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察合同(修订)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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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 察 人:
福建泉州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签 订 日 期:
2011年09月0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
福建鑫晶精密刚玉科技有限公司
勘察人:
福建泉州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福建鑫晶精密刚玉科技有限公司宿舍楼岩土工程详细勘察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福建鑫晶精密刚玉科技有限公司2#宿舍楼
1.2工程建设地点:
连城县莲冠工业园区FA1-1地块
1.3工程规模、特征:
拟建构筑物为15m×
70m;
6F、框架结构。
具体摆向、尺寸详见勘探点平面布置图。
1.4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
1.5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
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版)等现行有关规范及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或技术要求执行。
1.6承接方式:
按实结算、现场签证。
1.7预计勘察工作量:
拟布钻孔10个,其中一般性孔4个,控制性孔4个,2个剪切波速实验孔(为抗震设计提供参数)。
孔深预计20m-25m,剪切波速实验孔孔深预计30m-35m,具体孔深视地层变化而变化。
第二条:
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2.1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
2.2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2.3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2.4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第三条:
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
第四条:
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1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4.1.1本工程勘察工作定于2011年09月06日开工,2011年09月22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由于发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
4.1.2勘察工作有效期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
4.2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2.1本工程勘察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以¥70元\米计,剪切波速试验孔按¥3000元\孔另计,共2孔。
计取费用;
4.2.2本工程勘察费预算约为¥22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含税);
勘察工作外业结束后付预算勘察费的\;
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经送审合格后7天内,发包人应付实际勘察费的100%;
不留余款。
勘察人同时提供相应价款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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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5.1发包人责任
5.1.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5.1.2在勘察工作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发包人应负责查清地下埋藏物。
5.1.3发包人应及时为勘察人协助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如:
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平整施工现场、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等),其中水、电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1.4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5.1.5工程勘察前,若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的,应根据勘察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并承担费用和运到现场,派人与勘察人的人员一起验收。
5.1.6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5.1.7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窝工,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应支付停、窝工费。
5.1.8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
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勘察人有权索赔。
5.1.9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5.2勘察人责任
5.2.1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5.2.2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
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
5.2.3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5.2.4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程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5.2.5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
6.2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
已进行勘察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以内时,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的勘察费;
完成的工作量超过\时,则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的勘察费。
6.3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一。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其它约定事项:
8.1本次勘察按国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国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08年版)、国标《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国标《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1999)等有关规范执行,并参照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J13-84-2006)、《建筑地基基础技术规范》(DBJ13-07-2006);
8.2施工场地四通一平(水、电、路、通讯信号)由业主负责解决;
8.3业主需派专人负责孔深丈量验收,并负责现场钻探米数签证。
实际结算以现场签证单为准。
第九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向发包人所在地方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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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勘察人负责,发包人协助,按规定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备案不是本合同生效的条件。
发包人、勘察人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
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叁份,乙方叁份。
发包人名称:
勘察人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住 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话/传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鉴证意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盖章) (盖章)
备案号:
经 办 人:
备案日期:
年月日 鉴证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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