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市新安镇中正畜牧有限责任公司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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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市新安镇中正畜牧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公司股东于2014年1月6日制定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

石河子市新安镇中正畜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一四二团畜牧总场。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生鲜乳收购。

第四条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万元。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该出资为需未设定任何担保、质押或抵押,己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经评估作价。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六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禾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七条公司实收资本:

人民币40万元。

第八条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九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股东:

石河子市双利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石河子市新安镇6连

营业执照号码:

659001053000246

股东:

石河子市新安镇双锵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石河子市新安镇19连

营业执照号码:

659001053000174

股东:

石河子市双枫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石河子市新安镇23连

营业执照号码:

659001053000182

股东:

新疆双鹤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石河子市新安镇30连

营业执照号码:

659001050002073

股东:

石河子市双瑞牧业有限公司

住所:

石河子市新安镇10连

营业执照号码:

659001050002027

股东:

石河子市双翔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石河子市新安镇12连

营业执照号码:

659001053000334

股东:

石河子市新安镇双旭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石河子市新安镇4连

营业执照号码:

659001050002035

股东:

石河子市新安镇双顺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石河子市新安镇25连

营业执照号码:

659001053000932

股东:

石河子市新安镇双鑫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石河子市新安镇15连

营业执照号码:

659001053000885

股东:

石河子市双英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石河子市新安镇十连

营业执照号码:

659001050002086

股东:

刘振国

住所:

新疆石河子市二十二小区78幢楼房131号

身份证号码:

65030019620804485X

股东:

王瑞华

住所:

新疆石河子市新安集镇142团十三小区4栋楼房222号

身份证号码:

650300196707084821

股东:

刘晋荣

住所:

新疆石河子市十二小区36幢楼房321号

身份证号码:

650300196503150313

股东:

韩泽伟

住所:

新疆石河子市新安集镇142团一营六连83栋平房1号

身份证号码:

650300197211184815

股东:

王胜华

住所:

新疆石河子市新安集镇142团八小区22栋楼房121号

身份证号码:

650300196307224813.

股东:

赵雪琴

住所:

新疆石河子市新安集镇142七小区23栋平房1号

身份证号码:

659001197805144624

股东:

赵宝安

住所:

新疆石河子市新安集镇142团四小区324栋平房l号

身份证号码:

650300195207084812

股东:

李新亮

住所:

新疆石河子市十一小区57楼房332号

身份证号码:

6503001976003025719

第五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股东以货币出资40万元,出资额均于2014年1月6日之前到位。

石河子市双利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货币出资1万元,占注册资本2.50%;

石河子市新安镇双锵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货币出资1万元,占注册资本2.50%;

石河子市双枫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货币出资1万元,占注册资本2.50%;

新疆双鹤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货币出资1万元,占注册资本2.50%;

石河子市双瑞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货币出资1万元,占注册资本2.50%;

石河子市新安镇双旭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货币出资1万元,占注册资本2.50%;

石河子市新安镇双顺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货币出资1万元,占注册资本2.50%;

石河子市新安镇双鑫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货币出资1万元,占注册资本2.50%;

石河子市双英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货币出资1万元,占注册资本2.50%;

石河子市双翔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货币出资1万元,占注册资本2.50%;

刘振国以货币出资23万元,占注册资本55%;

王瑞花以货币出资1万元,占注册资本2.50%;

刘晋荣以货币出资l万元,占注册资本2.50%;

韩泽伟以货币出资1万元,占注册资本2.50%;

王胜华以货币出资1万元,占注册资本2.50%;

赵雪琴以货币出资1万元,占注册资本2.50%;

赵宝安以货币出资1万元,占注册资本2.50%;

李新亮以货币出资1万元,占注册资本2.50%;

第十一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由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股东会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代表股东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决定公司一切重大事项。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行使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

(10)批准公司对外的担保事宜;

(11)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12)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3)修改公司章程;

(14)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给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章董事会

第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

董事会为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向股东会负责。

现阶段成员为5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今后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和董事由股东双方协商确定。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除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外,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长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并选举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四条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

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必须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对所议事项做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六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检查董事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4)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

第八章监事

第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会,现阶段成员为3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长、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长、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长、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列席董事会会议;

(6)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监事在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章总经理及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公司设经理1名。

总经理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总经理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如果前述人员在任期中被替换继任者的任期为前任期的剩余任期。

第二十一条公司高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勤勉尽职、忠诚诚信,平等的对待所有股东,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相似或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公司高管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滥用职权或严重失职或不能胜任或不执行董事会决议时,经董事会决定可以随时解聘。

第二十三条公司高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股东或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有权追究责任人责任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总经理行使职权不得改变或超出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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