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职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优质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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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职学校学生伤害事故中的二中职学校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校方责任校方责任1.校方责任事故的涵义校方责任事故的涵义校方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学校有故意或校方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学校有故意或过失(疏忽大意或心存侥幸),未尽到相过失(疏忽大意或心存侥幸),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与义务,而应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与义务,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2.校方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校方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情形的情形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九条规定: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学校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活动)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4)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的措施的。
但未采取必要的措施的。
比如教师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等,由此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是要负全责的。
(5)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6)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意的。
(7)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8)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关规定的(9)学校老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学校老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10)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11)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他情形的还有许多法律法规约束学校,如果学校有违法违规行为而造成学生的伤害事故,则学校要负全部责任。
福建省福建省“学校安全条例学校安全条例”(修改稿)(修改稿)去年由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去年由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福建省学校安全条例(修改稿),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因学生自杀、自伤等情形造成校园安全事故的,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校舍、场地、公共设施有明显不安全因素,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承担法律责任。
五种情形学校不承担责任五种情形学校不承担责任根据草案建议修改稿,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根据草案建议修改稿,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无失教、失管、事故的,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无失教、失管、失察、失救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失察、失救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1、地震、雷击、暴风雨、洪水等不能抗拒的自然因素。
、地震、雷击、暴风雨、洪水等不能抗拒的自然因素。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
、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
3、学生自杀、自伤。
、学生自杀、自伤。
4、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擅自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
擅自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种情形学校应承担责任六种情形学校应承担责任因下列六种情形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工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而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管理失当,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3、学校想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5、教职工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6、学校有其他未依法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情况。
此外,修改稿还明确:
因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由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有未尽职责范围内相关义务的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制止或者防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实习单位或者向学校、学生提供设施设备、场地、交通工具、食品以及其他物品和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因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五种情形学生或监护人担责五种情形学生或监护人担责条例规定,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生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已经告诫和制止,但学生拒不改正的。
3、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书面告知学校的,或者学校知道并及时救助,但仍无效的。
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