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签订及履行须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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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签订及履行须知.doc

经济合同签订及履行须知

第一章签订合同前应注意的事项

一、对对方主体的审查

1、对法人的资格应审查

(1)是否依法成立;

(2)是否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是否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是否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是否通过上年度年检、经营期限是否已届满、是否存在被吊销、注销的情形;

(6)在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合同的附件;

(7)杜绝凭关系或熟人的介绍草率签订合同。

 2、对非法人单位的资格应审查

(1)是否按规定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2)是否对设立的分支机构或经营单位在以其所从属的非法人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时提供所属非法人机构的授权书;

(3)杜绝凭关系或熟人的介绍草率签订合同。

3、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应审查

(1)是否合法存在;

(2)是否明确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以及企业或组织注册地;

(3)是否具备法人条件,该企业是有限公司还是无限公司;

(4)杜绝凭关系或熟人的介绍草率签订合同。

4、对自然人的资格应审查

(1)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同时要求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2)如果该自然人所签合同是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应及时取得该自然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同时要求其法定代理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家庭住址、电话做为合同的附件;

(3)杜绝凭关系或熟人的介绍草率签订合同。

5、对保证人的资格应审查

(1)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是否具有代为清偿主债务的能力;

(3)是否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合同的附件;

(4)杜绝凭关系或熟人的介绍草率签订合同;

(5)必须注意,以下组织不得作为保证人:

a、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b、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

c、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除有书面授权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

6、对签字人员的资格应审查

(1)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如对方签字人员是企业的法人代表,那么在签订合同之前,其是否提供了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

(3)对于签字人员是委托代理人的,应看代理手续是否齐全,如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等。

同时还要查看其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授权范围和时限;

(4)对于原来无任何业务关系,现持仅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的空白合同的业务人员,应先向公章加盖单位了解、确认并由对方出具授权委托书后方可签订合同,否则不予签订合同;

(5)杜绝凭关系或熟人的介绍草率签订合同。

二、对特殊行业应审查

1、是否按照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取得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相应的资质证书,同时还应要求对方出示加盖公章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作为合同的附件。

2、是否具有通过上年度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应资质证书和许可证,经营期限是否已届满、是否存在被吊销、注销的情形。

3、是否超越了经营范围、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能力。

4、在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合同的附件。

5、杜绝凭关系或熟人的介绍草率签订合同。

三、对履约能力应审查

1、是否具有良好的财产状况、供货能力、是否具有人员、技术及设备条件及履行信用等。

2、对那些信誉有疑问的单位和个人,应让其提供担保,或者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调查。

3、杜绝凭关系或熟人的介绍草率签订合同。

四、对资信审查的方法

1、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合同,签约前应尽可能通过信函、电报、电话或直接派人上门了解等方式对对方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切实了解和掌握对方的真实身份和履约能力。

2、到工商局调取其工商档案、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调查其房产或地产状况、到车管所调查其车辆状况。

包括主体的经营状况、财务报表、涉诉情况、注册资本、对外担保、企业规模、所有的资产等资信情况,也可利用名索网等网络进行相关查询。

3、调查的途径主要有:

(1)委托有关金融机构调查;

(2)通过工商、税务、物价、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机构进行调查;

(3)通过专业性专门机构进行调查;

(4)委托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调查;

(5)通过与其有经济或合作关系的第三方进行调查;

(6)在实际的业务活动及交往中进行调查。

第二章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事项

一、应注意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有多种形式,但以书面的形式签订为最好。

签订书面合同的优点:

首先,它是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的重要证据,有利于保护双方的权益;其次,避免双方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第三,产生纠纷后,便于诉讼程序的举证。

但也有的为方便考虑,采用传真的方式或电子邮件等形式。

对于采用传真订立的,最好应事先或事后拟定书面协议。

约定采用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订立合同的,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注意收集资料,如交货凭证、验收凭证、付款凭证等资料,以免日后出现争议。

合同签订前,要认真审查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使用合同规范文本。

如果对合同性质了解不细,会出现张冠李戴的情况,无疑为合同以后的履行增添了麻烦,不利于以后出现纠纷的解决,如感到有疑问应咨询法律专业人员。

二、应注意合同及内容的合法性

签订合同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

只有在不违背法律和政策的前提下,缔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意思一致,合同才告成立,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方可受到法律的保护。

因此,订立合同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全面考虑,慎之又慎。

一是要确定合同的合法性,当事人在准备进行哪类经营活动或就哪项项目签约时,一定要考虑和审查在法律上是否允许,要弄清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经济政策的规定;二是要确定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注意合同内容不能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属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应注意合同结构的合理性 

合同结构是指合同各个组成部分的排列、组合和搭配形式。

合同通常由三部分组成,即首部、内容和结尾:

1、首部一般包括标题、合同编号、双方当事人名称、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行、账号等;

2、内容一般包括签订合同的依据和目的、标的物、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方式、地点和期限、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及终止、不可抗力、争议的解决方式、未尽事宜、合同正副本份数及保存、附件等;

3、合同结尾一般包括签约单位盖章及签约单位授权代表签字、签约时间、签约地点等。

 

四、应注意合同体例的适用性 

合同体例通常是指合同简繁及合同各条内容排列形式。

有的合同方方面面的内容都要涉及,有的合同力求简要;有的合同采取先有“章”,后有“条”,“条”下面是“款”,“款”下面是“项”,有的合同只有“条”、“款”、“项”,有的合同干脆就按“一、二、三 ┅┅ ”顺序排列。

合同体例既要视相对方要求而定,又要与合同所涉事项、金额、履行方式、有效期、操作难易程度等因素相一致,即因人而异、因事而异,不能千篇一律。

五、应注意合同条款的完备性

《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等。

对于重要的合同条款,要仔细斟酌,最好是参考一些标准文本并结合交易的实际情况进行增删,对于重要的合同应请专业人员审查。

1、规格条款

明确产品规格,对于多规格产品和非标产品尤其要注意。

我们在与客户协商的时候,要对各型号产品的具体规格做出说明,同时详细了解客户的需要,避免供需之间出现差错。

 

2、质量条款及检验方法

必须写得准确,有标准的写标准,无标准的描述准确,同时应注明具体可操作的检验方法。

质量条款约定的含糊不清,会使将来履行时无法遵循。

3、包装条款

注明有无包装和包装要求,对于购货方提出的特殊包装方法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4、价款或者报酬条款

应明确约定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分期付款的要写明具体的日期,含糊不清的约定会给付款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

以下付款时间的表述存在不足之处:

a、甲方收到货物后付款。

应更正为“甲方收到货物后___日内付款。

b、检验合格后付款。

应更正为“检验合格后___日内付款”。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我方为出卖方,并且双方约定了分期付款,那么,在合同中最好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注明:

分期付款买受人未支付到期金额达到全部价款1/5时,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

 

5、履行方式、期限

这一条款主要包括:

供方发货、需方自提、第三方接货等方式。

方式不同,合同的风险也有所不同。

如果我方为合同供方,在起草合同时,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明确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的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即所有权保留。

这样约定的好处是一旦需方在接到货后违约,供方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6、违约责任条款

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十分重要,只有约定了违约责任,才能在出现合同纠纷时有抓手!

违约责任尽量写的细致、明确,以促使对方履行合同。

 

同时,在约定违约责任时要特别注意《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因此,在约定违约责任时,一定要将各种可能预见到的损失写上,避免对方违约后,因赔偿额度不明而再起纠纷。

如果合同由对方草拟,则应当注意审查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和加重我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

7、争议解决方式条款

在合同中明确管辖法院,可以避免在诉讼管辖问题上耗费时间和精力。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一般比较友好,较容易达成一致意见,如果事先确定了管辖法院,就不必在以后为争管辖法院而大费周折。

(1)诉讼管辖地争取在我方所在地法院

诉讼管辖地的约定要明确,约定管辖的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只有以下五个地方的法院可供当事人协议管辖:

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

但是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约定管辖常见的错误有:

                         

a、表述不清楚,容易产生岐义,如:

“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各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当地法院管辖”等;

b、约定由上述五个地方以外的法院管辖;

c、约定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如普通案件约定由某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d、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

要注意明确合同签订地。

很多合同纠纷从实质上看都是合同诈骗,都涉嫌构成犯罪。

对于涉嫌经济诈骗案件的受害人,首先应当到公案机关报案,而不是到法院诉讼,因为法院一经受理,合同诈骗案件就变成了普通的经济纠纷。

但是,一些骗子往往精心设计管辖权,使人们到本地公安机关报案时,发现本地公安机关没有管辖权。

合同签订地条款的约定,对于追究骗子的刑事责任和挽回自身经济损失有着重要的意义。

我国刑法规定: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合同诈骗的犯罪地包括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的履行地点。

由于合同履行地往往在对方的所在地,所以意义不大。

只有约定合同签订地为我方所在地,才对我方有利。

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凡书面合同写明了合同签订地点的,以合同写明的为准;未写明的,以双方在合同上共同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一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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