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吊司机、指挥人员教育内容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塔吊司机、指挥人员教育内容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塔吊司机、指挥人员教育内容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龙溪山庄
教育类型
三级安全教育
教育对象
塔吊司机、指挥人员
教育内容:
一、安全生产基本概念
1、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我国安全生产的原则: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
3、国家安全生产的管理体制:
国家监察、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群众监督
4、产生事故的四要素:
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管理缺陷(人、机、料、法、环)
5、反“三违”:
即反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6、三不伤害:
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7、“四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二、相关法律法规摘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摘录)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摘录)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三)工伤保险条例(摘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掌握的安全基本知识
(一)您的权力和义务
1、有获得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力;
也有履行劳务合同的义务。
2、有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权力;
也有掌握本职工作安全知识的义务。
3、有了解施工现场和本职岗位存在危险因素、防范措施的权力;
也有相互关心、帮助他人了解安全生产状况的义务。
4、有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拒绝权;
也有遵章守纪、不违章作业、服从正确管理的义务。
5、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也有及时向本单位或项目部负责人报告的义务。
(二)应该遵守哪些规定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2、变换工种也必须接受相关安全教育培训。
3、每天施工前接受班组长的班前教育。
4、了解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知识。
5、进入工地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系紧下颌带;
女工发辫要盘在安全帽内。
6、在2米以上(含2米)的高处作业,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无法采取安全防护的情况下,必须系好安全带。
7、作业时穿“三紧”(袖口紧、下摆紧、裤脚紧)工作服。
8、防护用具要经常检查,发现隐患要及时更换或送修。
9、工地电工、电气焊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起重指挥信号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塔吊司机、施工电梯司机、场内机动车驾驶员等,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
10、必须接受工程技术人员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11、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和现场的防护栏杆、防护门、洞口盖板等安全防护设施和标志标牌不得随意拆改。
12、发生事故应立即向管理人员报告,并在管理人员的指挥下积极参与抢救受伤人员,保护好事故现场。
(三)如何做一个文明工人
1、进入工地着装整洁,必须佩戴工作卡。
2、吸烟应在指定“吸烟点”。
3、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不能随意抛洒物料。
4、在工地禁止嬉闹及酒后作业。
5、不得随地大小便。
6、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7、严禁穿高跟鞋、硬底鞋、拖鞋及赤脚、光背进入工地。
四、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塔吊司机安全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才能上岗作业。
严禁无证开机,严禁非驾驶人员进入驾驶室内。
2、开机前应认真检查钢丝绳、吊钩、吊具有无磨损裂纹和损坏现象,传动联接部位螺丝是否松动,各部电器元件是否良好,线路连接是否安全可靠,传动部分润滑是否正常,并进行空运转,待一切正常后方可使用。
行走式塔吊作业前,检查轨道应平直、无沉陷,轨道螺栓无松动,排除轨道上的障碍物。
3、工作时应服从指挥,坚持岗位,集中精力,精心操作,严禁吊钩有重物时离开驾驶室。
操作中做到二慢一快,即:
起吊、下落慢,中间快。
4、下降吊钩或起吊物件时,如遇信号不明,发现下面有人或吊钩前面有障碍物时应停机并立即发出信号。
服从指挥人员信号指挥。
5、吊运重物应高于前进方向所有障碍物2m。
6、塔机操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1)吊运物件时平衡重必须在规定位置。
(2)塔机的顶升和拆除作业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队伍进行。
在顶升中,必须有专人指挥,专人看管电源、操纵液压系统和坚固螺栓。
顶升时必须放松电缆,放松长度应略大于总的顶升高度,并固定好电缆卷筒。
(3)顶升时,应严格执行使用说明书限定的配重额度和小车限位位置,并采取措施将旋转部分锁住,严禁塔帽旋转。
7、操作时发现塔吊工作不正常、安全装置失灵应立即停止操作,切断电源,汇报主管部门组织检修,待正常后使用。
在高空修理必须戴好安全带。
8、下班前将吊勾提升到离臂杆顶端2m~3m处,松开回旋机构制动装置,使其顺风源自由摆动。
9、下班前各操作处于断开位置,切断电源,驾驶室必须加锁。
指挥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塔吊的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
操作人员也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应严格执行指挥人员的信号,如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应拒绝执行。
如果由于指挥失误而造成事故,应由指挥人员负责。
操纵室远离地面的塔吊在正常指挥发生困难时,可设高空、地面两个指挥人员,或采用对讲机等有效联系办法进行指挥。
(3)塔吊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
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
严禁用塔吊载运人员。
(4)塔吊机械必须按规定的塔吊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载荷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
在特殊情况下需超载荷使用时,必须经过验算,有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有专人在现场监护,方可起吊,但不得超过限载的10%。
(5)严禁使用塔吊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结在地面上的重物。
现场浇筑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6)起吊重物时应绑扎平稳、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
零星材料和物件,必须用吊笼或钢丝绳绑扎牢固后,方可起吊。
标有绑扎位置或记号的物件,应按标明位置绑扎。
绑扎钢丝绳与物件的夹角不得小于300°
。
(7)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塔吊露天作业。
在雨雪过后或雨雪中作业时,应先经过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8)在起吊载荷达到塔吊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应先将重物吊起离地面20~50cm停止提升进行下列检查:
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
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
对于有可能晃动的重物,必须拴拉绳。
主讲人
参加对象(签名)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