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经济法第六讲PPT文件格式下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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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分析某乡镇企业为购置设备,向银行贷款30万元,企业以自有工具车一辆作抵押(评估价10万元),另由乡财政所作保证。

贷款到期后,企业仅归还15万元,其余贷款及利息无法偿付,为此,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乡财政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乡财政所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为什么?

2、如果保证人不是乡财政所,而是B公司,但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1、乡财政所不承担保证责任,属于无效担保。

根据担保法规定,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担保者外,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

2、保证方式未约定,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也可由法律直接规定。

如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则法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保证责任保证责任的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保证责任的承担债权转让的保证责任不影响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债务转让的保证责任须经担保人同意,否则不再承担责任债权内容变更的保证责任担保合同内容变更若主合同的内容变更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不变若内容变更加重了保证人责任,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负责任如果主合同变更合同履行期限,保证期间为原合同期间协议变动,但并未履行的,不影响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案例分析甲、乙于2001年10月5日签订一借款合同,丙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

合同约定乙的还款日期为2002年2月5日,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2001年12月1日,甲、乙双方经协商将还款期延至2002年4月5日,并通知丙,丙对此未置可否。

2002年5月1日,甲因乙未按期还款而首次要求丙偿还借款本息。

根据上述案情,请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

1、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的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2、根据约定的保证方式,甲应该先向乙主张权利后才能向丙主张权利。

3、由于丙对延期还款期未置可否,故丙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分析1、正确。

根据合同约定,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错误。

合同约定的是承担“连带责任”。

丙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而非“一般保证”。

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错误。

根据担保法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为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共同保证共同保证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履行所提供的担保。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的免除保证期间届满而债权人未请求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未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案例分析甲对乙享有60万元债权,自然人丙与某公司的分支机构丁分别与甲签订了保证合同。

其中,丙与甲约定,在乙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丙承担保证责任。

丁未与甲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

同时乙还以价值30万元的房屋向甲设定了抵押。

后来,甲同意将乙的债务延长3个月,此事并未告知丙、丁。

债权到期后,甲放弃对乙房屋的担保物权,直接要求丙、丁承担责任,偿还期费用。

思考:

甲的做法是否合理?

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而提供该财产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抵押权是指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其债权的权利。

当债务履行期满后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债务履行届满前,抵押权人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如果双方当事人的抵押合同有这样的条款,该条款无效抵押物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权的效力抵押登记遵守公示原则,办理登记手续登记生效主义,即登记为抵押权成立的要件,不经登记的抵押权不能成立生效。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登记为抵押权的成立要件,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抵押权不能成立。

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登记对抗主义登记对抗主义,即抵押权依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设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登记不是抵押权设立的必要要件,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权的效力范围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与保证范围相同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抵押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

(1)抵押财产

(2)抵押财产的从物和从权利抵押设定前后的从物、从权利都应在抵押权的效力所及范围内,但抵押物及其从物为两个以上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3)抵押财产的孳息抵押权人在抵押物扣押之日起可享有孳息,法定孳息则抵押权人必须将实施通知清偿孳息的义务人孳息首先应用作收取孳息的费用,再是主债权的利息,最后是主债权抵押权与租赁权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间并不能改变它的使用权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当财产设定抵押后再进行出资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思考:

这个规则的法律背景是什么?

案例分析甲将自己所有的三间房子出租给乙。

甲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对乙表示愿将此三间房子出卖。

乙愿意购买,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格为6万元,同年12月底以前交清房款。

不久,乙依约交清了房款。

甲的朋友丙听说此事,愿意7万元购买此房。

于是,甲告知乙,房价提至7万元,若乙补交l万元,则房子卖给乙,否则,房子卖给丙。

乙坚决反对提价,认为自己早已交清房款,房子已经属于自己所有,甲既无权要求再补交房款,也无权将房子卖给丙。

1个月后,甲将房子以7万元卖给了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丙以自己是房屋所有人为名,要求乙腾房。

乙认为自己买房在先,而且房子的租期未到,因此拒绝腾房。

(1)乙是否取得了这三间房的所有权?

(2)丙要求乙腾房是否合法?

案例分析

(1)乙没有取得所有权。

不动产的所有权以登记生效,虽然甲乙已签署了合同,并且该合同成立,但没有登记,只是在他们之间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

丙取得所有权。

(2)如果租赁期届满,丙有权依所有权可要求乙腾房。

如果未届满,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不能要求乙腾房,租赁合同仍然有效。

抵押物转让对抵押效力的影响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情况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抵押权人仍可行使抵押权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在成的损失,由抵押人承担赔偿如果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实现的方式主要包括了折价、拍卖、变卖三种方式。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特点:

因为最高额抵押担保数额与实际发生的数额可能不同高于实际债权数额,只能就实际发生的数额担保少于实际债权数额,该差额没有担保案例分析甲公司欠银行300万债务,甲以其价值280万的厂房和50万的汽车做抵押。

其中厂房办理了抵押登记,汽车未办理。

后来,甲将厂房租给了乙公司,并将此事告诉银行甲因为欠丙30万因此将汽车向丙设定了抵押并登记。

之后,甲将汽车转卖给了丁,并未告知汽车杯抵押的实施。

银行债务到期后,甲未能还款,银行便扣押了厂房和汽车,并向乙收取厂房租金。

此时,丙的债权也已到期,主张其对车辆的担保物权请分析本案中都涉及了哪些抵押问题?

应如何解答?

案例分析厂房是不动产,汽车时动产,二者均可为抵押权标的厂房抵押权生效于自登记时;

汽车抵押权未经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但该合同不能影响银行抵押权实现甲未告知丁汽车已被抵押事实,因银行对汽车的抵押权未进行登记,因银行不得向丁主张行使抵押权甲可以与银行和丙协商,将汽车折价,由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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