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第五章(5-6)讲义PPT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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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承租人依据房屋租赁合同享有的房屋使用权同样受法律保护。
因此在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第五节房屋租赁管理一、房屋租赁的主要原则5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就会给对方造成损害。
因此,出租人如果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以保障承租人的承租权。
第五节房屋租赁管理一、房屋租赁的主要原则6我国尚存一定数量向居民或职工出租的公有房屋,这部分房屋租赁带有一定程度的住房福利政策。
缘于住房性质的特点,这种住房福利不仅限于承租人,也包括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属。
因此,为保障承租人家属的住房权利,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该房屋。
第五节房屋租赁管理一、房屋租赁的主要原则7房屋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第五节房屋租赁管理二、房屋租赁合同
(一)房屋租赁合同主要条款
(1)(掌握)1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3)租赁用途;
(4)租赁期限;
(5)租金及交付方式;
第五节房屋租赁管理二、房屋租赁合同
(一)房屋租赁合同主要条款
(2)(6)房屋修缮责任;
(7)转租的约定;
(8)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9)违约责任;
(10)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五节房屋租赁管理二、房屋租赁合同
(一)房屋租赁合同主要条款(3.)2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约止。
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五节房屋租赁管理二、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权利义务的一般约定
(1)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
出租人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节房屋租赁管理二、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权利义务的一般约定
(2)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五节房屋租赁管理二、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权利义务的一般约定(3.)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
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
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五节房屋租赁管理二、房屋租赁合同(三)关于转租房屋的规定
(1)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出租人可以根据转租合同约定,从转租中获得收益。
第五节房屋租赁管理二、房屋租赁合同(三)关于转租房屋的规定
(2)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
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转租房屋登记备案手续。
由于转租合同依据房屋出租合同而存在,因此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同时,在房屋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但出租人与转租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节房屋租赁管理二、房屋租赁合同(三)关于转租房屋的规定(3.)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节房屋租赁管理三、禁止性及相关规定
(一)禁止房屋租赁的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为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以下情况不得进行房屋租赁: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第五节房屋租赁管理三、禁止性及相关规定
(一)禁止房屋租赁的规定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房屋租赁管理三、禁止性及相关规定
(二)可以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第五节房屋租赁管理三、禁止性及相关规定
(二)可以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规定(4)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6)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第五节房屋租赁管理【例题单选题】承租人如有下列()的行为,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A、拖欠租金累计十二个月以上的B、拖欠租金累计八个月以上的C、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D、公用住宅用房载波正当理由闲置八个月以上的【正确答案】C第五节房屋租赁管理四、房屋租赁登记(熟悉)
(一)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1)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证国家关于房屋租赁的市场税收,当事人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均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节房屋租赁管理四、房屋租赁登记
(一)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2)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书面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件等文件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五节房屋租赁管理四、房屋租赁登记
(一)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3.)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第五节房屋租赁管理四、房屋租赁登记
(二)公安部门登记备案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要求:
1出租房屋的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不准出租危险房屋和违章建筑。
第五节房屋租赁管理四、房屋租赁登记
(二)公安部门登记备案2私有房屋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登记。
经审查对符合房屋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五节房屋租赁管理四、房屋租赁登记
(二)公安部门登记备案3出租人的治安责任主要有:
(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
(2)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并领取暂住证;
(3)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报告;
(4)停止房屋租赁的应当及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节房屋租赁管理四、房屋租赁登记
(二)公安部门登记备案4承租人的治安责任主要有:
(1)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证件;
(2)租赁房屋用于居住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暂时户口登记;
(3)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派出所审报备案;
(4)承租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或有毒等危险物品。
第五节房屋租赁管理【例题多选题】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包括:
()。
A、城市规划部门登记备案B、房地产中介部门登记备案C、公安部门登记备案D、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正确答案】CD第六节房屋中介服务一、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概念二、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资格管理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四、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管理第六节房屋中介服务建设部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并颁布了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针对中介服务人员资格、中介服务机构和中介服务业务,作出了行业管理规定。
第六节房屋中介服务【例题单选题】建设部制定并颁布了()针对中介服务人员资格、中介服务机构和中介服务业务,作出了行业管理规定。
A、城市房地产中介业务管理规定B、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C、城市房地产中介业务规定D、城市房地产中介管理规定【正确答案】B第六节房屋中介服务一、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概念1.概念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在房地产投资、开发、交易等各个环节,为当事人提供居间服务的活动。
其中主要包括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和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六节房屋中介服务一、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概念2.内容(掌握)房地产咨询是指为进行房地产活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市场价格的经营活动。
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六节房屋中介服务【历年真题】
(2010年单选题第57题)下列经营活动中,不属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是房地产()。
A价格评估B咨询C开发D经纪【正确答案】C第六节房屋中介服务二、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资格管理1房地产咨询业务人员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是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有与房地产咨询业务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房地产咨询人员的考试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
第六节房屋中介服务二、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资格管理2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
(1)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分为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
第六节房屋中介服务二、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资格管理2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
(2)房地产估价师必须是经国家统一考试、执业资格认证,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房地产估价师的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六节房屋中介服务二、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资格管理2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3.)房地产估价员必须是经过考试并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的人员。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