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买卖的限制性规定PPT课件下载推荐.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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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主体:

行为人首先应获得董事、监事、高管或持股5%以上股东之身份(基于身份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原则)

(二)有行为:

获得主体身份后在六个月内有一组以上反向交易行为: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7一、短线交易法律依据认定逻辑:

深圳证券交易所PPT1、不同身份主体及其认定标准:

(1)董、监、高身份:

采用“一端说”认定标准,即在买入或卖出时点只要一个时点符合公司内部人身份就满足。

(2)5%以上股东身份:

采用“两端说”认定标准,即在买入和卖出时点均应该符合公司内部人身份。

华夏建通案例-股东身份两端说标准的司法确认。

区分的原因:

我们认为董监高的身份比股东身份更容易获取公司内部信息.8二、短线交易主体及认定标准主体认定深圳证券交易所PPT2、不同持股方式的认定标准:

(1)名义持有:

宽松,即股东、董江高以自己名义持有。

(2)实际持有:

严格,即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以自己名义和他人名义持有的股份,包含近亲属代持、关联方持有、间接持有等。

针对法人,则包括一致行动人。

我国适用原则:

实际持有司法案例:

南宁糖业监管案例:

深宝安,四川圣达9二、短线交易主体及认定标准深圳证券交易所PPT1、连续减持中误操作增持的短线交易认定:

案例:

某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在2012年9月-12月期间,历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日期变动方向金额2012-09-28-5400978482012-12-04-320004137602012-12-07-140002374402012-12-12+30050132012-12-14-623031069180.752012-12-17-6100010433902012-12-18-20365344420.8本例中,股东12月12日增持300股及12月14日、17日、18日的减持行为均构成短线交易10三、短线交易时间行为认定深圳证券交易所PPT案例:

新湖中宝原持有金洲管道(002443)14.98%的股份。

2011年9月6日,新湖中宝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卖出金洲管道股票2,700,000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股1.556%;

同日,又买入股票653,077股,占该公司总股本0.376%,构成短线交易。

2011年11月30日,深交所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对新湖中宝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2、同一天内有反向交易行为应认定为短线交易11三、短线交易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PPT绝大多数国家对内幕交易多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而对短线交易则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问内部人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者过失,亦或不法意图,不问行为人是否利用内幕消息,只要特定身份主体在法律禁止时间内买卖证券,就可认定为短线交易违规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

我国证券法未明确,但监管案例对短线交易认定时也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原则,以充分发挥短线交易规制制度的吓阻和威慑作用。

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客观认定原则12四、短线交易认定原则深圳证券交易所PPT监管案例:

金发科技:

2007年11月12日至2009年1月21日,夏世勇任金发科技(600143)副董事长。

2008年12月29日,夏世勇通过妻子委托熊玲瑶代为卖出夏世勇证券账户中的“金发科技”股票791,200股。

当日,该账户又买入“金发科技”18,400股。

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后做出警告。

中铁二局:

公司控股股东二局集团(持股48.46%)于2015年4月17日至5月25日期间,通过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减持公司股票16,092,318股,成交均价为24.95元/股,占中铁二局总股本的1.1028%,其中5月25日减持4,944,262股,成交均价24.91元,但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又以均价25.7元/股买入504,778股,导致短线交易。

因买价高于卖价,未产生收益,被立案稽查。

无过错不免责13四、短线交易认定原则深圳证券交易所PPT1、公司的归入权收益归入上市公司法规:

证券法第47条以及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第3.8.16条公司董事会依法收回其所得收益,若公司董事会不依法将短线交易的收益收归公司所有,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中收益的计算方法:

证券法未明确但从惩罚性原则出发,倾向从严,采用“最高卖价减去最低买价”14五、短线交易结果深圳证券交易所PPT2、上市公司董监高短线交易需及时以临时报告方式披露,披露内容为:

n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n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n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n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15五、短线交易结果深圳证券交易所PPT3、交易所纪律处分日期变动方向金额2012-09-28-5400978482012-12-04-320004137602012-12-07-140002374402012-12-12+30050132012-12-14-623031069180.752012-12-17-6100010433902012-12-18-20365344420.8上述短线交易应被认定为四次。

其违规涉及金额计算如下:

5013+1069180.75+1043390+344420.8=2,462,004.55元,达到通报批评的处分标准。

一般根据违规金额予以关注函、监管函、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的处分。

如前述某5%以上股东连续减持中增持的案例中16五、短线交易结果深圳证券交易所PPT4、补救措施可视为降格处分的酌定情节GYD公司的第二大股东DX投资(持股5%以上)2012年8月31日减持公司股份599,920股,成交均价为18.008元。

2012年9月20日、21日、24日,又先后买入公司股份142,310股、422,610股和35,000股,合计买入599,920股,涉及成交金额共计1067.87万元,短线交易达到公开谴责标准。

除交易收益外,DX投资承诺将此次交易成交金额的10%,共计106万元上缴公司,以作进一步经济补偿。

最终,交易所对该股东予以通报批评。

17五、短线交易结果深圳证券交易所PPT某创业板公司自然人股东夏*在2013年9月期间发生了如下交易行为:

时间交易股数金额说明9月9日以前+9,429,7359月9日+1,240,000累计持股首次达到5%以上9月10日+20,660,000当日买入均价为14.975元,卖出均价为15.105元-1,90028,700+110,0001,647,2509月11日+1,041,73814,569,1729月12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违规金额计算为28700+1647250+14569172=16,245,122元,达到公开谴责的标准。

最终考虑其1900股卖出行为存在误操作的可能性较大,公开谴责适用于违规性质严重、对市场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故决定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注意:

持股达到5%以上后自动成为法定的禁止短线交易主体。

18五、短线交易结果案例:

深圳证券交易所PPT1、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均属于短线交易中买卖行为广东健隆达于2009年3月1218日期间以大宗交易的方式买入德豪润达(002005)股票1616万股,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5月19日,广东健隆达通过协议方式取得公司股份2184万股。

2009年9月21日,广东健隆达通过交易所系统卖出公司股票136.941万股。

在该案例中,交易所认定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均属于短线交易中的“买入”和“卖出”行为。

2009年12月30日,广东健隆达向公司上缴了短线交易收益款570万元(包含交易收益和期间利息),交易所对其采取了3个月的限制交易措施和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措施。

19六、各种具体的短线交易行为深圳证券交易所PPT社保基金一一二组合2008年1月22日通过认购名流置业(000667)公开增发股份6233.86万股(价格为15.23元/股),合计持有6983.8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6%)。

增发股份于1月28日上市,该组合分别于1月29日、30日卖出141.79万股、277.78万股,成交均价为14.4181元/股。

对此,名流置业3月1日发布公告称,社保基金一一二组合作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启示:

从5%以上股东“两端说”的标准,该例其实不构成短线交易,但认购公开增发股份本身在实践中系被视为短线交易的“买入”行为。

2、认购公开增发股份属于短线交易中的“买入”20六、各种具体的短线交易行为深圳证券交易所PPT2011年4月29日,闽福发(000547)大股东(持股19.96%)国力民生公司通过参与公司定向增发认购新股35,000,000股,每股价格8.70元。

2011年7月19日,国力民生公司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卖出800万股,每股价格11.30元,构成短线交易。

国力民生公司将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上缴闽福发。

2011年11月9日,深交所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对国力民生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3、认购定向增发股份也属于短线交易中的“买入”21六、各种具体的短线交易行为深圳证券交易所PPT激励办法管理办法(2016年8月修订)第十六条规定: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期间有限制的,上市公司不得在相关限制期间内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也不得行使权益。

第十九条规定: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后买卖股票的行为应当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规定:

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

有获授权益条件的,应当在条件成就后60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

上市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本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22六、各种具体的短线交易行为深圳证券交易所PPT不认定为短线交易的卖出行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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