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现场实验室考评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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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现场实验室考评办法

 

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

现场实验室考评办法

 

二零一三年元月

 

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

现场实验室考评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水平,确保工程质量,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考评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检测,小型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排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及其配套与附属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或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测量、检查、试验或度量,并将结果与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相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格的单位。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质量监督、质量检查和质量评定、验收的重要手段。

第七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国家标准、水利水电行业标准;

(三)工程承包合同认定的其它标准和文件;

(四)批准的设计文件,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安装等技术说明书;

(五)其它特定要求。

第八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自身建设,积极采用先进的检测设备和工艺,不断完善检测手段,提高质量检测人员的素质,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公正性。

第九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要求取得资质等级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

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见附件一。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前款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者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

第十一条《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检测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

第二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现场实验室的设置

第十三条随着水利建设的发展,对水利工程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水利工程质量的现场检测就必须加强,必要时设置现场实验室。

第十四条现场实验室作为检测单位的派出机构,可以承延原检测单位的资质;现场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检测人员、场所可与甲方(一般指项目法人)洽谈检测合同时确定,但必须满足现场检测工作的需要。

第十五条现场(第三方)试验室职责

第三方试验室对检测、试验数据的可靠性、真实性负责,其主要职责:

1、加强试验人员的岗位技术培训,严格按规范规程进行检测、试验;

2、试验室按甲方(建管单位)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独立检测、试验;

3、受建管单位的委托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检测试验结果进行抽检,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4、进行各参建单位的主要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检测试验工作;

5、负责实验室检测资料的分类、整理和存档,按要求向建管单位提供质量检测专项报告和质量检测月报;

6、工程完工后向建管单位提供质量检测报告;

7、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建管单位及有关部门对检测试验工作的检查监督。

8检测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质量保证体系的执行情况,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三章现场实验室与人员

第十六条河南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统一规划管理和资质审查工作。

河南省水利厅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动态管理,实行年度审核制度,根据审核情况可重新核定检测单位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十七条河南省水利厅负责检测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各级检测单位的专业人员应持有效的岗位合格证工作。

第十八条甲、乙级检测单位设置的现场实验室人员持证上岗率不得低于80%。

无证者不得独立从事检测工作和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九条现场实验室的技术负责人应由本专业高级职称以上技术人员担任,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审核人员应由本专业有中级职称以上技术人员担任。

第二十条现场实验室应建立健全质量检测管理制度,包括检测管理岗位责任制度、检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标准养护室管理制度、检测委托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一条现场实验室应具有与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环境,不得受周围粉尘、烟雾、震动和噪声等污染源的影响。

采光、照明、温湿度应满足检测要求。

检测仪器应布局合理,保持整洁,与检测业务无关的物品不得进入检测室内。

第二十二条检测仪器设备的性能和精度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应定期检定并应有专人管理,建立设备管理台帐,并在仪器设备上作出明显标志。

第二十三条现场实验室必须在其可检测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现场实验室没有仲裁检测的职能。

仲裁检测由最高检测单位或最终检测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现场实验室检测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专业技术知识培训,现场实验室必须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证”;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奉公守法、秉公办事,具有所检测内容的专业知识、能力;

(三)熟悉国家、水利行业的相关技术标准;

(四)年龄不宜超过六十五岁。

第二十六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未经审验或逾期未换证者,从事我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资格失效,不得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第二十七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委托方应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就委托检测事项签订委托合同,并将委托合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证书和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其检测业务范围、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方案、检测人员和检测设备配备等情况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现场实验室检测的成果是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检测单位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九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一般应包含的内容:

(一)检测报告名称(合同名称);

(二)检测报告编号、检测单位名称及报告日期;

(三)检测委托单位、检测类别、检测项目和抽样项目、检测数量、检测时间、检测地点;

(四)检测依据、主要检测仪器设备;

(五)检测内容、检测结果及结论;

(六)对有关检测事项说明及检测成果附表;

(七)检测人员(不少于2人)、报告编写人、校核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字,检测单位盖章。

第三十条质量检测报告的编写和审核一般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检测报告所依据的试验数据,应进行整理、检查、分析,经确认无误后方可采用。

(二)检测报告所需提供的依据,应包括试验的全部指标。

(三)检测报告中的计量单位一律采用国家颁布的法定计量单位,数值修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数值修约规则》规定。

(四)检测报告的审查步骤:

1)对照委托任务书,检查试验项目是否齐全。

2)检查试验项目是否按照试验方法标准进行。

3)综合分析检查各指标间的关系是否合理。

4)需要进行数据统计分析的试验报告应检查选用的方法是否合理,结果是否正确。

(五)检测报告审批程序:

1)由试验人员填写各成果汇总表。

2)校核人员校核成果汇总表中的数据。

3)由试验负责人编写试验报告和检测报告。

4)由技术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第三十一条现场实验室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报告须按规定编制,内容应客观、数据可靠、结论准确、签名齐全。

如需补充或更正,应具体写明原因。

第三十二条对存在工程安全、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检测单位应在报检测委托单位的同时,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和工程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终结后,应当将有关材料归档。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结果有异议,须在收到检测报告的15天内向检测单位提出,检测单位应认真处理,并予以答复。

如当事人仍有异议,可向原检测单位或具有仲裁资格的检测单位申请复检,复检检测报告为终局检测结论。

第三十五条设置检测分公司(或站),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根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章奖惩

第三十五条对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检测单位和人员,由质量监督机构或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三十六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由该检测单位承担。

第三十七条对在质量检测工作中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索贿受贿,伪造或提供不公正检测数据的,由质量监督机构或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以罚款、限制检测范围,直至取消检测资格。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省外检测机构跨区作业备案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凡进行工商注册并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甲、乙级),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省外检测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十条申请跨地区作业备案的省外检测机构应向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监测监督站提交下列资料: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跨区作业申请表》一式三份;法定代表人对跨区检测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任命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二)工商注册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三)所在地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四)与所备案检测项目相对应的计量认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且在有效期内。

将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检测机构颁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跨区作业备案证》。

检测机构跨区作业备案证书有效期一年。

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备案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四十一条省外检测机构取得跨区备案证后,应按所承担的检测项目到所在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实行单项工程检测项目备案的方式,单项工程检测项目完成,该备案证明自然失效。

未在工程项目所在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的检测机构,其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施工技术资料。

第四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在承担检测项目的检测业务开始前7日内,到检测项目所在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备案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跨区作业申请表》一份,备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跨区检测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任命书复印件一份,与所备案检测项目相对应的资质证书、计量认证复印件一份,且在有效期内;

(三)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四)检测人员培训合格证明、身份证、劳动保险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五)拟承担检测项目的检测业务招标文件或工程合同原件与复印件一份。

第四十三条申请备案的检测机构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四条检测项目所在地市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申请备案机构的人员情况、仪器设备计量检定情况进行核对,对其检测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现的其在检测活动中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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