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道路安全法-王勇PPT资料.ppt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5512992 上传时间:2022-11-03 格式:PPT 页数:110 大小:1.84MB
下载 相关 举报
新疆道路安全法-王勇PPT资料.ppt_第1页
第1页 / 共110页
新疆道路安全法-王勇PPT资料.ppt_第2页
第2页 / 共110页
新疆道路安全法-王勇PPT资料.ppt_第3页
第3页 / 共110页
新疆道路安全法-王勇PPT资料.ppt_第4页
第4页 / 共110页
新疆道路安全法-王勇PPT资料.ppt_第5页
第5页 / 共1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新疆道路安全法-王勇PPT资料.ppt

《新疆道路安全法-王勇PPT资料.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疆道路安全法-王勇PPT资料.ppt(1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新疆道路安全法-王勇PPT资料.ppt

针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已将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机动车的道路通行违法行为做了授权性处罚规定的情况,实施条例的发露责任部分不再区分具体的违法行为并规定处罚,而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处罚以及强制措施的实施作了程序性规定。

因此,实施条例也是制定本实施办法的重要立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并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3条也作出了规定,所以,我区交通管理的实际状况和管理需要,也必然成为实施办法的立法依据。

此外,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关于设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法规中成功的立法经验,是实施办法在制定的过程中始终遵循的原则和借鉴的资料。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释义】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都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和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建设、城市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农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道路交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规划,增强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本单位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所属车辆的管理,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将交通安全知识列入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教育的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的交通安全教育,定期发布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及时公布道路交通管理措施和路况信息,对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对在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车辆和驾驶人本章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确定道路交通安全要素中车辆和驾驶人的一些基本制度的规定的细化或补充规定。

共八条。

第一是规范机动车,共五项内容:

分别规定了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应当遵守的规定;

关于校车的规定;

机动车加装压缩天然气或者液化石油天然气燃料装置的规定;

机动车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规定。

第二是规范机动车维修单位,共一条内容:

规定机动车维修单位要建立登记制度;

发现送修车辆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立即报告并协助调查。

第三是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共一条内容:

规定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时不仅要随身携带驾驶证,还要携带计分本(卡)。

第四是规范非机动车,共一条内容: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授权,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

第七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机动车前后的规定位置,各安装一面号牌,不得倒置或者反向安装;

(二)不得在号牌上安装、喷涂、粘贴妨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收的材料;

(三)重、中型载货汽车、客运汽车、半挂牵引车,在车门两侧喷涂单位名称、准乘人数和核定的载质量等内容;

(四)重、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客运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粘贴反光标志;

(五)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故障车反光警告标志;

(六)车身两侧的车窗、前后窗,不得粘贴、喷涂妨碍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

(七)机动车上粘贴、喷涂车身广告的,广告面积不得超过车体主色面积的50%;

(八)安装灯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不得加装、改装影响交通安全的灯具;

(九)不得安装和使用干扰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工作的装置;

(十)旅游客车、公路运营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

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行驶车号牌。

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0日。

依据公安部新修订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必须粘贴在风窗玻璃上,否则公安机关将按照不按规定安装号牌进行处罚。

临时行驶车号牌是未登记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法定标志。

按照原机动车号牌标准,临时行驶车号牌只有张,并要求放置在车内前挡风玻璃右侧,造成车辆行驶时,难从车身后部识别号牌。

同时,虽然临时号牌使用期限较短,但一些驾驶人认为机动车放置临时号牌难以辨认,放纵自己的驾驶行为,交通违法行为多,甚至在发生一些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增加了查处难度,给道路交通秩序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很大隐患。

对此,公安部组织对机动车号牌标准进行了修订。

依据新标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安装方式由原来的“放置”调整为现在的“粘贴”,便于从正面或侧面进行识别;

同时,载客汽车的临时行驶车号牌由张调整为张,对于尚未登记的载客汽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同时粘贴张:

张粘贴在车内前风窗玻璃的左下角或右下角不影响驾驶人视线的位置,另张应当粘贴在车内后风窗玻璃左下角。

对于其他类型车辆,由于受安装条件限制,临时行驶车号牌仍为张,但应当粘贴在车内前风窗玻璃的左下角或右下角不影响驾驶人视线的位置,以保障驾车安全。

第八条学校、幼儿园用于接送学生或者学龄前儿童的客车,应当符合自治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并喷涂或者放置统一的专用标志,其驾驶人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准驾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

【释义】按照客运车辆驾驶人的标准审查,严禁三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满12分或者发生过交通死亡事故并负有责任的驾驶人驾驶校车接送学生。

第九条机动车加装压缩天然气或者液化石油气燃料装置,应当在具有机动车改装资质并依法取得许可的燃气汽车改装机构进行。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加装压缩天然气或者液化石油气燃料装置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新购机动车需要加装压缩天然气或者液化石油气燃料装置的,应当先进行注册登记,后申请变更登记;

办理变更手续时应当提交燃气汽车改装机构出具的改装合格证。

两用燃料机动车行驶证副证应当标明两用燃料汽车字样。

车管所对改装后的两用(双)燃料汽车进行检验和在年审中对两用(双)燃燃料汽车进行检验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GB7258-2004)、(GB/T18437.1-2001)及(GB/T18437.2-2001)的规定进行检验。

对是否配备灭火器、绝缘电路的防护、防撞挤压、防气体泄漏等作为重点进行检验。

对压缩钢瓶及高压管路不得有锈蚀、磨损现象,车后行李仓的高压气瓶与装在后行李仓内的杂物应进行有效隔离,不得有相互碰撞现象等也要进行严格检验,杜绝各类事故隐患。

在年审工作中,对参加年审的两用(双)燃料汽车进行检验时,应先核对该车的车辆档案,查验档案中是否有签注了审核同意意见的改装申请表。

对办理了第十条已经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对车用燃气气瓶超过定期检验周期的,不予通过检验。

第十一条机动车需要更换发动机应当更换功率不大于原发动机功率10%的同类型发动机。

不同燃料的发动机不得互换。

机动车需要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应当更换同类型机动车车身或者车架。

第十二条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建立维修车辆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送修人身份证明、车辆号牌、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外观损坏部位和损害程度;

记录资料至少保存六个月。

机动车维修单位发现送修车辆有交通肇事逃逸、盗抢、拼装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调查。

第十三条驾驶机动车时,驾驶人应当携带驾驶证正页、副页、交通违法记分本(卡)。

【释义】本条是关于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路时应当随身携带驾驶证、副本和交通违法记分本(卡)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

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实践中,有的驾驶员为了逃避违法记分的处罚,不随身携带或不出示交通违法记分本的现象时有发生,法律对此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并对违法该条的行为在本”实践办法“的罚则中做了处罚规定,便于具体操作。

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其他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应当经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释义】本条是关于非机动车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第三章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条件第十五条道路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等级、交通流量、安全状况以及交通管理的需要,按照国家技术标准或者规范要求,在道路上设置相应的交通安全设施,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设置限速标志,应当根据道路的危险程度及路段环境情况,进行科学论证;

必要时应当召开听证会。

第十六条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公路交叉口、通道、出入口进入公路的明显位置以及人员流动大的道路上,设置规范的警示标志、让行标志、标线以及减速装置。

因路况原因确需减速通行的路段,应当在减速路段前一定距离设置限速标志。

被确定为事故多发的路段,道路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增设规范的、符合安全要求的交通安全设施。

第十七条公路穿越集镇、市场的路段或者路口,道路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让行交通标志或者交通标线。

在学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林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