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问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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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问责管理考核办法
一、目的
为了加强、促进和规范公司投资项目的管理,确保预期投资目标的实现,防止和减少管理过错,提高管理效能,推动项目建设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XXX有限公司。
三、项目投资管理责任人职责及权限
项目责任人应当坚持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履行公司所赋予各项的职责和岗位要求,自觉接受监督,诚信尽责,确保项目正常实施,认真完成公司项目投资建设任务。
项目负责人发现项目即将出现或已经出现以下情形时,应立即汇报;
3.1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合作方违背公司章程或违反合同、协议,公司意志,有可能、已经、正在或即将侵害公司权益的,使本公司遭受损失的;
3.2项目建设实施中出现重大变故或出现重大偏差的;
3.3项目建设实施中出现公司信息、资料及保密文件泄露时,项目负责人应当立即汇报。
四、项目投资问责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或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依法定程序撤销其项目任职并给予适当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1未经公司依法授权,项目负责人不得以公司名义签署合同、协议等有效法律的文件文书,或做出经营行为。
4.1.2未经公司批准,项目责任人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授意、指使、强令进行项目拆分,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4.1.3 未按公司规定,必须上报审批的项目未上报审批而自行实施的;
4.1.4 项目投资实施中,根据项目招标情况、进展情况,已预期项目将超过批准投资额,未进行分析及上报的;
4.1.5将已获得公司审批的项目,在进行建设中内容及技术方案有重大调整而不上报审批的;
4.1.6无正当理由,项目建设工期滞后半年以上,或项目建成后半年仍不能达标达产或达到预期效果的;
4.1.7 项目投资及建设中,相关人员未能认真履行义务与职责,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定,自行决策,致使在项目投资中,出现不作为,造成上当受骗,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或造成公司财产重大损失的;
4.1.8有其他严重错误。
五、存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将进行问责程序启动和调查。
5.1 问责程序启动
5.1.1公司员工或其他人员向公司提出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
5.1.2审计、监察部门等相关部门向总经理办公会提出的问责建议。
5.2问责调查
5.2.1 经公司批准问责程序启动后,由公司相关部门组织成立调查组,依照相关规定开展调查工作。
被调查的责任人在接受调查的同时,应当采取积极措施,立即纠正错误,改变不良局面,尽量减少和挽回损失。
5.2.2 调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5.2.3调查结束后,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被调查责任人,并询问其对调查事实有无异议,有争议的应再次核实事实和依据。
5.3追究责任的方式
5.3.1 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5.3.2 通报批评;
5.3.3 责令在公司内部做出书面检查;
5.3.4 扣绩效工资的5%-15%;
5.3.5 停职反省;
5.3.6 降职使用;
5.3.7 劝其引咎辞职。
上述规定的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其中,做出停职反省、降职使用或劝其引咎辞职决定的,应立即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