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构性质、设置、职权、任职结构图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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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成人员的性质不同[职业政客与人民代表](四)两者和政党的关系不同[政党分肥与政党领导]
行政机关
法院
检察院
性质
权力机关
行政机关、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审判机关
法律监督机关
中央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即最高国家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即最高法律监督机关
设置
人大
有各专门委员会、特别问题调查委员会等。
人大常委会
是人大的常设机构。
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和秘书长
总理人选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
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由国务院总理提名,经全国人大决定后,由国家主席任免。
院长与审委会
检察组织包括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
任期A79(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综合上述,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的有,主席、副主席、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首席法官、检察总长。
军委主席无任期限制,且军委主席只向人大负责,而不报告工作。
人大及常委会任期5年。
委员长和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务院每届任期5年。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首席大法官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检察总长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领导机制
集体负责制,决定问题要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总理负责制总理负责制,就是总理对国务院的工作有完全的决策权,并对其行使职权的结果承担责任。
内容主要体现在:
(1)总理是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任命,表明总理受命于国家,接受人民的委托,负担起领导国务院的责任。
(2)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由总理提名,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必要的时候,总理有权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免除他们职务的请求。
[总理对于国务院组成人员的提名权及提请罢免权](3)总理领导国务院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的协助工作。
(4)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讨论由总理集中意见,形成国务院决定。
(5)国务院发布决定、命令、行政法规,任免行政人员,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必须由总理签署才有法律效力。
司法责任原则
工作机制
人大,通过会议审议议案、审议报告、人事任免、质询与询问、罢免等方式工作。
人大常委会两个月举行一次,通常都在双月的下旬,每次会期7天左右。
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
全体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以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三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总理办公会议,以讨论处理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独立原则,把握司法独立原则的概念、及特征]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也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司法活动中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独立的特征:
(1)司法权的专属性,即国家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独立行使,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均无权行使此权利。
(2)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即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中独立行使职权的同时,必须依法行事,不得滥用权利、枉法裁判。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职权
1修宪权(常委会无此权)
2立法权(制定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方面的基本法律)
3重大事项决策权(审、批经、社会发展计划及执行报告,审、批预算及预算执行报告,批准省级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的)
4.人事任免权。
选举:
常委会组成人员、主席、副主席、军委主席、首席大法官、检察总长(6)
决定:
主席的提名,决定总理人选;
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军委主席提名,决定军委其他组成人员
主席团提名,决定人大专委员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罢免权、接受请职权。
5监督权
6其他职权
1立法权。
参见宪法A67、立法法A8
2宪法和法律解释权
3监督权
4、任免权
5、决定权(缔结条约和协定、特赦、战争状态、决定动员、紧急状态)
6、人大授予的其他权力
1、行政立法权。
[非国家立法权,是行政立法权]《立法法》第8条第(4)项和第(5)项规定,对于“犯罪与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予以规定,行政立法权不涉及。
立法事项包括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和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前者如《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后者《工伤保险条例》、《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和《殡葬管理条例》等。
2、行政管理权。
宪法第89条。
3、行政监督权。
4、提出议案权。
5、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省级区域紧急状态的决定权。
1、审判权
2、司法解释权
3、死刑核准权
1、法律监督
地方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专门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森林法院和其他专门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院长、法院院长皆由本级人大选举和罢免。
但是检察长任免的提请和批准程序不同,具体如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自治州、省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在如此结构中继续宪政思考:
1、权力制约在我们的权力结构中是否有体现?
或者说我国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否与权力制约兼容?
2、人大作为权力机构,是否享有绝对权力,如果享有如何将这种权力有效的在实践中进行?
3、司法独立性是否能得到有效体现?
如果没有,为什么?
4、行政权的结构中存在什么样的问题?
5、党是如何与国家权力发生关联?
与其他权力机关的关系(横向)
主导关系,产生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法律监督机关
由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与审判机关地位平等,法院通过个案监督;
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有权监督。
上下级之间的关系(纵向)
上、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之间非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是法律监督关系、业务指导关系和工作联系关系。
上下级为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A89(13)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14)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