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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材料,从而很容易判断出工程全部转包的交易实质。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如果分包单位是小规模纳税人或包工头,抵扣进项税额将大幅降低,企业税负将上升,利润也随之减少。

一旦税务机关确认为非法转包或非法分包,就会禁止第一承包人抵扣进项税额,此时第一承包人的税负将大大增加,利润将大大缩水,对于利润空间本来不大的建筑施工企业经营成果产生较大冲击,这将对非法转包行为起到一定遏制作用。

另外一种常见形式是挂靠,目前许多挂靠单位购买材料不要发票,材料采购价格较低。

税改后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挂靠单位就不能获得抵扣收益,税负就会提高,如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有真实的交易,材料供应商往往会趁机加价,挂靠单位利润将大幅减少,这将严重打击挂靠行为。

二、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二、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3款规定: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基于此规定,建筑企业营改增过度期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总结为以下两点: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老项目,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为新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老项目,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为新项目。

建筑企业老项目的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及涉税处理建筑企业老项目的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及涉税处理建筑企业老项目在实践中体现为三类:

第一类是营改增之前(2016年4月30日之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且已与业主进行了工程结算,但业主拖欠工程款,营改增后才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的老项目;

第二类是营改增之前(2016年4月30日之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但没有进行工程决算,营改增以后才进行工程结算的老项目;

第三类是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后继续施工的老项目。

以上三类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如下。

11、第一类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及涉税处理、第一类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及涉税处理营改增之前(2016年4月30日之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且已与业主进行了工程结算,但业主拖欠工程款,营改增后才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的老项目,分以下两种情况来处理:

一是如果工程结算报告书中未注明业主未来支付拖欠工程款的时间,则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工程决算书上签订的时间。

因此,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按照3%税率在工程劳务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向业主开具建筑业的营业税发票。

二是如果工程结算书注明了业主未来支付拖欠工程款的时间,则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工程结算书中注明的时间。

因此,在2016年5月1日后,建筑企业一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应按照3%的征收率,依照“销售额/(1+3%)3%”计算缴纳增值税,向业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由于“收到业主支付的工程款/(1+3%)3%收到业主支付的工程款3%”,因此,从节省税收的角度考虑,建议营改增前已经完工且进行工程决算,但业主拖欠工程款的老项目在2016年5月1日后进行开票。

22、第二类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及涉税处理、第二类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及涉税处理营改增之前(2016年4月30日之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但没有进行工程决算,营改增以后才进行工程结算的老项目,一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

(二)项第9款的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应按照3%的征收率,依照“销售额/(1+3%)3%”计算缴纳增值税,向业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3、第三类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及涉税处理、第三类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及涉税处理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后继续施工的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应分两种情况:

一是如果未完工项目在整个项目中所占的比重较大,有大量的成本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则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按照11%的税率计算增值税;

二是如果未完工项目在整个项目中所占的比重较小,已经发生大量的成本发票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多少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则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应按照3%的征收率,依照“销售额/(1+3%)3%”计算缴纳增值税,向业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老项目营改增后发生分包业务的涉税处理老项目营改增后发生分包业务的涉税处理由于一项工程只有一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而且是由总包办理,分包人不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所以营改增前(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老项目在营改增后(2016年5月1日之后),发生总包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作为建筑企业的分包人做的分包业务是老项目。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三、可以选择使用简易征收的收入类型三、可以选择使用简易征收的收入类型建筑业增值率税率和征收率是多少建筑业增值率税率和征收率是多少?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建筑业的增值率税率和增值税征收率:

为11%和3%。

大家一直在讨论的税收比例,就是增值税税率11%,怎么还出来了3%,这儿有必要向大家解释一下“增值税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是指对特定的货物或特定的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应税劳务在某一生产流通环节应纳税额与销售额的比率。

与增值税税率不同,征收率只是计算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的一种尺度,不能体现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收负担水平。

适用征收率的货物和劳务,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阐述: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换句话说: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就可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按3%的比例交税,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哪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哪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和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有如下几种情况。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3、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4、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四、对合同签订的相关要求四、对合同签订的相关要求

(1)“四流合一”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认证和抵扣是有时间限制的,如果工程收款和向供货商付款不能同步进行并开出增值税专业发票,可能存在不能充分抵扣进项税额,增加企业税负的问题,并且可能加大企业的资金压力,鉴于这种情况,要按照增值税征管办法对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合同流“四流合一”才能满足进项税抵扣的要求。

(2)对商务合同条款的影响营改增后,相关业务部门应根据增值税的相关规定,更新现有合同的模板。

在更新合同模板时,需关注以下涉税合同要素。

请结合相关合同特点,如相关部门是否限定合同模板及合同对方对相关条款的接受和了解程度等,酌情修改。

营改增后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营改增后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基于公司现有合同模板的现状以及现行增值税法规的相关要求,我们建议,公司可以从以下角度对合同模板和非标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适当的修改。

(3)“甲供材”涉税风险控制的合同签订注意事项根据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建筑企业针对“甲供材”工程,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这两种计税方法的选择,会涉及到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高低,为了节省税负,必须在与发包方签订“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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