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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休息权等。

文化权利包括从事教育、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

一般主体享有的权利和特定主体享有的权利。

一般主体享有的权利是指全体公民普遍享有的权利;

特定主体享有的权利是指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特定人群专门享有的权利。

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

实体性权利是指实体法所确认的权利,如经济法中的经营权,商事法中的股权等;

程序性权利是指程序法所确认的权利,如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权、上诉权和辩护权、代理权等。

(三)法律权利与人权人权是指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

西方人权思想萌芽于古希腊哲学、罗马及后来的基督教及其改革运动,发展于欧洲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

我国人权的发展1991年11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首次以政府文件的形式肯定了人权概念在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发展中的地位,向世界展示了我国人权事业取得的伟大成就;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为全党工作目标;

2004年我国修改宪法,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使之成为一项宪法原则,人权保障受到党和国家及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人权是法律权利的内容和来源,法律人权是法律权利的内容和来源,法律权利是对人权的确认和保障。

法律权权利是对人权的确认和保障。

法律权利只有符合人权保障的精神和要求,利只有符合人权保障的精神和要求,才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

才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

人权只有上升为法律权利,才能得到人权只有上升为法律权利,才能得到有效的尊重和保障。

有效的尊重和保障。

人权是个体人权和集体人权的统一,前者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后者是指一个共同体(如国家)的全体成员共同享有的权利,如种族平等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

二者同等重要,缺一不可。

人权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

有的人权是国际社会公认的权利,如生命权、自由权等;

有的人权则是具体国家或地区才承认的权利,如同性恋自由结婚的权利、绝症病人要求安乐死的权利等。

人权的评价标准也是多元的,不同社会制度和文化背景下的人权内容及其实现方式是不同的,不能用一种标准评价各国的人权状况。

人权的保障水平和实现程度则取决于各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尤其要注意,发展中国家不能追捧发达国家的人权,发达国家也不能按照自己的评判标准看待发展中国家的人权保障。

一、法律义务法律义务与法律权利相对应,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履行的对他人的责任。

法律义务的履行表现为两种形式:

一种是作为,是指义务人实施积极的行为,如子女通过经常看望和提供财物等行为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等;

另一种是不作为,是指义务人不得实施某种行为,如未经许可不得公开他人的隐私等。

法律义务具有法定的强制性,违反法律义务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义务是历史的。

法律义务的内容和履行方式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权保障的进步而不断调整和变化的。

法律义务源于现实需要。

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制度性质、历史传统、文化背景、宗教信仰和安全形势等因素,会对法律义务的设定发生重要影响。

法律义务必须依法设定。

法律义务必须由具有法律职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程序设定,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对公民违法设定法律义务。

法律义务可能发生变化。

法律义务可能因一些情形的出现而转化、派生或消灭。

三、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密不可分,相互依存,互利共赢。

没有权利,义务的设定就失去了目的和根据;

没有义务,权利的实现也就成为空话。

正确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对于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相互依存的关系,法律权利的实现必须以相应法律义务的履行为条件。

其次,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

最后,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还具有二重性的关系,即一个行为可以同时是权利行为和义务行为。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平等,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面。

首先,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平等表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被确立为基本原则,这里的平等讲的就是权利和义务平等。

其次,在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具体设定上要平等。

再次,权利与义务的实现要体现平等。

第二节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我国宪法法律规定了种类多样、内容丰富的公民权利与义务,大体可分为政治权利与义务、人身权利与义务、财产权利与义务、社会经济权利与义务、宗教信仰及文化权利与义务。

表现在:

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为全体公民,权利范围涵盖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

权利与义务为公民平等地享有或履行;

国家从制度上、法律上、物质上保障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实现。

一、政治权利与义务

(一)选举权利与义务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族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但是依照法律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行使原则、方式和程序是法定的。

我国选举法所规定的选举原则和制度主要包括平等选举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秘密投票原则、自由投票原则以及地域代表制、职业代表制、混合选区制、多数代表制、委托投票制等。

罢免权是选举权的延伸,是选民或代表机关对不称职的代表或者其他公职人员,在其任期届满前用投票的方式决定其是否继续任职或立即免职的权利。

选举义务是指公民在选举活动中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2)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4)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因上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二)表达权利与义务表达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表达自己对国家公共生活的看法、观点、意见的权利。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通过各种语言形式表达、传播自己的思想和观点的自由。

第一,言论自由可促成个人自我价值、成就的实现;

第二,言论自由可增进知识及追求真理,从而增强公民行使政治权利的能力;

第三,保障公民自由且公开发表意见,可凝聚民意,形成舆论,以监督国家机关权力的行使。

公民发表意见的形式多种多样,有口头的和书面的。

从广义上讲,言论自由包括借助于演讲、著作、绘画、摄影、影视、音乐、录音、戏剧、收音机、电视机、电脑等各种手段所实现的发表意见的自由。

从内容上看,言论中包括政治言论、商业言论、学术言论、艺术言论、宗教言论等多种具体类型。

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有限制的。

根据我国宪法法律的规定,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时必须遵守以下义务:

(1)不得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2)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其他公民;

(3)不得用言论侮辱、诽谤、诋毁其他公民的人格尊严;

(4)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5)不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6)不得发表猥亵性、淫秽性的言论;

(7)不得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

出版自由是指公民有权依法通过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如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自由表达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看法。

出版自由是言论自由的延伸和具体化。

根据我国出版管理条例,行使出版自由权利要遵守相应的法律义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传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了实现一定的目标而依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

结社的范围包括政治、经济、宗教、学术、艺术以及其他社会学意义上的结社等多种类型。

结社自由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个人是否结成团体、是否加入团体以及是否退出团体,完全出于个人的意愿;

另一方面,团体通过内部的意见交流形成团体的共同意志,并为实现其意志而进行外部活动。

行使结社权利时要遵守以下义务:

(1)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2)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3)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

(4)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5)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6)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集会、游行、示威是公民表达政治意愿的重要方式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游行自由与集会自由一同被视为集体行动的自由,具有强烈的实践行动性质,为此往往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参与,也容易给社会稳定增加不确定因素,因此必须对其进行一定的限制。

示威是指在露天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行使集会、游行、示威权利应当遵守以下义务:

(1)不得利用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来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煽动民族分裂,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破坏社会秩序;

(2)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依法必须事先经过公安机关许可;

(3)除非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内至三百米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在地,国宾下榻处,重要军事设施以及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

(4)禁止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集会、游行、示威;

(5)特定人员的禁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集会、游行、示威,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

(6)不得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不得进行犯罪活动或者煽动犯罪。

(三)民主管理权利与义务民主管理权利是指公民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以及社会事务的权利。

公民行使民主管理权利主要通过选举和监督人大代表,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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