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培训(2016p)PPT资料.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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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方性法规:
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四)规章:
一定数额的罚款和警告(五)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处罚。
规定权规定权: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第条至条)第三节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第三节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处罚法第条至条)一、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处罚)二、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三、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四、受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事业组织第四节第四节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一、行政处罚的管辖一、行政处罚的管辖(第条至条)1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管辖有专门规定的,按其规定管辖。
3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对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4违法行为情节较重,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行政处罚的适用二、行政处罚的适用
(一)应受处罚的构成条件
(二)适用行政处罚时应当注意的问题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条)2.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个以上的罚款处罚(第条)3.行政处罚不成立、无效的情形(第条,第条)4.不予处罚、不得处罚的情形(第条、条、第条、条,第条、第条)5.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第条、条)6.注意与刑事处罚的衔接。
(条)7.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
(第条)第五节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第五节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一、决定程序应遵守的要求:
、查明事实(条)、告知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条)、听取当事人意见。
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条)二、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第条)
(二)简易程序的步骤(第条)1表明身份。
2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
3制作行政决定书。
4当场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
5备案。
三、一般程序一般程序调查取证。
(第、37条)(调查或者检查的程序规定、先行登记保存的程序)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第31条当事人陈述与申辩。
第32条作出处罚决定。
第38条制作处罚决定书。
载明法定事项(第39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第40条四、听证程序四、听证程序
(一)适用听证的事项(第4条)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执照、3.较大额罚款行政处罚。
(二)听证程序规则(第42、43条)第六节行政处罚的执行第六节行政处罚的执行一、行政处罚执行的原则
(一)救济不停止执行原则。
(二)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行政机关指定的银行)相分离的原则。
二、行政处罚执行的程序
(一)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与程序1.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第47.48条)2.当场收缴罚款的程序:
(1)罚款的收据(第49条)
(2)罚款的交付(第50条)
(二)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的执行的措施(第51条)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第52条).没收非法财物的处理(第53条)第54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
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第九章第九章行政强制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法于年月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节行政强制的概念与原则第一节行政强制的概念与原则一、行政强制的概念(第条)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行政强制的原则
(一)法定原则。
(第条)
(二)适当原则。
(能够不采用强制的尽量不要采用强制)(第条)(三)教育和强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条)(四)禁止牟利原则。
(第条)(五)权利救济原则。
(第条)第二节第二节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一、行政强制措施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第条)、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留置盘问、扣留、强制隔离等)、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封存、封闭、关闭)、扣押财物(暂扣、扣留)、冻结存款、汇款(暂停支付)、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登记保存、隔离、扑杀、)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第、条)二、行政强制执行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第条)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适用税收、征收社保费领域,扣缴)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代为处理、代为补种)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强制停产、强制消除安全隐患)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第条)第三节第三节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一、实施程序的一般规定一、实施程序的一般规定
(一)实施的一般条件(第16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可以不实施强制措施的情形(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二)实施主体(第17条).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不得委托.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3.相对集中强制措施权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4.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第条)内部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外部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四)紧急情况时的程序(第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五)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程序(第条)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六)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二、实施查封、扣押的程序二、实施查封、扣押的程序
(一)查封、扣押实施主体(第条)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二)查封、扣押的对象(第条)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三)查封、扣押的实施程序(第条)、实施前的批准程序、实施时的主体要求、告知有关情况,听取陈述、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当场交付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四)查封、扣押的期限(第条)、一般期限和延长期限(日,日)、期限的除外(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的期限)、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延长期限、除外期限)(五)保管查封、扣押物品(第条)、行政机关保管、委托第三人保管、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六)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理(第条)、及时查清事实,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依法没收非法财物3、依法销毁、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七)解除查封扣押及财物的处理(第条)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
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
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三、实施冻结的程序三、实施冻结的程序
(一)冻结的实施主体、数额限制、不得重复冻结(第条)
(二)实施冻结的程序、金融机构配合的义务(第条)(三)冻结决定书的内容和交付期限(第条)(四)冻结的期限(第条)(五)解除冻结(第条)第四节第四节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一、一般规定一、一般规定
(一)以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其为前提(第条)
(二)书面催告(第条,催告书内容)(三)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第条)(四)强制决定(第条)
【立即强制执行】
(五)送达(第条)(六)中止执行(第条)
【恢复执行】【不再执行】
(七)终结执行(第条)(八)执行回转(第条):
恢复或退还、赔偿(九)执行协议(第条)
【行政合同】
(十)人性执法(第条)
【两种禁止情形:
夜间、停止基本生活条件】
(十一)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第条)二、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二、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一)适用对象(欠税、欠费和罚款)
(二)催告(三)方式: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第45条)划拨存款、汇款(第47条)
【立即划拨】委托拍卖(第48条)(四)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三、代履行三、代履行
(一)适用范围:
义务的可替代性(第条)
【交通安全、环境污染、自然资源】
(二)实施程序(第51条)
【送代履行决定书、催告、到场监督、签名、代履行的费用、不得暴力】
(三)立即代履行(需要立即清除道路等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第52条)第五节第五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申请的前提(第53条法定期限内,不申请救济又不履行行政决定,行政机关3个月内申请)二、基本程序
(一)催告与执行管辖(第54条)
(二)申请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