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处方处方书写PPT课件下载推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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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yeofHorus)被用作护符的荷拉斯神的眼睛的形状,逐渐衍变,到公元2世纪,古罗马大医学家盖仑将它作为自己处方笺的专用标志。

处方举例姓名:

张勇性别:

男年龄:

30岁门诊号:

150843单位:

新疆区党校日期:

2011年11月15日Rp.破伤风抗毒素注射液1500u1用法:

1500u肌注st皮试()0.9%氯化钠注射液100ml1用法:

0.5ml/次肌注st医师签名陈增平处方正文:

药品及剂量每药与剂量写同一行;

剂型多用拉丁文缩写;

药名是剂量单位的定语,拉丁文字尾采用单数属格;

规格、数量写在药名的后面;

剂量单位是Recipe的宾语,用受格。

用量单位用公制。

剂量单位“g”和“ml”,可以不写出;

其它单位,必须注明。

剂量表示法有两种:

单量法:

单个规格量所需总份数,用于可数剂型总量法:

所需总药量,适用不可数剂型服用法以Signa(标记,标明)的缩写词S.或Sig.开头。

Signa在处方中的意思是“请药房在药瓶上标明用法,让病人知道”随后依次写明每次用量、给药途径、每天次数和时间等,一般写在药品和剂量的下一行,可用拉丁文简写或本国文字书写。

处方举例Rp.破伤风抗毒素注射液1500u1用法:

0.5ml/次肌注st医师签名陈增平Rp.碳酸氢钠片0.251瓶用法:

0.5含漱每日四次陈增平2011.11.15医师签名陈增平处方举例Rp.0.9%氯化钠注射液100ml1用法:

0.5ml/次皮试用st青霉素钠注射液80万u1用法:

80万u皮试用st医师签名陈增平处方举例处方举例Rp.0.2%利多卡因注射液5ml1用法:

0.1局麻stOr0.2%利多卡因注射液5ml1盒用法:

0.1局麻每日一次医师签名陈增平注意的问题处方不能用圆珠笔签字;

处方不能由实习医师或进修医师模仿老师签字;

处方不能用副处方填写;

处方不能用缺项:

如手写无诊断、无性别、无年龄、无日期等。

若某些药物在药典无其他用法时,但临床需要用时,必须在药物之后签写医师姓名和日期。

处方举例3.Inj.Aminophyllini2.510.0Inj.Glucosi5020.0Sig.M.i.v.Stat.Lent!

(慢)Tab.Aminophyllini0.19Tab.Luminali0.039Sig.aa1#t.i.d.p.c.(饭后)Tab.GlycyrrhizaeCo.18#Sig.2#t.i.d.医师签名拉丁文概述1.拉丁文有九种品词,医药专业接触到的七种:

名词、形容词、动词、数词、副词、前置词、连接词。

2.处方中常用动词:

misce(M.)混合;

da给,给予;

signa(S.,Sig.)标记,标明;

Recipe(Rp.)取;

divide分割;

fiat做成;

及物动词后面的名词要求用受格。

3.名词和形容词由词干和词尾两部分组成。

有性、数、格的变化。

药名的单数属格变化原形属格-um-i-a-ae-as-atis处方中常用拉丁文缩字表剂量单位缩写意义gtt滴m.l.毫升g.(gm)克mg.毫克g.微克IU国际单位U单位给药途径缩写意义p.o.口服pr.dos顿服p.r.直肠给药i.h.(s.c.)皮下注射i.m.肌肉注射i.v.静脉注射缩写意义i.v.gtt.静脉滴注u.ext.外用pr.ocul.眼用pr.our.耳用pr.inf.婴儿用pr.nar.鼻用给药次数缩写意义q.d.(s.i.d.)每日一次q.o.d.隔日一次q.n.每晚一次q.m.每晨一次b.i.d.每日二次t.i.d.每日三次缩写意义q.i.d.每日四次q.h.每小时q.4h.每4小时q.6h.每6小时q.2d.每2日一次给药时间缩写意义a.c.饭前p.c.饭后a.m.上午p.m.下午h.s.睡前缩写意义p.r.n.需要时(长期医嘱)s.o.s.必要时(24小时内医嘱)st.(stat)立即prim.vic首次说明缩写意义a.a.各a.d.加至a.u.a.用前振摇D.t.d.No.给予同量M.混合q.s.适量其他缩写意义Co.复方的et.及No.(N)数量Aq.Dext.蒸馏水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处方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七年二月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

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

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

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

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七条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

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g)、纳克(ng)为单位;

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

国际单位(IU)、单位(U);

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

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

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

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

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第三章处方权的获得第八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九条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第十条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第三章处方权的获得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十二条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十三条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第四章处方的开具第十四条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

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

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第四章处方的开具第十七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第十八条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四章处方的开具第十九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

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四章处方的开具第二十一条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第四章处方的开具第二十二条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三条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

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

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四章处方的开具第二十四条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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