所指的主要是船舶搁浅、撞礁、碰撞、爆炸、火灾、沉没、船舶失踪或其他类似事故。

海上风险与损失2海上损失海上损失(简称海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坏或灭失。

根据国际保险市场的一般解释,凡与海陆连接的陆运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也属海损范围。

海上风险与损失2海上损失

(1)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有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两种。

(2)部分损失。

凡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按的损失为部分损失。

海上风险与损失2海上损失(3)共同海损。

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共同的,采取的措施是合理的,这是共同海损成立的前提条件。

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臆测的,或者不可避免地发生的。

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自动的和有意采取的行为,其费用必须是额外的。

共同海损必须是属于非常情况下的损失。

共同海损措施最终必须有效。

(4)单独海损。

表6-1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比较项目共同海损单独海损造成海损的原因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为了解除或减轻船、货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措施而人为造成的损失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承担损失的责任由船舶、货物和运费方等各受益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共同海损分摊GAContribution)由受损方自行承担应用案例6-1哪些损失属于共同海损?

某货轮在航行途中因触礁,第三舱产生裂缝,海水涌入。

船长下令修补裂缝,但是不能彻底修补裂缝,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决定就近靠港修船。

为此,将部分货物卸到岸上并存仓,卸货过程中部分货物受损。

事后统计:

被海水浸毁货物价值5000美元。

船体个别部位的船板被撞毁,损失10000美元。

因触礁碰撞货物损失4000美元。

修补、修理额外发生10000美元的费用。

卸货过程中部分货物受损1000美元。

应用案例6-1哪些损失属于共同海损?

根据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是触礁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属单独海损。

,是因维护共同安全而造成的特殊损失和产生的额外费用,属于共同海损。

海上风险与损失3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

(1)施救费用。

施救费用是指被保险的货物在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与受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了各种抢救或防护措施而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救助费用。

救助费用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受了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了有效的救助措施,在救助成功后,由被救方付给救助人的一种报酬。

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的主要区别见表6-2。

表6-2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的区别比较项目施救费用救助费用采取行为的主体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员和受让人等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给付报酬的原则即使无效果,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是赔偿上限是保险金额多数:

无效果,无报酬。

少数:

无效果,也给报酬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可在保险货物本身的保险金额以外赔偿,即保险人对施救费用的赔偿义务独立于其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义务,但是此赔偿不得超过保险金额以不超过获救财产的价值为限,即救助费用和保险货物本身的损失的赔偿额二者相加,不得超过货物的保险金额,而且是按照保险金额与获救的保险标的之价值比例承担责任是否总是与共同海损联系在一起施救行为并非总是与共同海损联系在一起救助行为一般总是与共同海损联系在一起外来风险与损失一般外来风险与损失:

这类风险损失,通常是指偷窃、短量、破碎、雨淋、受潮、受热、发霉、串味、沾污、渗漏、钩损和锈损等。

特殊外来风险与损失:

这类风险损失主要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和行政措施等原因所致的风险损失,如战争和罢工等。

6.2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6.2.1基本险别6.2.2附加险别海洋运输保险条款分基本险、附加险、专门保险三大类险别(见图6-1)。

其中,基本险亦称主险,可单独投保。

附加险(AdditionRisk)只能在基本险或专门险的基础上附加。

图6-1海洋运输保险条款三大类险别平安险(FreefromParticular,FPA)水渍险(WithAverageorWithParticularAverage,WAorWPA)一切险(AllRisks)基本险附加险专门险一般附加险:

偷窃提货不着险(T.P.N.D)、淡水雨淋险(FreshWaterRainDamage,F.W.R.D)、短量险(RiskofShortage)、混杂沾污险(RiskofIntermixtureBreakage)、碰损/破碎险(RiskofClashBreakage)、串味险(RiskofOdor)、包装破裂险(LossofDamageCausedbyBreakageofPacking)、渗漏险(RiskofOdor)、受热受潮险(SweatingandHeatingRisks)、钩损险(HookDamage)、锈损险(RisksofRust)11种。

其他特殊附加险:

也称为特别附加险,包括交货不到险(FailuretoDeliveryRisk)、进口关税险(ImportDutyRisk)、舱面险(OnDeckRisk)、拒收险(RejectionRisk)、黄曲霉素险(AflatoxinRisk)和出口到港澳存仓火险(FireRiskExtensionClauseforStorageofCargoatDestinationHongKong,IncludingKowloonorMacao)6种。

特殊附加险(SpecialAdditionRisk):

包括战争险和罢工险。

提示CIC海洋运输保险条款多数由5部分构成:

承保责任范围、除外责任、责任起讫(即保险有效期)、被保险人的义务、索赔期限。

其承保责任范围各不相同,其除外责任、责任起讫期限、索赔期限也不完全相同。

基本险别1平安险2水渍险3一切险附加险别1一般附加险2特殊附加险应用案例6-2如何理解“仓至仓”条款?

某年2月,山东省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B)与日本某公司(以下简称A)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从A进口一批医疗器械,CIF中国青岛(INCOTERMS2000),货值为48784美元,货物装于一个20英寸的集装箱内,A按ICC(A)条款在一家日本保险公司投保,目的港为中国青岛。

应用案例6-2如何理解“仓至仓”条款?

同时,B又同国内实际用户某公司(以下简称C)签订国内销售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货物通关入境后即刻由B负责将货物运至C驻地北京市,由C派人员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货物的交接。

鉴于双方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C提前将货款汇至B的账户。

B与A之间的合同顺利履行,货物按时运抵青岛,经海关检验放行后,B委托某货运公司用汽车将该批货物运往北京市与C约定的交货地点。

不料途中汽车发生故障,致使该货车迟于双方约定时间5小时抵达目的地,此时,C接货人员已离去。

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始终联络不上,夜幕降临,货运公司驾驶员只得就近在一家旅馆住宿一夜,货车停在该旅馆的停车场上。

次日清晨发现货物部分被盗,损失5628.00美元,当地公安部门现场勘察并出示证明。

C据此向B索赔,B赔偿后又向货运公司追偿,而货运公司赔偿后又与旅馆停车场纠缠不清。

本案中各方受损,B与C两家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蒙上阴影,货运公司也遭受了经济上的损失。

本案主要是货物运输保险责任期间出了问题。

(1)关于保险的责任期间。

(2)关于保险的衔接。

(3)其他原因。

(1)明确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期限。

本案可通过扩展保险责任期限或适当调整关于保险起始地和目的地的规定,来确保各方的利益,保证业务的顺利进行。

(2)掌握货物运输保险责任的衔接。

在进口业务中,由于卖方所投保保险的责任期限一般是到进口国港口为止,而在紧接着的内陆运输中会出现投保责任的脱节情况,应该及时做好保险衔接问题方能规避货物运输及交接过程中的风险。

(3)对业务人员进行培训。

加强业务人员对于保险法规、条款及惯例的学习和理解,切实把握其中的细节并且能够在实际业务中灵活、充分和恰当的使用,减少不必要的风险,以确保自身的利益。

应用案例6-3散装黄豆粕保险案案情:

1997年10月27日,粮油公司与瑞士迪高谷物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向后者购买12000公吨(可增减10%,由卖方选择)散装黄豆粕,豆粕的蛋白质含量为45%基准,含水量最多12%。

约定货物价格为每公吨286.6美元CFR中国蛇口或赤湾港。

装运期限为1997年11月6日至12月6日。

之后,粮油公司按发票单价每公吨286.6美元计付了货款。

发红变质系货物装船后运输过程中发生的。

1997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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