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党组管理干部选拔任用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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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管理权限

第五条×

公司党组管理的干部是指《×

公司党组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见附件)中所列的干部,按照管理权限,分为:

(一)直接管理的干部,由×

公司组织考察,经公司党组研究通过后,办理任免或推荐手续,需任后备案的,同时向集团公司报送任职备案报告;

符合公司干部任前备案管理的,由×

公司组织考察,经公司党组研究通过后,报集团公司审核,批复后,办理任免手续。

(二)备案管理的干部

1.任前备案管理的干部,由各单位向×

公司报送任职备案请示,×

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对人选进行组织考察;

经×

公司党组审核批复后,由各单位办理任免手续。

2.任后备案管理的干部,由各单位任免,同时向×

公司报送任职备案报告。

直接管理的干部主管机构是指×

公司党组,向×

公司备案管理的干部主管机构是指×

公司所属各单位党委。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是×

公司党组管理干部的职能部门。

第三章任期与职数

第七条×

公司党组管理的干部实行任期制,任期为3年;

由于工作原因需要延长的,须报×

公司党组审批。

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经营班子任期由董事会确定。

企业党委的任期按党章和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党组管理干部的职数设置一般为:

(一)×

公司本部中层干部职数,按集团公司批复的×

公司本部中层领导职数执行。

(二)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及部门领导职数,按集团公司批复的领导职数执行。

第九条企业党委负责人与董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设立董事会的全资、控股企业,董事长(执行董事)和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

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分设。

未设董事会的全资、控股企业及直属机构、分支机构,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可由一人担任,也可分设。

第十条×

公司党组管理的干部兼任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或在社团组织兼任领导职务以及当选省(自治区)及以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需按管理权限事先报干部主管机构同意;

兼任下属企业的领导职务,需报干部主管机构任后备案。

第四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党组管理的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有搞好国有企业的信心和决心。

(二)工作能力强,熟悉本职业务,具有胜任企业领导工作的文化水平、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和管理能力。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勤奋敬业,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工作业绩突出,群众公认。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子的集体权威,有民主作风和全局观念,团结同志,联系群众,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维护企业利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提拔担任×

公司党组管理的干部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二)担任单位正职的领导干部,一般应在同级副职领导岗位(不含享受待遇人员,下同)工作2年以上。

(三)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3年以上。

(四)身体健康。

(五)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符合《党章》规定的党龄要求。

对于综合素质好、业绩特别突出的优秀年轻干部或者确因工作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第十三条×

公司党组管理的干部距退休年龄不满2年的,一般不再聘任实职,原则上退二线工作,其工资待遇不变。

新提拔担任相当于×

公司部门副经理岗级职务的,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确因工作需要的,年龄可适当放宽,但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第十四条各级领导班子应形成年龄梯次配备,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

公司本部部门领导及基层领导班子要适当增加35岁左右干部比例。

第十五条建立×

公司党组管理的干部职位禁入制度,按中企[2002]9号《关于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的第15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考察

第十六条考察×

公司党组管理干部任职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岗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准确地了解考察人选的历史情况和现实表现。

第十七条考察对象人选一般从后备干部、在民主推荐中比较集中的人选、所在单位党委或×

公司本部部门建议人选和×

公司党组提名人选中产生。

第十八条考察程序一般为:

(一)公司人力资源部牵头组成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委主要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民主测评、民主推荐、个别谈话、同考察对象面谈、查阅档案和有关资料、听取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等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民主测评、民主推荐和个别谈话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中层及以上干部、职工代表。

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委主要领导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提出初步方案,形成书面考察报告,向公司党组汇报。

考察材料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工作业绩和主要特长;

主要缺点和不足;

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十九条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六章任职

第二十条×

公司党组直接管理干部的任职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部向公司党组提出任用建议。

(二)×

公司党组作出任用决定或提出推荐意见。

(三)按干部任前公示办法需要公示的,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进行公示。

(四)办理任职或推荐文件。

(五)进行任职前谈话。

(六)宣布任职。

第二十一条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单位,换届选举时,按照《党章》及有关规定,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候选人报公司党组,与地方党委协商一致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由集团公司党组或×

公司党组审批,在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民主选举,选举结果抄报地方党委。

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因工作需要,经公司党组同地方党委协商后,可以调动或者指派其党组织的负责人。

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选举和审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党组任前备案管理的干部任免前,由干部主管机构向×

公司党组报送下列材料:

(一)干部职务任免备案请示;

(二)干部任免审批表;

(三)干部考察材料;

(四)党组(党委)会议纪要;

(五)拟提职干部任前公示情况汇报。

公司定期对任前备案请示进行集中审查,并予以答复。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党组任后备案管理的干部任免后,由干部主管机构向×

(一)干部职务任免备案报告;

(三)干部考察及任前公示情况汇报。

第二十四条任职时间的计算。

(一)报集团公司任前备案的,以集团公司党组研究决定之日算起。

(二)由×

公司党组直接任命、任前备案管理的,以×

公司党组研究决定之日算起。

(三)由×

公司任后备案管理的,以下达任免文件的党委研究决定之日算起。

第七章公开选拔与竞争上岗

第二十五条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

有关领导职务任职人选,根据工作需要,经干部主管机构研究决定,可以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

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华能系统内部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

公司党组领导下进行,程序包括:

(一)发布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公告,明确有关职位、任职资格条件、选任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组织考试;

(四)根据考试情况,对有关人选进行筛选,并对拟任职人选组织考察;

(五)提出建议方案,报单位党组(党委)研究决定;

(六)对拟任人选进行公示;

(七)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七条对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者,实行1年的试用期。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

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

第八章回避

第二十八条实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必须回避。

(一)党组(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

(二)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

第九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三十条×

公司党组管理的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或退休年龄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失职、渎职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四)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三十一条免职程序

(一)党组(党委)提出免职建议方案;

(二)党组(党委)研究作出免职决定或提出免职意见,明确免职后的相关待遇;

(三)征求地方党委和其他股东方意见;

(四)办理免职文件;

(五)进行免职谈话;

(六)宣布免职。

第三十二条干部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一)因公辞职,是指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有关规定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二)自愿辞职,是指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按照管理权限报干部主管机构审批。

干部主管机构自收到申请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答复。

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三)引咎辞职,是指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四)责令辞职,是指干部主管机构根据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经认真审核后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

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三十三条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职:

(一)重要项目尚未完成,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

(二)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

(三)因其他原因不能立即辞职的。

第三十四条实行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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