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建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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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建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doc

合同编号:

      

房建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

工程名称:

承包人:

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分包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2-

第一部分协议书

【注】在拟定具体合同条款时,应当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及文中红色字体说明要求进行填写,并及时删除红色字体。

黑色字体部分不可擅自改动。

承包人(全称):

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分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承包人同    (以下简称“发包人”)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总包合同”)及      等有关规定和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分包工程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

面积:

结构:

 层数:

跨度:

      

4工程类别:

         

5分包范围:

         

二、分包合同价款

金额:

大写:

人民币     

小写:

 ¥     

三、工期

依据国家颁布的工期定额和的工期要求,经双方商定,本工程开竣工日期确定如下:

开工日期:

年月日;竣工日期:

年月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天。

四、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

       

五、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分包人的报价书;

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本合同附件;

8、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视为本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指分包范围内的工程,以下简称为“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八、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价”),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如有价款变更,另行计算)。

九、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承包人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十、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承包人:

(公章) 分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l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

是承包人与分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

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

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分包人:

指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总包工程:

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7 分包工程:

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

1.8 工程师:

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10 分包项目经理:

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

1.11 总包合同: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2 总包合同条款: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的总包合同的有关条款。

1.13 分包合同:

指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4 固定总价合同:

指支付给分包人的工程款项在分包合同中是一个规定的金额,即总价的合同。

1.15 可调价合同:

指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即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可以按照约定,随约定条件等因素的变化而调整价格的合同。

1.16 工程量清单:

指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1.17 综合单价:

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1.18 工程建设标准:

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承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19 图纸:

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20 报价书:

指由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

在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人时,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一致。

1.21 中标通知书:

指由承包人发出的确定分包人中标的通知。

1.22 开工日期:

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3 竣工日期:

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4 合同价款:

指承包人与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25 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承包人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26 施工场地:

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承包人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7 书面形式:

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8 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1.29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30 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⑴.本合同协议书;

⑵.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⑶.分包人的投标函及报价书;

⑷.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⑸.本合同专用条款;

⑹.本合同通用条款;

⑺.本合同附件;

⑻.工程建设标准、图纸。

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视为本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 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总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

3.2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3 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

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

4 图纸

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人提供图纸。

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如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 指令和决定

5.1 承包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

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5.2 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6 项目经理

6.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6.2 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

6.3 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

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分包人应于承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分包人要求已被确认。

分包人认为承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

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

如承包人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则承包人应给予分包人相应的补偿,但因分包人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

6.4 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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