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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实现公司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工厂各单位

 第三条:

术语定义

 1、职业病:

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职业病危害:

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

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职业禁忌症:

是指企业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害的疾病,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

 4、有害作业:

是指在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

组织机构与责任

 设立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总经理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人力资源行政部经理根据负责监护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职业健康管理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职业病防治组织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定(修订)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贯彻执行。

2.根据本工厂机构设臵,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定公司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建立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

5.组织对公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法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对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定期检查公司和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定期听取各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危害防治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对公司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重庆市远望谷科技有限公司

2017年1月5日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控制公司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告知的内容

1、规章制度

2、操作规程

3、劳动合同中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

4、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及危害、检测结果

5、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结果

二、告知方式和内容

(一)合同告知: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2、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二)公告和警示告知

1、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高毒物品告知卡。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3、在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设置高毒物品作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信息告知卡,告知高毒物品的理化性质、健康影响、职业接触限值、职业禁忌、可能引起的职业病、急救和治疗等有关信息。

(三)培训告知:

1、公司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2、劳动者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3、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三、告知的责任部门

书面告知和培训告知由人力资源部门人员告知;公示告知由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以公示的形式告知。

四、考核

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进行考核。

重庆市远望谷科技有限公司

2017年1月5日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了规范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申报内容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放射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二、申报办法

(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四)申报网址: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http:

//211.100.47.109/zywsmain/index.asp)

注意:

用人单位以组织机构代码为用户名进行注册,然后按照表格的内容如实填写,特别是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要经具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后将检测结果如实填报。

三、申报提供的资料

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重庆市远望谷科技有限公司

2017年1月5日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四十条“劳动者享有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权利”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 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二、 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1、新进厂职工的培训:

厂部、车间、班组三级教育

2、车间之间的职工调动教育:

3、车间内部的职工调动教育:

4、临时工的教育

5、定期教育

三、组织实施部门、经费保障

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和申请经费。

重庆市远望谷科技有限公司

2017年1月5日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第二条公司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第三条不得委托未经主管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公司开展防护设施的检测、评价和鉴定。

第四条公司建立防护设施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二)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第五条公司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一)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二)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三)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第六条对本公司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第七条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八条任何部门/人员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

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重庆市远望谷科技有限公司

2017年1月5日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使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进行相应的防护用品配备,加强劳动者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各部门、车间。

二、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

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

各部门、车间。

为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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