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非车损评估PPT课件下载推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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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案件1、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与治疗出院后因交通事故创伤导致死亡的,应按住院案件进行查勘;

对死亡原因不明的应送司法部门申请死亡原因鉴定。

2、应注意调查死者籍贯、户籍、常住地及居住时间、被扶养人、赡养人信息。

3、收集死亡者常住地的收入情况、实际年龄等信息。

4、死亡案件可能涉及的其他赔偿项目2、赔偿项目、赔偿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2012年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标准年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标准33、虚假案件类型、虚假案件类型1.先出险,后投保2.伪造单证,骗取赔款3.小伤大养4.搭车看病,冒名顶替5.混淆险种6.增加被扶养人,减少抚养义务人二、非车辆财产损失二、非车辆财产损失保险事故除了能导致车辆损失外,还可能导致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车上承运货物的损失,从而构成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货物责任险等的赔偿责任1、评估原则、评估原则1、第三者财产和车上货物的评估应坚持损失修复原则,即以修复为主。

2、根据损失项目、数量、维修项目和维修工时及工程造价,确定维修方案。

对于损失较大或定损技术要求较高的事故,可委托专业人员确定维修方案。

3、无法修复和无修复价值的财产可采取更换法处理。

更换时应注意品名数量、制造日期、主要功能等。

对于更换零配件的,不能更换部件;

能更换部件的不能更换总成。

2、评估方法、评估方法评评估估方方法法1、确定物损数量:

2、损失金额确定3、常见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定损方法4、车上货物损失定损处理方法1.与被保险人一同根据损失程度确定,必要时请生产厂家进行确定。

2.受损财产技术性强、定损难度较大的可聘请技术监督部门鉴定。

3.定损金额以出险时保险财产实际价值为限。

1.市政建设2.道路旁农田庄稼3.宠物、牲畜4.第三者车上货物损失1.迅速赶至现场现场2.应根据不同物品分别定损3.机密仪器、家电、高档物品4.机电设备以修复为主交通事故常见的财产损失有公路路产、供电通信设施、城市与道路绿化等。

相关损失数量可参照物价部门列明的设备配套数量。

三、事故施救费用和残值的确定三、事故施救费用和残值的确定确定施救费用遵循的原则1.保险车辆发生火灾时,使用他人非专业消防单位的消防设备、施救保险车辆所消耗的合理费用及设备损失。

2.保险车辆出险后失去正常行驶能力,被保险人雇用吊车进行抢救的费用,以及将出险车辆拖运到修理厂的运输费用。

3.抢救中,因抢救而损坏他人的财产,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费用。

4.被保险人自己或他人义务派来抢救的抢救车辆在拖运受损保险车辆途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扩大部分和费用支出增加部分。

5.保险人只对保险车辆的施救保护费用负责。

确定施救费用应注意的事项1.抢救中,抢救人员个人物品的丢失,不予赔偿。

2.受雇的抢救车辆发生意外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扩大部分和费用支出增加部分,不予赔偿。

3.保险车辆出险后,被保险人等奔赴肇事现场处理所支出的费用,不予负责。

4.被保险人没有购买车上货物责任保险则车上货物的施救保护费用不予负责。

5.进口车或特种车去外地修理的移送费,予以负责,但不属于施救费用,而是修理费用。

6.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对其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不予负责。

7.车辆损失险施救费用是单独的保险金额,施救费用与修理费用应分别理算。

8.车辆施救前,如果施救费与修理费相加,估计已达或超过保险金额时,一般不再施救,可按推定全损予以赔偿。

9.第三者责任险的施救费用不是一个单独的赔偿限额,它与第三者损失金额相加不得超过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

案例一案例一:

在车辆施救过程中受伤的理赔案例在车辆施救过程中受伤的理赔案例某物流公司司机李某驾驶解放牌货车在山路上行驶,忽遇路面滑坡,车辆顺势滑至坡下30余米处,所幸李某没有受伤。

李某小心翼翼地下车,发现车子还有可能继续下滑,就从工具箱中取出千斤顶,想把车的前部顶起以防继续下滑。

就在李某操作千斤顶时,车辆忽然下滑,李某躲闪不及,被车辆压住,导致腰椎骨折。

事故发生后,物流公司迅速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索赔请求。

保险公司核赔时发现该车只投保了车辆损失险,遂告知物流公司对于李某的伤残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物流公司认为,李某是在对车辆施救过程中受的伤,其伤残费用应属于“施救费”,应属车损险赔付范围,并申请在车辆修复金额之外单独计算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拒绝了物流公司的请求,物流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保险法有关规定,李某的伤残费用不属于“施救费用”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判物流公司败诉。

施救费用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抢救财产或者防止灾害蔓延或者为施救、保护、整理保险标的所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

保险人对施救费用的赔付。

本案中车辆驾驶员李某的伤残虽然是在施救过程中发生,但其伤残与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没有必然联系,属于施救过程中发生的另一起意外事故。

另外,李某的人身伤残不为施救被保险车辆所应付出的必要的、合理的代价。

因此,司机李某的伤残费用不属于“施救费用”,保险人拒绝赔偿是正确的。

案例二:

死亡人员相关赔偿费计算案例二:

死亡人员相关赔偿费计算2005年9月5日23:

00,蔡某驾车出行至山东某市,由于对方来车灯光晃眼,不慎将行人刘某轧死。

受害人家属状告蔡某,要求赔偿人身损害等相关费用。

其中:

受害人死亡时40周岁,系城镇居民户口,共有兄弟两人;

受害人妻子1964年8月6日生,城镇居民户口;

受害人儿子1988年11月8日出生,城镇居民户口;

受害人父亲1937年11月11日出身(67周岁),城镇居民户口;

受害人母亲1939年12月9日出生(65周岁),城镇居民户口。

根据保险法蔡某应当赔偿受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相关费用。

那么蔡某应当赔偿受害人家属多少费用呢?

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是指对于在交通事故中死亡人员的一次性补偿。

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丧葬费:

丧葬费是指在交通事故中死亡人员的有关丧葬费用,包括:

整容、寄存尸体、火化、骨灰盒、搬运尸体等必须的费用。

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死者生前或者伤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未成年子女或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配偶、父母等亲属在物质和生活提供扶助与供养费用。

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有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

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一年;

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要求赔偿的数额如下:

9437.80元/年*20年=188756元丧葬费:

16031/年*(6/12)=8015.5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受害人父亲:

(6673.75元/年*13年)/2=43379.38元受害人母亲:

(6673.75元/年*15年)/2=50053.13元受害人儿子:

(6673.75元/年*2年)/2=6673.75元共计:

共计:

296877.76元。

元。

要求被告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及赔偿受害人费用296877.76元。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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